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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论法的精神-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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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关于确定了的“犯人的财产”。见《法典,关于充公的财产,即犯人的财产》。 
③布丹:《论共和国》,第 
5卷,第 
3章。 
①这样经过节制的权力就“犹如太阳神的光辉正在下落时,总是柔和的” 
58。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①,不接受臣民的任何请求,如果他们不送
礼物的话。这些君主,甚至建他们自己所给人的赏赐,也要受贿赂。
但是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
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浚有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唯一的联系就是,这
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最后,在这种政体之下,事务是很少的;
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去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杭祈就
更少了。
在共和国里,礼物是可厌的东西,因为品德不需要它们。在君主国里,
荣誉是比礼物更强有力的鼓舞力量。但是专制的国家,既没有荣誉又没有品
德,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柏位图②主张,履行职务而收受礼物的人要处以死刑。这是属于共和国的
思想。他说:“不管是为着好事或坏事,都不应当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③,就是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④,假使这些礼物一年不
超过一百埃巨的话。浚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
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
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
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
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
为这种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元首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年制的国家,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
生活上的好处,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而外,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赏赐。在君
主国甲唯一占支配地位的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原来应该仅仅限于以荣誉
为基础的名位。但是有名付就有奢华,有奢华就必然有需求,所以君主就不
得不寅赐一些可以获得财富的名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支配地位。
品德本身就是一个鼓舞力量,并排除一切其他的力量,所以国家的奖赏只是
表扬这种品德而已。
君主国和共和国颁发重寅,就是国家衰朽的标志,这是一般性的规律。
因为重赏证明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败坏,君主国的荣誉的观念已经失掉了力
量,共和国公民的称号已经减低分量了。
最坏的罗马皇帝就是那些寅赐最多的皇帝,例如:卡里古拉、格老狄扁
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惭、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
好的皇帝,象奥占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
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等,都是节俭的人。当好皇帝在位的时候,国家的
原则又有了地俭,荣誉的财主代替了其他的财宝。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第 
80页。 
②柏拉图:《法律》,第 
12卷。 
③《法典》,第 
6卷,第 
2节,茹利安法“惩办勒索”项。 
④拉丁文作 
Dluntiscula,即微不足道的赠品之意。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的意见是:在共和国,
应该;在君主国,不应该。在共和国,公职是品德的标志;是国家对公民的
信托。公民的生活、行动与思想,都应该完全是为了国家,所以不得拒绝担
任公职①。在君主国,公职是荣誉的标志。荣誉订它自己的奇思异想,只有“时
间”和“方式”都适合它的意思,它才能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②对拒绝接受荣街和公职的人,都处以刑罚。这样,他
在不知不党间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统治方法充分地证
明,他并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罩队中接受一个比他从前还低的职位,这是不
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的上尉到下年成了他的中
尉的部下③。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我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牺牲自
己,并做自己本不顾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不管是真是假
——是不能容忍所谓降格的。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完全被人滥用,所以它们毫无区别
地让君主当臣僕 
60,让臣僕当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与武职?我认为在共和国
可以同时担任,在君主国就应当分开。在共和国,如果使军职和义职分开,
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身分的话,那是极端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
武两职授与同一个人也是同样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一个人只是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资格才能拿起武器;
因为他是公民,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他要去当乓。如果公民和土兵竟然是两
种截然不同的身分的话,那末那些服兵役而自信是公民的人,便要因此感到
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的唯一目标,只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财富。对这样
的人,应该很小心,不要给与文职。相反地,应该用文官节制他们。应该使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人民的信任,又有武力去滥用这种信任①。
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 
61。在那里,我们
看到,人们是如何害怕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分,人们如何把军人的身分和
公民的身分,甚至和官吏的身分粘合为一,使这些身分成为国家的保证,使
人始终不忘掉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之后,把文职和武职分开;这不是武断的做法,而
是罗马政制变化的结果,是和君主政体的性质相符合的。奥古斯都朝代才开 
①柏位图在所著《共和国》第 
8卷里,把公尺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在所著《法律》
第 
6卷里,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金。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②维克多·阿麻德乌断。 
③有一些百人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曾经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长说:“伙伴们!你们应该
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2卷,第 
34章。 
① “伽利耶诺司以武力禁止元老院把军权交给贵族中最显贵的人,也不许他们到军队的地方去”。见奥列利
乌斯·维克多:《论凯撒》。
始有这种划分始有这种划分,以后的一些皇帝③不得不把它完成,以便和缓军政府的暴戾。
曾经和瓦建图斯竞手王位的普罗哥比,乌斯把总督的官职授与波斯王族
的一个亲王荷尔米斯达斯④的时候,又恢复了该官职从前所有的军队指挥权。
普罗哥比乌斯这个做法,如果没有很特殊的理由,那是完全不合道理的。一
个渴望君权的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公职是否可以买卖?在专制的国家里,是不可以的;那里
的国民在职或去职,应由君主迅速处置。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却是好事,因为它诱导人从事人们不愿意为
品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事业作为一个家族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
人尽其职责,又使国家的备等级较为稳固持久。隋达斯 
62很好地指出,阿那
斯塔西乌斯把所有的官职都交掉,因而把帝国变成一种贵族政体。
柏拉图①不能容忍这种买卖。他说:“这就象一只船,收一个人的雄,便
让他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在人生的任何一种行业上都是坏的,而只有
在领导一个共和国时是好的,有这种事么?”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
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
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与贪婪,也仍然是要卖官职的。偶然的卖买可
能比君主的选拔得到更好的人才。简言之,由财富而致显贵,这种方法可以
激励并培养人们的勤劳 
63。而勤劳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的②。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
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破坏品德的不只是犯罪行为。
疏忽、错误、爱国心一定程度的冷谈、有危险性的事例、腐败的种籽,也破
坏品德。这些东西并不连犯法律,而是逃避法律;不是破坏法律,而是削弱
法律,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雅典曾经有人把被老鹰追襲而逃人他怀中的一只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
的法官便将这个人判处刑罚,这使人们骇异。又有一个儿童把自己的小鸟的
眼睛挖掉,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便把这个儿童处死刑,这使人们惊愕。我们应
该注意,这里的问题不是对犯罪的处罚,而是一个共和国关于风俗的裁判;
风俗是共和国的基础。
君主国就不需要监察官,君主国是以荣誉为基础的;从荣誉的性质来说,
全世界的人都是荣誉的监察官。任何人有了沾污荣誉的事,便要受到责难,
就是自己没有荣誉的人也要青难他。
在君主国,如果设置监察官的话,则腐化监察官的正是监察官所要纠正
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君主政体的腐
败对于监察官却是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
专制政府不应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但中国的事例,似乎破坏了这
条规律。在本书后面,我们将看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②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利。狄欧:《罗马史》,第 
33卷。 
③君主坦丁。见《佐济穆斯》,第 
2卷。 
④阿米阿奴斯·马尔塞利奴斯在《罗马帝国史》第 
26卷中指出,这是“按照古人的习惯来调解内战”。 
①《共和国》,第 
8卷。 
②西班牙序在着懒惰,因为那里所有的公职都是给与的。
第六章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筒、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
关系
第六章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筒、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
关系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能象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院。
法院要做出判决;判决要保存起来,又要加以学习。这样,我们今天的判决
才能和昨天的一样,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才能同国家的政制一样地安稳、固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工作不仅判决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而且也判决有关
荣誉的事,所以需要极谨慎的查讯。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裁判所涉及的利
益越重要的财候,他便要更加细心。
因此,我们看到这些国家,法体上的脱条、限制和引伸极多,产生了活
繁的特殊案例,依然自成一套推理的艺术;但我们不应当感到奇怪。
君主政体建立了等级、门第、出身的区别,这常使财产的性质也发生差
异;和这个国家的政制有关的法律又可能增加这些差异。
因此,在我俩欧洲的国家,财产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和“夫妻的
共有时产”或“夫妻非继承取得的财产”;有“奁产”及“奁产以外的妻产”;
有“父系遣产”和“母系遗产”;有各种“动产”;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
产”和“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有“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有“由
让与而取得的财产”;有“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 
64和“负有义务的平民财
产”;有“在不动产上设定的年金”和”在现金上设定的年金”。每一种时
产都设有特别法规,财产的处分都是遵从这些法规。这样,法律就不可能简
单了。
在欧洲各国,宋地是世袭的,所以贵族必须有固定的财产,意思就是说,
采地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稳固性,以便使采地的所有主能够总是有力量去侍奉
君主,办法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的国家,采地不得由兄弟们分割;
有的国家,弟弟们得享受较宽裕的生活费用。
熟悉各省情况的君主能够制定不同的法律,或是容许不同的习惯。但是
暴君则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不注意,所以他只能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并且
不论对什么地方都依照同一的、绝对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部在他的脚下压
平了。
在君主国里,法庭裁判越多,案例中互相矛盾的判决也枕越多。这种矛
盾有时候是因为后来的法官想法不同;有时候是因为同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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