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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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知其应提何种问题为合理者,已足证其聪慧而具特见。盖若问题之自身悖理而要求无谓之解答者,此不仅设问者之耻,且可诱致盲从者之悖理解答,殆如古谚所云,一人取牡羊之乳,而别有一人以筛承其下之笑谈矣。
真理设成立在知识与对象之一致中,则此对象必因而与其他对象有别;盖若知识不与其相关之对象相一致,即令其包含有对于其他对象适用有效之点,此知识亦为虚伪。顾真理之普泛标准,则必须为对于知识之一切事例皆能适用有效者,固不问其对象之差别何如。而此种标准(为普泛的)之不能顾及知识之各别内容(知识与其特殊对象之关系),则又彰彰明甚。然因真理正惟与此种内容有关,今乃欲求此类内容之普泛的真理标准,则自不可能而为悖理矣。充实而又普泛二者兼全之真理标准,实为不能求得之事。盖吾人既名知识之内容为其质料,则吾人必预行承认关于知识之真理,在其与质料有关之限度内,实无普泛之标准可求。盖此种标准就其性质言殆属自相矛盾者也。
但在另一方面,就知识之纯然方式(除去一切内容)以论知识,则在逻辑参明悟性之普遍的及必然的规律之限度内,必须在此等规律中提供真理之标准,又事之极明显者也。凡与此等规律相背者皆为虚伪。盖悟性将因而与其本身所有之普泛的思维规律相背,即与其自身相矛盾。但此类标准仅与真理之方式相关,即仅与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相关;在此限度内,此类标准,固极正确,但其自身则不充实。诚以吾人之知识,虽能与逻辑要求完全相合,即不致有自相矛盾之事,但此知识固仍能与其对象相矛盾者也。故真理之纯然逻辑的标准,即知识与悟性理性之普泛的方式的法则相一致,乃一不可欠缺之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因而为一切真理之消极的条件。越此限度,则非逻辑之所能矣。盖逻辑并无发见“不关方式而仅关其内容之误谬”之检验标准。
普泛逻辑将悟性及理性之全部方式的历程分解为悟性及是理性之种种要素,而以之为吾人所有知识之一切逻辑的检讨之原理。故此一部分逻辑可名之为分析论,产生真理之消极的标准。在吾人进而决定知识内容是否包含有关于对象之积极真理以前,必须以此种逻辑之规律审察评衡一切知识之方式。但因知识之纯然方式,无论其与逻辑法则如何完全相合,亦远不足以决定知识之实质的(客观的)真理,故绝无一人敢于仅借逻辑之助,就对象加以判断或有所主张。吾人首须在逻辑之外得有可恃之报告,然后始能依据逻辑法则研讨此种报告之用法,及其在一贯之总体中之联结,盖即以此等逻辑法则审察之耳。顾以具有“使吾人所有一切知识具有悟性方式”(关于其内容任令吾人一无所教导)一类如是名贵之技术,实有令人别有所企图之处,即仅为“判断之法规”之普泛逻辑,被用为一若至少实际产生外表之客观的主张之机官,于是此种逻辑遂被误用。在以普泛逻辑如是用为机官时,此种逻辑名辩证法(Dialektik)。
古人以辩证法为学问技术名称之用者,其意义虽种种不一,吾人就彼等于此名词之实际用法所能断言者,则在古人,此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Logik des Scheins)之外。此乃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之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之空疏,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外形之伪辩技术。今当注意下述一点引为安全而有益之警惕,即普泛逻辑若被视为机官则常为幻相逻辑,即辩证的。盖逻辑之所教示吾人者,绝不涉及知识内容,惟在设置与悟性相合之方式的条件;而此类条件之所教示吾人者,又绝与有关之对象无涉,故欲用此种逻辑为推广、扩大吾人知识之工具(机官),则结果终成为空谈而已——在此种空谈中吾人以某种貌似真实之辞旨,可坚持亦可攻击(倘愿如此为之)一切可能之主张。
此种教导实有损哲学之尊严。故辩证法之名词,当别有一用法,已列在逻辑中为批判“辩证的幻相”之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之辩证论,即属此种意义。
四 先验逻辑区分为先验分析论及先验辩证论
在先验逻辑中,吾人使悟性孤立——此犹以上先验感性论之对于感性——将纯然起源于悟性之思维部分从吾人知识中析出。此种纯粹知识之使用,依赖一种条件,即此种知识所能应用之对象,乃在直观中授与吾人者。在无直观时则吾人之一切知识即无对象,因而完全空虚。论究悟性所产生之“纯粹知识之要素”及“吾人无之则不能思维对象”之原理者,此一部分之先验逻辑,名为先验分析论。此乃真理之逻辑。盖凡与此种逻辑相背之知识,无不立失其一切内容,即失其与任何对象之一切关系,因而丧失一切真理。但因独立使用此等纯粹悟性知识及此等原理之诱惑甚强,甚至欲超越经验限界以外(仅有经验始能产生纯粹悟性概念所能应用之质料(对象),故悟性遂致敢于冒险,仅借合理性之幻影,以悟性之纯粹的方式的原理为实质使用,且对于对象不加辨别而加以判断——对于并未接与吾人实亦绝不能接与吾人之对象,亦加判断。盖此先验的分析论,固当仅用作判断“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之法规,今若赖之为悟性之普泛的无限制的应用之机官,又若吾人因而敢于仅借纯粹悟性,对于普泛所谓对象,综合的判断之、肯定之、决定之者,则误用此逻辑矣。于是纯粹悟性之使用,乃成为辩证的。故先验逻辑之第二部分,必须为批判此种辩证的幻相,名为先验辩证论,顾此非独断的产生此种幻相之术(此种技术不幸为玄学术士所通行)乃就悟性及理性之超经验使用以批判悟性及理性者。
先验辩证论乃暴露无根据主张之虚伪妄诞,唯以纯粹悟性之批判的论究,易其仅借先验的原理以发见或扩大知识之夸大要求,而使悟性得免于伪辩的幻相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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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先验分析论
先验分析论乃将吾人所有之一切先天的知识分解为纯粹悟性自身所产生之种种要素。在分析时首应注意以下主要四点:(一)此类概念须纯粹的而非经验的;(二)此类概念须不属直观及感性而属于思维及悟性;(三)此类概念须基本的又须严密与引申的或复合的概念有别;(四)吾人之概念表须极完备,包括纯粹悟性之全部领域。当一种学问仅在尝试状态中由概念集合而存立者,则由任何种类之评价亦绝不能保障其有如是之完备程度。此种完备程度仅由悟性所产生之“先天知识之总体理念”而始可能者;盖此种理念能使组成此总体之各概念有一严密分类,以表现此类概念之为组织成一体系者。纯粹悟性不仅须与一切经验的有别,且亦须与一切感性截然不同。诚以纯粹悟性乃自存自足之统一体,非自外部有所增益者。故悟性知识之总和,组织成一体系,由一理念包括之而规定之。此种体系之完备及调整,同时即能产生“其所有一切分子之正确及真纯”之标准。此一部分之先验逻辑,为求完备计,须分二卷,一为包含纯粹悟性之概念,一为包含纯粹悟性之原理。
第一卷 概念分析论
我之所谓概念分析论,非分析概念,即非如哲学的研究中之通常程序,分析“研究中所当呈显之概念”之内容而使此等概念更有区别之谓;乃在分析悟性自身之能力(此事及今罕有为之者),盖欲仅在产生先天的概念之悟性中探求此等概念,及分析悟性能力之纯粹使用,以研讨先天的概念之所以可能耳。此为先验哲学之本有任务;余皆属普泛哲学中概念之逻辑的论究。故吾人将在人类悟性中溯求纯粹概念之元始种子及其最初倾向,此等纯粹概念本在悟性中备有,其后遇有经验机缘始行发展,且由此同一悟性将以后所附加其上之经验的条件解除,而显示其纯粹性者。
第一章 发见一切纯粹悟性概念之途径
当吾人促动一知识能力,视其所缘境遇之异,乃有种种概念之显现,且使其能力显示于吾人之前,此等概念又容许按观察时期之久暂及注意之敏捷,以较大或较小之完备程度集合之。但若在此种机械方法中进行其研究,则吾人决不能确定其是否完成。且吾人仅随机遇所发见之概念,决不呈显有秩序及体系的统一,终极仅就其类似之点,排列成偶,或就其内容之量,由简单以至复杂,列成系列——此一种排列在某限度中虽亦可视为以学术方法所创设者,但决非有体系者。
先验哲学在探求其概念时,具有“依据一单一原理以进行之利便及义务”。盖此类概念,乃纯粹不杂,自绝对的统一体之悟性发生;故必依据一原理或一理念而互相联结。此一种联结,实提供吾人以一种规律,由此种规律,吾人始能使每一纳粹悟性概念各有其适当之位置,且亦以此规律,吾人乃得先天的决定其体系上之完备。否则,此类事情,将依据吾人之任意判断,或仅依据偶然之机缘矣。(奇*书*网。整*理*提*供)
第一节 悟性之逻辑的运用
以上仅消极的说明悟性为非感性的知识能力。今因无感性则吾人不能有直观,故悟性非直观能力。但除直观以外,仅有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形相。故由悟性所产生之知识(至少由人类之悟性),必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因而非直观的而为论证的。但一切直观,以其为感性,故依赖激动,而概念则依赖机能。至我之所谓“机能”,乃指归摄种种表象于一共通表象下之统一作用而言。概念本于思维之自发性,而感性的直观则本于印象之感受性。至悟性所能使用此类概念之唯一用途,则为由此类概念而行其判断。唯因表象除其为直观时以外,无一表象直接与对象相关,故无一概念曾直接与对象相关,仅与对象之其他某某表象相关,——不问此其他表象为直观,抑其自身亦一概念。故判断乃对象之间接的知识,即“对象之表象”之表现。在一切判断中,皆有一适用于甚多表象之概念,在此等表象中,则有一所与表象乃直接与对象相关者。例如在“一切物体皆为可分的”之判断中,“可分的”之概念本适用于其他种种概念,唯在此处则特用之于物体概念,而此物体概念则又适用于所呈现于吾人之某种现象。故此类对象乃由“可分性”之概念间接表现者。因之一切判断乃吾人所有表象间之统一机能;不用直接表象而用“包含有直接表象及其他种种表象”之更高位置之表象以认知对象,由是甚多可能之知识集合于一知识中。今以吾人能将悟性之一切作用归之判断,故悟性可视为判断能力。盖如以上所述,悟性为思维能力。而思维则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但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之概念则与“尚未规定之对象”之某种表象相关。物体概念即指由此概念所能知之某事事物,例如金属。而概念之所以为概念,实因其包含有“由之能与对象相关之其他表象”。故概念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例如“一切金属皆为物体”。是以吾人若能将判断中之统一机能叙述详尽,自能发见悟性所有之全部机能。顾此极易为者,将于下节述之。
第二节 悟性在判断中之逻辑机能
九[l]
吾人如抽去判断之一切内容,而仅考虑悟性之纯然方式,则将见判断中之思维机能可归摄为四项,每一项又各包含三子目。今列表如下:
全称的
(一)判断之量 特称的
单称的
肯定的
(二)质 否定的
无限的
断言的
(三)关系 假设的
抉择的
相当然的
(四)形相 实然的
必然的
因此种分类,与逻辑学者通常所公认之分类方法,显有不同之点(虽非其主要方面),今特为申说如下,以免有所误解。
(一)在三段推理中,判断之使用,逻辑学者以为单称判断能与全称判断同一处理,其说甚当。盖因单称判断绝无外延,其宾词不能仅与包含在主词概念中一部分之事物相关,而与其余部分不相涉。此宾词乃适用于主词概念全体,绝无除外,一若此主词概念为一普泛概念而具有宾词所适用于其全部之外延者。但若吾人纯然视之为知识,而就量之方面以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相比较,则单称与全称之关系,正如单一与无限之关系,本质上固自有异者也。故吾人评衡一单称判断(judicium singulars)若不仅就其本身所有之内部适用效力评衡之,而视为普泛所谓知识,就其量以与其他知识相比较,则单称判断固与全称判断(judicium mune)不同,在思维之完善子目表中,自应有一独立之位置——在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