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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纯粹理性批判-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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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切可能的目的”之理念,故必视为根本的—一最少为制限一切事物之——条件,而用作一切实践行为之标准。
  吾人对于先验的理性概念,虽谓此等概念仅为理念,但此绝不能视为其意义乃指此等概念为多余而空虚。盖即此等概念不能规定任何对象,但在一根本的及不为人所觉察之形相中,仍能对于悟性尽其职务而为悟性之扩大使用及一贯使用之法规。悟性并不因此较之由其自身之概念所当有之对象知识,获得更多任何对象之知识,但为获得此种知识计,悟性实因此而得更良好更广大之指导耳。加之——吾人在此处仅须提及而已——理性概念或能使自然概念转移至实践概念,且在此种途径中能维护道德理念而使道德理念与理性之思辨的知识相联结。凡此种种,吾人必俟之以后之说明。
  依据吾人之计划,姑置实践的理念不问,而仅在其思辨的方面考虑理性,或更限制吾人自身,仅在先验的使用方面考虑之。就此点而言,吾人必须遵由吾人在范畴演绎中所采取之步骤;必须由考虑“自理性而来之知识”之逻辑的方式,以审察理性是否因此或亦能为——使吾人能视对象自身为“与理性机能之一相关”而先天的综合的所规定者之——概念之源泉。
  若以理性为知识之某种逻辑的方式之能力,则理性实为推理之能力,即间接判断(由于包摄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所与判断之条件下)之能力。所与判断乃普遍的规律(大前提)。包摄其他可能的判断之条件于规律之条件下者为小前提。“应用规律之主张于所包摄之事例”之实际判断为结论。规律从属某种条件,普遍的有所立言。规律之条件乃见其在实际的事例中实现之。凡在此条件下所主张为普遍的有效者,在包含此条件之实际的事例中应亦视为有效。故理性由“构成一条件系列之悟性活动”以到达知识,极为明显。如是我到达“一切物体皆为可变者”之命题,仅由较远之知识(其中未见有物体之概念,但固包含此概念之条件者),即由“凡复合之一切事物皆为可变者”开始;我由此进达较近而包摄在第一命题之条件下之命题,即“物体为复合者”之命题;最后我由此命题转移至联结较远知识(可变者)与实际在吾人目前之知识之第三命题,因而结论为“物体乃可变者”——以此种进程,我由一条件系列(前提)到达知识(结论)。凡其例证已授与吾人(在断言的或假设的判断中)之一切系列,皆能连续进行;因之此种理性之同一活动成为复合推理(ratiocinatio polysyllogistica),此为在条件方面(per prosyllogismos上溯推理)或在受条件制限者方面(perepisyllogismos前进推理)能延长至不知所止之推理系列。
  但吾人立即觉知上溯推理(即在所与知识之根据或条件方面所推得之知识,易言之,三段推理之上升系列)之连锁或系列,其与理性能力之关系,与下降系列(即理性由前进推理在受条件制限者之方向中进展)之连锁或系列与理性能力之关系,大有不同者也。盖因在前一事例中,其所与之知识(结论)仅为受条件制限者,故吾人除假定其在条件方面所有系列中之一切项目(前提系列中之全体)皆授与吾人以外,不能由理性到达此种知识(结论);仅在此种假定上吾人目前所有之判断乃先天的可能者;反之,在受条件制限者一方面,吾人关于其结果,仅能思维其在转化进程中之一系列,无一结果为吾人所曾预想者或已完全授与者,故纯为具有潜在力量之进展。是以若以知识为受条件制限者,则理性不得不视上升方向中之条件系列为已完成,为已全体授与者。但若同一知识以之为其他知识之条件,而此知识又为构成下降方向之结果系列者,则理性对于此种进展在下降方面(a pane posteriori)应进至何种程度,以及其系列全体是否可能,皆可完全置之不问者也。盖此种知识为推得结论计,实为需此种系列,由其上升方面之根据已充分决定其结论而确保之矣。至条件方面之前提系列,则或能有第一项目为其最高之条件,或者无此种项目(在此种事例中,其条件系列在上升方面乃无制限者)。但不问如何,乃至即承认吾人绝不能总揽条件之总体,顾系列则仍必包有此种总体,且若以“所视为自条件系列所得结果”之受条件制限者为真实,则全部系列亦必无条件真实。此实为理性之必然要求,理性宣告其知识为先天的所规定且为必然的,或以知识自身为先天的必然的,在此种事例中,知识无需根据,又若此知识为引申而来之知识,则以之为根据系列之一项目,至此种根据系列之自身,就其为系列而言,乃无条件真实者也。

  第三节 先验的理念之体系

  吾人现今并不论究逻辑的辩证(此乃抽去一切知识内容,限于显露在三段推理之方式中所隐藏之误谬者),惟论究先验的辩证,此应完全先天的包含“自纯粹理性而来之某种知识以及推理所得之某种概念”之起源所在者,此种知识及概念之对象绝不能经验的授与吾人,因而完全在纯粹悟性能力之范围以外。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先验的使用在推理中及在判断中必与其逻辑的使用有关之自然关系现之,吾人推定仅能有三种辩证的推理,与理性所能由之以原理到达知识之三种推理相应,且在一切辩证的推理中,理性之任务,乃自“悟性永为所局限”之受条件制限者之综合,上达悟性所绝不能到达之不受条件制限者。
  在一切吾人所有之表象中,普遍所见及之关系为:(一)与主观之关系;(二)与对象之关系,对象则或为现象,或为普泛所谓思维之对象。吾人如总合主要分类与细目二者而言,则表象之一切关系(吾人对之能构成一概念或一理念者)共有三种:(一)与主观之关系;(二)与现象领域中“对象之杂多”之关系;(三)与一切普泛所谓事物之关系。
  一切普泛所谓纯粹概念与表象之综合的统一有关,但其中纯粹理性概念(先验的理念),则与一切普泛所谓条件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综合统一有关。故一切先验的理念可列为三类,第一类包含思维的主观之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第二类包含“现象之条件系列”之绝对的统一,第三类则包含“普泛所谓思维之一切对象所有条件”之绝对的统一。
  思维的主观为心理学之对象,一切现象之总和(世界)为宇宙论之对象,而包含“一切吾人所能思维者所以可能之最高条件”之事物(一切存在之本源存在)则为神学之对象。是以纯粹理性对于先验心灵论(Psychologia rationalis)、先验宇宙论(cosmologla ra-tionalis)、最后对于先验神学(theologia transzendentalis)提供理念。悟性对于此三类学问任何一类计划亦不能有,且即有理性之最高逻辑的使用为之后援,即由“吾人所由以自其对象(现象)之一,推进至其他一切,以达经验的综合之最远项目”所能思及之一切推理支持之,对于此三种学问亦不能有所计议;盖此三种学问纯为纯粹理性之纯粹本有产物或问题。
  纯粹理性概念果以何种精密形相包括在此一切先验的理念之三种项目下,则将在下章详述之。此等纯粹理性概念遵从范畴之指导途径。盖纯粹理性概念绝不直接与对象相关,惟与悟性关于对象所构成之概念相关。因之,仅由完成吾人论证之进程,始能说明:理性如何纯由断言的三段推理中所用机能之综合的使用,必然的到达“思维的主观之绝对的统一”之概念,如何由假设的三段推理中所用之逻辑进程引达“所与条件之一系列中之完全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理念,最后如何由抉择的三段推理之纯然方式,必然包含理性之最高概念,即“一切存在之本源存在”之概念——此一种思想骤视之颇似异常背理者也。
  吾人对于范畴所能举行之客观的演绎,严格言之,关于先验的理念则绝不能举示。正因其仅为理念,故实际与——所能授与吾人,视为与理念相合之——任何对象并无关系。吾人实能自理性之本质,主观的抽绎此等理念;此为本章中所已说明者。
  此为极易见及者,纯粹理性之意向,惟在条件方面(不问其为属性、依属、或协同之条件)之综合之绝对的全体;而与受条件制限方面之绝对的完成无关。盖欲预想条件之全体系列而先天的呈现之于悟性,则唯需前者。一度授与吾人以完全(及不受条件制限)之条件,则对于系列之连续,即无需理性概念;盖自条件至受条件制限者前进方向中之一切步骤,皆由悟性自身进行。故先验的理念仅为在条件系列中上溯至不受条件制限者——即上溯至原理——之用。至关于前进至受条件制限者,则理性固使悟性之法则有广大之逻辑的使用,但并无先验的一类之使用;且若吾人构成此一种综合(前进之综合)之绝对的全体,例如世界中一切未来变化之全体系列,则此实想象之事(ens rationis)乃任意所思,而非理性所有之必然的预想。盖受条件制限者之所以可能,实以其条件之全体为前提而非以其结果之全体为前提者。故此一种概念并非先验的理念之一;而吾人今之所论究者,则仅为此等先验的理念也。
  最后吾人亦见及先验的理念自身之间显然有联结及统一,纯粹理性则由此种联结及统一始能联结其一切知识成为一体系。自一人自身(心灵)之知识进至世界之知识,更由世界之知识进至存在本源,实极自然,有类理性目前提至结论之逻辑的进展。至此事是否由于逻辑的进程与先验的进程间所有关系相同之隐秘关系,则为留待论究进展时所解答之问题。但吾人对于此问题,实已获得初步的解答,盖因在论究先验的理性概念中——此种理性概念在哲学学说中,通常每与其他概念相混,甚至与悟性概念亦无适当之区别——吾人已能自其晦昧状态,振拔此等理念,决定其起源,同时复确定其精确之数目(吾人对之绝不能有所增加之数目),呈现之于系统的联结中,因而划定纯粹理性之特殊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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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纯粹理性之辩证的推理

  纯粹先验的理念虽为——依据理性之本源法则——理性之必然的产物,但其对象则可谓为吾人对之并无其概念之某某事物。盖关于适合理性要求之对象,谓吾人常能构成一悟性概念,即构成一容许在可能的经验中展示及直观之者之概念,则实为不可能之事。但吾人若谓关于其与理念相应之对象,吾人虽不能有任何知识,顾尚有关于此对象之想当然之概念,则较为适宜,似不致令人有所误解。
  纯粹理性概念之先验的(主观的)实在性,依属吾人由必然的三段推理曾到达此种理念之一点。故自有不包含经验的前提之三段推理,吾人由此种三段推理,自所知之某某事物以推断——吾人对之并无其概念且由于不可避免之幻相吾人与以客观的实在性之—一其他某某事物。顾此种结论与其名之为合理的,实应名之为伪辩的,-就其起源而论,固亦可名之为合理的,盖因此等结论并非空想且非偶然发生,乃自理性之本质所发生者。此种结论实非某某人等之伪辩,乃纯粹理性自身之伪辩。盖即人中之最聪慧者亦不能自免于此等伪辩。彼在长期努力以后,或能防免实际的误谬;但决不能解脱时时烦扰彼之幻相。
  于是共有三种辩证的推论——其数正与其结论所由以产生之理念之数相等。在第一种类之推理中,我自“绝不包有杂多之主观”之先验的概念,以推断此主观自身之绝对的统一——我虽如是推断,但关于此主观则绝无其概念。此种辩证的推理,我将名之为先验的误谬推理(Paraloyismus)。第二种类之伪辩的推理,目的在指向“关于任何所与现象之条件系列之绝对全体”之先验的概念。由于我在某种方法中所思维之“系列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综合统一”之概念,常自相矛盾,我乃推断实有与此种统一相反种类之一种统一——关于此一种类之统一,我对之虽亦并无其概念。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Antinomie)。最后,在第三种类之伪辩的推理中,自“普泛所谓对象应在其下思维”之条件全体(在其能授与我之限度中),我乃推断普泛所谓事物所以可能之一切条件之绝对的综合统一,即自我所不知之事物,仅由其先验的概念,以推论——由任何先验的概念亦绝不能知,且关于其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我绝不能构成任何概念之——“一切存在者之本源存在”(ens entium)。此种辩证的推理,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理想(I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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