大汉之帝国再起-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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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告不孝,勿听。”⑤奴婢之所以不能成为被告,是因为他不是法律诉讼关系中的主体。不能负有刑事诉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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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1页。
④《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
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38页。
但在法律实践中,汉代奴婢的地位已处于变化之中,如前引汉光武帝诏令,多次规定不许杀虐奴婢,“杀奴婢不得减罪”。在汉代这样的大背景下,有些奴婢开始有了一些权利主体的能力。《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载:“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唯刁间收取,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终得其力,起数千万。”时人评价刁间“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也。”该史料中的豪奴,主人使其经营鱼盐商业,看来其行动是比较自由的。正由于其有一定的经营权利,方能尽其力而自饶。
据东汉出土的《建宁四年孙成买地铅券》载:“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驭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贾(价)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少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死尸,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①
该地券中左驭厩官大奴孙成,似是官府中管理马匹官员的奴隶,其人能以一万五千钱买张伯始田一町,可见其拥有个人财产,契中所谓田中若有死尸男女即为其奴婢,系表示其拥有该土地一切所有权之用语。反映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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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载罗振玉:《蒿里遗珍》,转引自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40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另外,东汉《诸葛敬买地铅券》等一些地券与此券在形式、内客上亦基本相同。可证此券并非赝品。
也反映他拥有占有奴婢的权力。大奴孙成有正式姓名,拥有财产,显然与那些毫无权力、任由主人摆布的奴隶身份是有区别的。另外人所周知的汉代《王褒僮约》,①虽系游戏文字,但毕竟反映了奴婢与主人可以有某种契约关系。说明奴婢并非完全无责任能力。
再如《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附子安世传》载:“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愤怒,诬汗衣冠,’(自)'告'署谪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此史料反映,奸污官婢是犯法的,因此官婢其兄敢于申告。张安世为隐“郎”之恶事而颠倒黑白,指责婢兄诬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若奴婢所告属实,官府也是要受理的。相比之下,中古时期,奴婢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告主非谋反叛逆罪要处死刑,地位实际比汉代进一步下降了。
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反映,在某些情况下,汉代奴婢甚至有财产继承权:“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口人律口之口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口子若主所言吏者。”②可见主人死而无后者,奴婢可转变为庶人继承财产,并规定了确定继承人的具体方法。在唐代,奴婢显然没有这样的地位,因而法律上亦无此种规定。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汉代奴婢比一般人的法律地位还是要低下的。同罪并不同罚。如:“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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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奴婢殴庶人以上。黥颧,畀主。”①
第四,关于官奴婢的管理。
汉代政府对官私奴婢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重视。一方面私奴婢可因其主人犯法被政府没为官奴婢,奴婢主亦可将其私奴婢人为官奴婢,用以赎罪买爵;同样,官奴婢也可以通过赏赐或出卖的方式,变为私奴婢。不过无论私变官、官变私,汉政府更重视的似乎是奴婢作为财产关系的转变。而不是身份的转变。甚至贵为太后,取得官奴婢亦要出钱购买。如《汉书》卷七七《毋将隆传》载:“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贾贱,请更平直。”太后取官奴婢,尚且通过购买的手续,身份地位不如太后的,必须用钱来向政府请购奴婢,更是不用说了。这与中古时期权贵奴婢大量来自赏赐,情况不同。像唐代,宗室权贵使用官奴婢大多从司农寺直接领取。
当然汉代亦有赐奴。如汉武帝赐同母姊修成君奴婢三百人;②又赐方士栾大童千人;③霍光前后受赐奴婢百七十人;④东汉明帝赐弟东平王刘苍宫人、奴婢五百人;⑤和帝赐清河王刘庆奴婢三百人;⑥这些作为赏赐或出卖的官奴婢,出卖或被当做赏赐品以后,其身份也就转化为私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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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38页。
②《汉书》卷九七《孝景王皇后传》。
③《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④《汉书》卷六八《霍光传》。
⑤《后汉书》卷四二《东平宪王苍列传》。
⑥《后汉书》卷五五《清河王孝庆列传》。
中古时期,特别是唐代,官奴婢制度管理严格。官私奴婢区分清晰,官私奴婢不可互代,凡私借官奴婢及将官奴婢借人者,笞五十。①
第五,汉代奴婢与庶民界限不十分严格。
秦代奴婢与自由人界限并不严格。汉代亦大体如此。据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规定:“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②可见,汉代奴婢与庶人之间身份的转换,比较灵活。
又据《汉书》卷一《高帝纪》载,五年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载:建武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所在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值”。同书卷《明帝纪》载:中元二年,诏“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
这些诏令,反映汉代债务奴婢身份并不稳定,中央政权有权加以干涉并令其主人无条件放免。这与中古时期政府相对重视主人权利,一般情况下只允许赎免的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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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5页。
在七科谪诸身份中,汉代贵贱等级界限也不严格。商人婚姻不存在限制是明确的。与奴婢相近的赘婿也是与普通民女成婚,并不实行同色相婚制。此外,汉代同秦朝一样,庶民亦可用奴婢赎罪,用奴婢换爵位,用奴婢免赋役。这都说明汉代奴婢与自由民之间,身份并不严格,如晁错就曾说文帝“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徙之塞下”。①
新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载:“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有告劾未还死,收之。匿收与盗同法。”②“民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奸婢,若为它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为奴婢。”③这反映汉代仍有奴婢与正常人通婚,良贱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至于像中古时期那样对奴婢身份地位、良贱关系等各方面作出的十分详密、繁复、森严的法律规定,在汉代大多还没有出现,这是因为,中古良贱制度得以形成的历史条件,在汉代尚未完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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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五《郊祀志》。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第158页。
汉族,炎黄贵胄,五千年不变!
我们先做一个假设,如果中国北方真的发生了大规模的民族融合,那么突厥语民族(匈奴、突厥)、蒙古语民族(鲜卑、契丹、蒙古)、满语民族(女真、满州),应该和汉族有相同的共有Y染色体类型分布。
但我们研究R1a1、C3c、O2b三个染色体类型,却发现,汉族人中找不到这三种类型的Y染色体。
首先说C3c,复旦大学生命科学院金力院长的数据库里有560多个北方汉族样本、1200多个南方汉族样本(2004年时),里面居然没有一个C3c,而在外蒙地区的蒙古人中,这个比例为17%,在哈萨克族人中为12%,在图瓦人中24%,也就是在突厥语和蒙古语民族人口中出现频率都特别高!而560多个汉族和1200多个南方汉族人群样本中,竟然没有一个是C3c,基本排除了历史上突厥语、蒙古语民族和汉语人群的大规模融合,至少在父系上的Y染色体中找不到证据。
其次再说R1a1,这个是中亚突厥语民族特有基因,在乌兹别克人中为20。1%,在维吾尔族人为16%,在Hkoton人中为80%以上,而在汉族人中,没有发现R1a1,汉族人中有将近1%的R1和P7,但不是R1a1,而是他们在1。5万年前的远亲,中亚突厥人的R1a1出现在1600?00年,对汉族的Y染色体类型多样性的贡献为0!
最后说O2,O2在560个北方汉族人出现的频率为零,一个也没有找到,而在满族人中,为23%,在中国朝鲜族中为44%,在韩国朝鲜族中为32%,在日本人中为30%。完全可以排除北方汉族和满语民族、朝鲜语民族的融合可能。在南方汉族人1200个样本中,有非常少的O2,但不是O2b,虽然可以检测到,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泰国O2(不是O2b)为63%,在壮族中,O2为36%,南方汉族的O2必然是来自这些民族,而不能隔着北方汉族来自东北亚地区。(也许这也可以证明满清和日本是多么类似的凶残,韩国人日本人和满清又是多么的无耻,至少基因上看,三者的血统有亲缘关系)
简单说,汉族有R1没有其子类型R1a1(M15),不可能来自突厥语民族!!
有C3(M217)但没有其子类型C3c(M48,这个是成吉思汗的基因,已经通过测定其后代而确定),不可能来自蒙古语民族!!
不要说O2b、O2a,就是其总括类型O2(M95)北方汉族都没有,不可能来自满语、朝鲜语、泰语、马来语民族。
所以历史上基本上可以排除发生过大规模民族融合的可能!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论证,汉族、藏族、羌族、白族、彝族、土家族等民族,有一种特别奇特的标志性Y染色体类型O3e,也就是M134,各地都超过了30%,出现时间95%的置信区间为2000~16000年,概率峰值4900±400年,这个必然是汉藏语系5000~6000年前共有的基因,而不可能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民族。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汉族的基因在5000~6000年前汉藏语分化时就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变化,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北方地区的大规模融合。
尤其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某某汗特有的类型C3c,我汉族是没有,不论南方还是北方!该类型出现在1100?00的时间内。
C3c(M48)是某某某汗的类型,已经经过对辽宁阜新、内蒙通辽等地“包”“宝”等姓氏给历史人物后裔的检测,此基因在汉族出现的频率为0,某朝1279年我华夏亡国,至1350年时,该朝代基本丧失了80%以上的汉族地区,着70年间由于民族隔阂,基本不存在融合!
相反,东北某族和西北突厥语民族中,倒是有不少C3c的出现。
接下来科普一下,人有46条染色体,其中44条为常染色体,X、Y两条为性染色体。XY组合的为男性,XX组合的为女性,所以,Y染色体只能父子相传,而血统的传承一直都是以父系基因为准。
我国历史上,民间曾有着摔头胎的可悲传统,我想智商正常的人都应该明白这意味着什么。
再谈一下汉民族的形成
东亚黄种人开始可能分为四个大集团:北亚人群、黄河上游人群、黄河下游人群、中南半岛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