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第8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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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兵团送军旗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立正”、“送军旗”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成扛旗姿势)、护旗兵按照迎军旗路线相反方向齐步行进。军旗出列后行至团机关队形右侧前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向军旗———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掌旗员(由扛旗换端旗)、护旗兵换正步,全团按照迎军旗的规定敬礼。当军旗离开距队列正面40-50步时,主持送军旗的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部队礼毕;掌旗员(由端旗换扛旗)、护旗兵换齐步,返回原出发位置。
第五十七条军兵种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参照步兵团迎送军旗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章阅兵
第五十八条阅兵权限
阅兵,由党和国家领导人、****军事委员会****、副****、委员及团以上部队军政主要首长或者被上述人员授权的其他领导和首长实施。通常由1人检阅。
第五十九条阅兵形式
阅兵,分为阅兵式和分列式。通常进行两项,根据需要,也可以只进行一项。
第六十条阅兵程序
阅兵,分为上级首长检阅和本级首长检阅。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本级军事首长任阅兵指挥;当本级军政主要首长检阅时(由1人检阅,另1名位于阅兵台或者队列****前方适当位置面向部队),由副部队长或者参谋长任阅兵指挥。
步兵团阅兵程序是:
(一)迎军旗
迎军旗,在阅兵式开始前进行。具体方法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实施。
(二)阅兵式
团阅兵式的队形,通常为营横队的团横队,或者由团首长临时规定。列队时,各枪、炮手分别持枪(冲锋枪手挂枪)、持炮,40火箭筒手肩筒。必要时,重机枪、12.7高射机枪架枪,82迫击炮、82无坐力炮架炮。
阅兵式程序:
1.阅兵首长接受阅兵指挥报告
当阅兵首长行至本团队列右翼适当距离时或者在阅兵台就位后(当上级首长检阅时,通常由团政治委员陪同入场并陪阅),阅兵指挥在队列****前下达“立正”的口令,随后跑到距阅兵首长5-7步处敬礼,待阅兵首长还礼后礼毕并报告。例如:“师长同志,步兵第&;#215;团列队完毕,请您检阅”。报告后,左跨1步,向右转,让首长先走,尔后在其右后侧(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政治委员在团长右侧)跟随陪阅。
2.阅兵首长向军旗敬礼
阅兵首长行至距军旗适当位置时,应当立正向军旗行举手礼(陪阅人员面向军旗,行注目礼)。
3.阅兵首长检阅部队
当阅兵首长行至团机关、各营部、各连及后勤分队队列右前方时,团机关由副团长或者参谋长、各营部由营长、各连由连长、后勤分队由团指定的指挥员下达“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目迎目送首长(左、右转头不超过45度)。当首长问候:“同志们好!”或者“同志们辛苦了!”,队列人员应当齐声洪亮地回答:“首———长———好!”或者“为———人民———服务!”,当首长通过后,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队列人员礼毕。
4.阅兵首长上阅兵台
阅兵首长检阅完毕后上阅兵台,阅兵指挥跑步到队列****前,下达“稍息”口令,队列人员稍息。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政治委员陪同首长上阅兵台,然后跑步到自己的列队位置。
(三)分列式
团分列式队形由团阅兵式队形调整变换,或者由团首长临时规定。
团分列式,应当设四个标兵。一、二标兵之间和三、四标兵之间的间隔各为15米,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为40米。标兵应当携带81式自动步枪或者半自动步枪,并在枪上插标兵旗。
班用机枪手托枪,步枪手提枪,40火箭筒手托筒,冲锋枪手挂枪,重机枪手、12.7高射机枪手扛枪,60迫击炮手、82迫击炮手、82无坐力炮手扛炮(通常成结合状态)。
分列式程序:
1.标兵就位
分列式开始前,阅兵指挥在队列****前,下达“立正”、“标兵,就位”的口令。标兵听到口令,成一路纵队持(托)枪跑步到规定的位置,面向部队成持枪立正姿势。
2.调整部(分)队为分列式队形
标兵就位后,阅兵指挥下达“分列式,开始”的口令,尔后,跑步到自己的列队位置。听到口令后,各分队按照规定的方法携带武器(掌旗员扛旗),团、营指挥员分别进到团机关和营部的队列****前,各分队指挥员进到本分队队列****前,下达“右转弯,齐步———走”的口令,指挥分队变换成分列式队形。
3.开始行进
变换成规定的分列式队形后,团机关由副团长或者参谋长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后,团指挥员、团机关人员齐步前进,其余分队依次待前一分队离开约15米时,分别由营、连长及后勤分队指挥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指挥本分队人员前进。
4.接受首长检阅
各分队行至第一标兵处,将队列调整好。进到第二标兵处,掌旗员下达“正步———走”的口令,并和护旗兵同时由齐步换正步,扛旗换端旗(掌旗员和护旗兵不转头)。此时,阅兵首长和陪阅人员应当向军旗行举手礼。副团长或者参谋长和各分队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右———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可喊“一、二”),按照规定换正步(步枪手换端枪)行进,并在左脚着地的同时向右转头(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并向右转头,各列右翼第一名不转头)不超过45度注视阅兵首长,此时,阅兵台最高首长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进到第三标兵处,掌旗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并与护旗兵由正步换齐步,同时换扛旗;其他分队由上述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前———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在左脚着地时礼毕(将头转正),同时换齐步(步枪手换提枪)行进。
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长和团政治委员通过第三标兵后,到阅兵首长右侧陪阅。各分队通过第四标兵,换跑步带到指定的位置。待最后一个分队通过第四标兵,阅兵指挥下达“标兵,撤回”的口令,标兵按照相反顺序跑步撤至预定位置。
(四)阅兵首长讲话
分列式结束后,阅兵指挥调整好队形,请阅兵首长讲话。讲话完毕,阅兵指挥下达“立正”口令,向阅兵首长报告阅兵结束。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团政治委员陪同阅兵首长离场。
(五)送军旗
送军旗,在阅兵首长讲话后或者分列式结束后进行,具体方法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一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一)师以上部队组织阅兵,应当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设阅兵指挥和副指挥,负责阅兵的组织指挥。成建制阅兵时,由受阅部队最高首长担任指挥,不同军兵种和不同建制部队联合阅兵时,由合成军队的最高首长或者由上级指定的首长担任指挥。阅兵指挥陪阅时,由阅兵副指挥接替其指挥。
(二)阅兵式
受阅部队可以根据阅兵的目的、场地条件和部队的数量、装备等情况确定阅兵队形。一般分为徒步方队(按照陆军、海军、空军序列排列)和乘车方队(按照机械化步兵、摩托化步兵、装甲兵、炮兵等序列排列)。乘车方队的车辆通常成3-4路、4-6列;车与车的间隔为2-3米,距离:坦克为5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和汽车均为2-3米。人员一般在本方队车辆前成数列横队列队(力求与车辆排面宽度一致),后列人员与车辆相距3-5米。
首长乘车阅兵时,阅兵指挥乘车到达首长车的右前方(两车头相距约5米)停车向首长报告。之后,在首长车的后右侧(指挥车前轮与首长车后轮在一线上,两车间隔2米)陪阅。首长车距受阅队列10-20米,以每小时15-20公里的速度从队列前通过,返回阅兵台时,以每小时约40公里的速度行驶。
(三)分列式
分列式开始前,应当设好标兵。标兵的间隔可以适当调整;需要时,可以增设若干个辅助标兵(枪上不插标兵旗)。
分列式行进时,按照徒步方队、乘车方队的顺序行进。乘车方队之间的距离为20米。乘车方队长径大于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时,可以分别下达“向右———看”和“向前———看”的口令。车与车的距离:坦克为13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和汽车均为10米;车与车的间隔:坦克为2-3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和汽车均为4米;时速:从第一标兵线起为10公里,通过第四标兵后为10-15公里。各乘车方队的指挥员应当站立于指挥车上,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的乘员(除一炮手、驾驶人员外)和载员应当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汽车打开驾驶室右门玻璃窗,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开窗驾驶。
标兵就位和撤收的时机、方法由阅兵指挥确定。
(四)师以上部队组织阅兵时,持受阅部队最高单位的军旗;不同军种团以上部队联合阅兵时,分别持各军种团以上建制部队最高单位的军旗。均不统一组织迎送军旗。乘车受阅时,将军旗插在指挥车上(坦克、步兵战车或者装甲输送车插在指挥塔门右侧,汽车插在前车厢板的****)。
(五)阅兵首长通常在阅兵式结束后讲话。
(六)武器携带方式由阅兵指挥规定。其他动作,参照步兵团阅兵的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军兵种部队和院校阅兵
(一)军兵种团一级部队和各级各类院校的阅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连队规模),参照本条令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
(二)海上、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照海军、空军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令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年六月九日****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即行废止。
第204章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