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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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者也。世固无一人能自诩彼知神及来生之存在;设彼果知此事,则彼即为我所历久寻觅未得之人。凡一切知识如与纯然理性之对象相关,则能传达;因而我自能期望在彼教导之下,我自身所有之知识,能以此种惊奇形态开展。否,我之确信,非逻辑的确实,乃道德的确实;且因此种确信依据(道德情绪之)主观的根据,甚至我不可谓“神之存在等等,在道德上确实”,仅能谓我在道德上确信有“神之存在等等”耳。易言之,有神及另一世界之信仰,与我之道德情绪,参伍交织,故决无能自我夺去信仰之恐惧,正与我无丝毫理由俱有失去道德情绪相同。
其间唯一可疑之点,似为理性的信仰依据“道德情绪之假定”之一事。设吾人置此等道德情绪于不顾,而就一完全漠视道德律之人言之,则斯时理性所提供之问题,纯成为一思辨之问题,且能由类推之坚强根据支持之,而非由此种必须强迫极端怀疑派屈服之根据支持之。但在此等问题中,无一人能超脱一切利害关系。盖由缺乏善良情绪,彼虽可断绝道德上之利害关心,但即在此种事例中,仍留有足以使被恐有神之存在及有来生。关于此点,仅须彼至少不能自以为有任何确实性断言无神及无来生,即足证明之矣。盖若以无神及无来生为确实,则应纯由理性证明之,因而被应必然的证明神及来生之不可能,此则确无一人能合理的从事之者也。故此点可用为消极的信仰,固不能发生道德及善良情绪,但仍发生与此二者相类似之事,即一种强有力之抑止,使恶劣情绪不致突发也。
但或有人谓纯粹理性在经验限界以外所有之展望中,所成就者仅有此乎?果不出此二信条(神及来生)以外乎?设果如是则无须商之哲学家,通常悟性即优为之矣。
我在此处不再欲多论哲学由其批判之惨淡努力所尽力于人类理性之劳绩,乃至最后承认此种劳绩乃纯然消极的;关于此点,在以下一节,当更详言之。我所欲即时答复者,即:公等实际所要求者,是否与一切人有关之知识,应超越通常悟性,而常由哲学家启示公等?是则公等之所以为误者,正为证实以上所有主张之正确无误耳。盖吾人因而发见最初所不能预见之事,即在平等无别与一切人有关之事项中,自然并无使天赋有偏颇之过误,且关于人类本性所有之主要目的,最高哲学之所能到达者,亦不能逾越“在自然所赋与极平庸悟性之指导下所可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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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我之所谓建筑术,乃指构成体系之技术而言。以系统的统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识跻于学问等级之事,即自知识之纯然集合构成
一体系,故建筑术乃吾人知识中关于构成学问之学说,因而必然成为方法论之一部分。
依据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纷歧知识不容纳为断片的,必须构成一体系。仅有如是,始能促进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谓体系,乃指杂多之知识在一理念下之统一而言。此种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体之方式”之概念——在“此种概念不仅先天的规定其所有杂多内容之范围,且亦决定其所有部分间相互应占位置”之限度内。故理性之学问的概念,包含与此种要求适合之“全体之目的及方式”。目的之统一(所有一切部分皆与此统一相关,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统一之理念中相互关联),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其他部分”决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遗漏,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关于其全体之完成,阻止有“与先天的所决定之限界不相合”之任何不确定性。故全体乃一有机组织的统一体(articulatio)非一集合体(coacervatio)。此种统一体自内成长(perintussusceptionem由内摄取),非由外部的增加(Per appositionem由于附加)所致。故有类动物肉体,其成长非由新肢体之增加,乃由各肢体不变本有之比例日益增强,对于其所有之种种目的,更有效用耳。
理念为使其实现,需要一图型,即需要其各部分所有构成分子之繁复,及一种秩序,此二者必须自其目的所阐明之原理先天的规定之。非依据理念即非就理性之终极目的所规划,乃经验的依据其偶有之目的(其数不能预知)所规划之图型,产生技术的统一;反之,自理念所创设之图型(其中之目的乃理性先天的所提出,非俟经验的授与之者)则用为建筑术的统一之基础。至吾人之所称为学问者——其图型必须与理念相合,包含纲领(Monogramma)及全体分为部分之区分,即先天的包含之,及包含此纲领及区分时,则必须以正确性及依据原理以与一切其他全体相区别——非就其繁复的构成分子之类似性,或为一切任意的外部目的起见偶然使用吾人之具体知识,以技术的形态构成之者,乃就其各部分之亲和性及此等部分之自“其由之始能构成一全体之唯一最高的内部的目的”而来,以建筑术的形态构成之也。
无论何人,除彼具有以为基础之理念以外,决不企图建立学问。但在缔造学问时,图型乃至彼最初所与此学问之定义,罕能与彼之理念相合。盖此种理念深藏理性中,有类一胚种,其中各部分尚未发达,即在显微镜之观察下,亦仅约略认知之。是以因学问乃自某种普遍的利益之观点所规划者,故吾人不可依据其创立者对于此等学问之叙述以说明之而规定之,其说明规定应与理念相合,此种理念乃根据于理性自身,自吾人所已集合部分之自然的统一而来者也。盖吾人斯时将发见其创立者及其最近之后继者,皆在探索彼等永不能使其自身明晰之一种理念,因而彼等无力规定此学问之固有内容,以及其结构(系统的统一)限界等等。
仅在吾人按“潜藏吾人心中之理念之暗示”,浪费无数时间,以杂乱情形收集材料以后,且实在吾人以技术的形态长期间集合材料以后,始使吾人能更明晰认知其理念,以建筑术的形态与理念相合规划一全体,此诚不幸之至。体系之构成,其情形颇似下等有机体,由于融合所集合之概念而偶然发生(generatio aequivoca),其初极不完全,渐次达于完成,但此等逐渐发达之体系皆具有其图型,在理性之纯然自行发展中,宛如一本源的胚种。故不仅每一体系结构与理念相合,且此等体系又皆有机的联结在一“人类知识之体系”中,有类全体之一部分,而容许有一种“人类总知识之建筑”,建筑此种人类总知识,就现时所集得材料之多,且能自古代体系之废墟中获得材料之点言之,不仅可能,且实非难事。在此处,吾人以完成吾人现有之业务为已足,即仅概述自纯粹理性所发生一切知识之建筑术之纲要;欲概述此等建筑术,则吾人将自吾人知识能力之共同根干分为二大支之点开始,此二大支之一即为理性。此处我之所谓理性,乃指高等知识能力之全部而言,因而以“理性的”与“经验的”相对立。
我若抽去一切客观的所视为知识内容等物,则一切知识自主观的视之,或为历史的、或为理性的。历史的知识,乃接受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datis);理性的知识,则由原理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principiis)。授与吾人之知识即令为独创的,但具有此知识之人,所知者若仅为自外所授与彼者(此即授彼知识之方式),则不问其由直接经验或听闻而来,或由(如在通常知识之事例中)教导而来,在具有此种知识之个人而言,仍仅为历史的知识。故在习得(就此名词之严格意义而言)一种哲学体系(例如完尔夫哲学体系)之人,虽能以此种体系所有之原理、说明、证明及其全部学说之形式的区分,——深印在心,如示诸掌,实亦仅有完尔夫哲学之完全历史的知识耳。彼所知及所判断者,仅为所授之彼者。吾人若驳斥其一定义,则彼殆不知自何处更得其他定义。彼以他人之心意构成彼所有之心意,模仿能力之本身,实非生产的。易言之,彼之知识在彼非自理性发生,就客观言之,此虽亦由理性而来之知识,但就其主观的性格而言,则纯为历史的知识。彼充分体会此种知识而保有之;即彼已完全习得之,而纯为一生人之石膏模型。客观的合理之理性的知识(即最初唯在人类理性中发生之知识),其所以亦能主观的名之为理性的知识者,仅在此等知识自理性之普遍的源泉(即自原理)而来耳——此等源泉亦能自之发生批判,乃至自此源泉驳斥所习得者。
自理性发生之一切知识,或自概念而来,或自构成概念而来。前者名为哲学的,后者名为数学的。我在先验方法论之第一章中,已论究此两种知识间之根本区别。如吾人适所言及知识能客观为哲学的而主观则为历史的,此在大多数之学徒及永不在出其学派以外终身甘为学徒之人皆如是。但数学的知识,则就其主观的性格及适如其所学习者之点而言,亦能视为自理性所发生之知识,因而关于数学,并无吾人在哲学知识中所设立之区别,此则大可注意者也。此由于教师所唯一能引取其知识之源泉,不在他处,唯在理性之基本的本有的原理中,因而学徒不能自任何其他源泉以得知识,且亦不能争论其是非,且此又由于理性在此处之使用,虽亦先天的,但仅具体的,即在“纯粹的因而无误”之直观中使用,排除一切幻相及误谬。故一切自理性发生之(先天的)学问中,唯有数学可以学习;哲学则除历史的以外,绝不能学习;至关于与理性有关之事项,则吾人至多学习哲学化而已。
哲学乃一切哲学的知识之体系。吾人若以哲学指评衡“一切哲学化企图”之原型而言,又若此种原型为评衡各种主观的哲学(此种哲学之结构,往往分歧繁复而易于改变)之用,则此种哲学必须视为客观的哲学。所视为客观的之哲学,乃一可能的学问(非具体的存在)之纯然理念,但吾人由种种不同途径努力接近此种理念,直至最后发见为感性产物所掩蔽之唯一真实途径,以及迄今无成之心象能与此原型相类(在人力所能及之限度内)为止。非至此种时期,吾人不能学习哲学;盖哲学在何处,何人有哲学,吾人如何认知哲学?吾人仅能学习哲学化,即依据理性之普遍原理在“某种实际存在之哲学上企图”发挥理性之才能,但常保有“理性就此等原理所由来之源泉中,探讨、证实或驳斥此等原理之权利”。
自来哲学之概念,纯为一种学究的形式概念,即专就其所视为学问之性格探索,因而其所见者仅在学问所专有之系统的统一,其结果不过知识之逻辑的完成一种“知识体系之概念”。但尚有哲学之另一概念,即世界概念(Conceptus cosmicus),此种概念常构成哲学名称之真实基础,尤其在此种概念之宛然人格化,及其原型在理想的哲学家中表现时为然。就此种观点而言,哲学乃一切知识与人类理性之基本目的(Teleologia rationis humanae)相关之学问,哲学家非理性领域之技术家,其自身乃人类理性之立法者。在此种意义中,凡有人自称哲学家而自以为与“唯存于理念中之模型”相等者,实僭妄之至。
数学家、自然哲学家、逻辑家等,不问前二者在理性的知识领域中,后二者尤其在哲学的知识领域中如何成功,实仅理性领域中之技术家而已。有一理想中所拟议之教师,以数学家等等应有之业务加之被等,用彼等为工具,以促进人类理性之基本目的。吾人所必须称之为哲学家者唯此人,唯以天壤间实际并无斯人,顾彼之立法之理念,则在一切人类所天赋之理性中皆可见及之,故吾人应完全与此种立法的理念相合,依据此种世界概念,自其基本的目的之立场更精密规定哲学关于系统的统一之所训示者。
基本目的并非即最高目的;就理性对于完全系统的统一之要求而言,仅能以其中之一为最高目的。故基本目的或为终极目的,或为必然与前者联结而为前者方策之附属目的。前者实不外人之全部职分,论究此种目的之哲学,名为道德哲学。以道德哲学高出于理性所有一切其他职务,故古人之所谓哲学家,常特指道德家而言;即在今日,吾人由某种比拟,称“以理性自制之人”为哲学家,固不问其知识之如何浅狭也。
人类理性之立法(哲学),有二大目标,即自然与自由,因而不仅包含自然法则,且亦包含道德法则,最初在两种不同之体系中表现此二者,终极则在唯一之哲学的体系中表现之。自然之哲学,论究一切所有之事物,道德之哲学则论究应有之事物。一切哲学或为纯粹理性所发生之知识,或由理性自经验的原理所获得之知识。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