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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人的奴役与自由-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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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阐明这种关系,是人格主义哲学面临的最大难题。

    其困难性同我们的思维定势相关,而这一思维定势又源自唯名论与唯实论问题的虚假根基。

    个体人格与共同性、客体世界究竟是什么关系?

    无疑,uWniver-salia(共相)不在anterem(事前)

    ——这是唯心主义的柏拉图的唯实论,也不在postrem(事后)——这是经验主义的唯名论,而在rebus(画谜)中。这里,为我感兴趣的是:共相的事物在个别的事物之中,即在个体人格之中。这共相的事物并非来自于量的体认,不是派生的,而是基质。

    共相的事物不置于理念的、超个体的表层,而置于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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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生存位置的个体人格之中。

    共相的事物不属于客体性世界,而属于主体性世界。

    共相价值一旦客体化,人则沦为奴隶,所以,应该说是宇宙、人类和社会置于个体人格之中,而不是相反。人是人类中个别的、独特的、生存着的人,而人类仅仅是人界中全体人统一的价值,是人这一群体的质。人类不是凌驾于人之上的真实性。共相的事物不是普遍的抽象的事物,而是具体的即充足的事物。共相的事物同普遍的事物相比较,它不是自足的生存,它置于独特的生存中,用旧有的术语来说,即在rebus(画谜)中。个别的事物全然不是共相的事物之一个部分,不能把共相的事物同独特的事物对立起来。

    个体人格不是与共相的事物相互对立的一个部分,相反,在很大程度上,个体人格就是共相的事物。个别的事物其主要的独特性则在于它内在充满的不是个别的事物,而是共相的事物。

    旧有的哲学术语极为混乱,它们关联于概念的客体化世界,同存在主义哲学无缘。莱布尼兹曾想弥合唯名论者与唯实论者的论争。

    个别事物中应蕴含着共相的、具体的事物,这样才能克服共相的事物与个别事物之间的矛盾性。共相的事物是主体的体验,不是客体的真实性。观念的客体世界并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共相的事物(共相的观念、共相的价值)仅仅是主观的。那种为克服主观性,则把共相的观念进行客体化和实体化的做法,是盲人导路,绝非真正意义上的超越。

    这里令人棘手的是:经由客体化道路所形成的上帝的概念和上帝的观念。说上帝是共相的事物,或者说上帝是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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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个别的事物,均有偏颇。因为这样一来,共相的事物与独特的事物之间的区别被安放在了客体化的位置上。上帝不在客体化的位置上。

    上帝在生存的位置上和超越的体认中。

    如前所述,人与上帝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不是普遍与部分、目的与手段、奴仆与主子的关系。人与上帝的关系同客体世界(自然、社会)中的任何事物和任何关系都没有相似之处。当上帝被作为客体的真实性,或者发生共相观念的客体化时,上帝也就荡然无存。上帝生存着,上帝是生存的相遇,是超越。

    在这样的相遇中,上帝即个体人格。因此,必须以全新的目光来感知个体人格与超个体价值之间的关系。

    以为超个体价值高踞于人,上帝是目的,个体人格是实现这项目的的手段,皆大谬不然。鼓噪上帝为着荣耀自身而创造人的神学教义,既侮辱人,也侮辱上帝。而更令人吃惊的是,一切侮辱人的学说同时也侮辱上帝。必须重申:个体人格与个体人格(即或与上帝的最高的个体人格)之间,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一切个体人格都有自身的目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仅存于客体化的即把人的生存向外抛出的世界中。

    如果没有超个体价值,没有生命的神性巅峰——上帝,个体人格便不能走出自身,不能实现自身的全部生命。

    因此,判定人的个体人格为终极意义上的最高存在,或者否弃上帝,视人为上帝,均是一套落井下石的理想骗局。

    这不能提升人,只能致人于奴役的位置。人的个体人格不是任何超个体价值的手段,不是神性力量的工具。当超个体价值把人的个体人格转换为手段时,人也就跌落进偶像的崇拜中。对于理性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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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个体人格是悖异。它悖异地把两两相悖的事物,即个体的与超个体的、有限的与无限的、留驻的与变化的、自由与命运,揉合在了一起。

    个体人格所发生的与上帝的关系、与世界的关系,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是见面交会的关系。

    个体人格-上帝,不想充当人的统治者,它提升人,荣耀人;个体人格-人,应成为上帝的荣耀,感领上帝的恩泽,响应上帝的召唤,与上帝进行爱的相遇。

    人的个体人格是潜在的一切,是整个世界的历史,世界的一切都随我而生生不息;与此同时,每个人的个体人格又都拥有自己的世界。但是迄今为止,人的个体人格却仅实现了少许,而大部分都滞留于被遮蔽的状态。追究起来,人的这种深层面上的被遮蔽在于人自己的意识,是“我”沉浸在世界生命的汪洋大海中。因此,人要拓展共相内涵自身,而又不至于转换成这项共相内涵的手段,唯有经由认识、爱、理智和激情。

    我的意识与我的个体人格和我的个体性之间的关系甚为复杂,且时时对立冲突着。个体人格从深层面上建树自己的意识,就犹如构筑工事和划定疆界以抵御外患那样,因为,意识会阻碍我的个体人格去圆满实现自身的共相内涵,会阻碍我的个体人格同大千世界交会。

    意识中存有超个体的因素,意识无论如何不会因其个体性而关闭起来。意识在“我”与“非我”的关系中凸现。这里,意识要走出“我”

    ,同时又可能阻碍从“我”走向“你”的内在的交会。换言之,即意识会客体化,会遏止超越。不错,意识确实是一项“不幸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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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意识隶属于法则,亲近普遍的事物,疏远个别的事物。

    所以,意识极易跌落进幻象,极易曲解个体事物与超个体事物之间的关系。意识自身的结构极易产生奴役。在此,经常需要意识扮演既封闭着又敞开着的两种角色。

    许多哲学家,如莱布尼兹、施特恩①、洛斯基②以及舍勒的一部分思想,都庇护分等级的人格主义。其实,这一学理的内在矛盾已使它演化为人格主义的反动。

    这一学理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分等级的整体,这个整体由各种不同等级的个体人格组成,而且其中每一等级上的个体人格都隶属于最高等级上的个体人格,并是它的所属部分或器官,要走进它,组建它。然而,更令人吃惊的是这一学理还认为:在这个分等级的结构中,人的个体人格被排列在低等级上,民族、人类和自然宇宙不仅具有个体人格,还具有最高等级上的个体人格。

    我以为,只有个体人格认可集体的共同性和整体性,一切真正的统一才可能显示个体人格。彻底的人格主义应承认这是个体人格自身的矛盾生存。分等级的概念强说人的个体人格是分等级的整体的一个部分,人的个体人格所显示的价值仅在于个体人格与分等级的整体的关联,即人的个体人格仅因于分等级的整体才得到自身的价值。这样,分等级的整体便理所当然地具有最高价值,于其中便理所当然地可以寻到共相性、统一性、全面性。这样,人的个体人格不能不隶

    ①施特恩(1871—1938)

    :德国心理学家、唯心主义哲学家。

    ——译 注②洛斯基(1870—1965)

    :俄国宗教哲学家,俄国直觉主义和人格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译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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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这种整体。真正的人格主义决不苟合这一伪理。那些集体的统一缺少生存的核心,缺少个体人的命运,它们无力体认痛苦与欢乐。因此,个体人格之外,没有绝对的统一,没有全面性。个体人格之外,一切都只是部分。客体化的一切和客体的一切,只能是部分。一切客体化世界和一切客体化社会都担负着客体化自身的沉疴。像这么一个客体化的世界所具有的只能是摧毁个体人格的沉重性,而绝不是整体性、全面性。

    生存的核心和苦难的命运在主体性中,不在客体性中。

    如果个体人格隶属于分等级的整体中的、排列在最高等级上的那些集体的统一,那么就意味着个体人格隶属于客体化世界。

    客体化总反叛人格主义,总敌视并异化个体人格。

    客体化世界中生存的一切,像民族、人类和宇宙等,应隶属于个体人格的内在生存,而不是个体人格隶属于分等级整体中的任何核心。

    民族、人类和宇宙等放置在人的个体人格中,即放置在个别化的共相或者小宇宙中。相反,如果把它们抛向外在的真实性,抛向客体,则意味着人的堕落,人对非个体性的真实性的屈从,是人的外化和异化。就生存而言,太阳并不位于宇宙的中心,而是在人的个体人格的核心中。太阳的逐外指涉人的堕落状态。实现个体人格,使个体人格力量现实化、集中化,便可以内在地含摄太阳甚至整个宇宙、整个历史、整个人类。在与人的个体人格的关联中,集体的个体人格和超个体的个体人格仅仅是幻象而已。这种幻象源自外化、客体化。这种客体的个体人格实际并不存在,存在着的仅仅是主体的个体人格。唯有反等级的人格主义,才堪称唯一真正的人格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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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人格之外,不存有任何整体性、全面性、共相性。

    这些诸“性”仅存于个体人格。个体人格之外,仅存有作为部分的客体化世界。对此,我将在下文不断论及。

    人格主义要进行个体人格重心的转移,即从社会、民族、国家、集体等客体的共同性的价值里,转移到个体人格自身的价值上来。

    在深层面上,我们对个体人格的理解同自我中心主义相抵牾。自我中心主义扼杀个体人格。自我中心主义躬行自我封闭,专注于自身,所以它不可能走出自身。自我中心主义的首罪也正在这里,即阻碍个体人格生命的拓展,阻碍个体人格力量的现实化。这方面,歇斯底里的妇人堪为自我中心主义的典型。

    她们爱自己爱得发狂,以为万事万物皆备于己,这样,她们即便不乏鲜明的个体性,却还是更加悖逆于个体人格,最终仍会把个体人格绞杀殆尽。个体人格生存的前提是走出自身,相互靠近。

    封闭的自我中心主义滞留于自身,会因缺乏空气而窒息。

    人格主义也许仅仅是有关可沟通性的理论。个体人格走出自身,走向“他者”

    ,但这不意味外化和客体化。个体人格是我与你,即我走进你,与你交会。这个你是另一个我,是个体人格。客体仅隶属于人人依从的普遍义务的法则。这个你不是客体,不与客体发生交会,不与客体具有任何共同性。

    凡是个体的,都得进入“他者”。但“他者”不是外在的、异化的事物,个体的同“他者”发生的关系也绝不是外化。个体人格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特别是在与他人的交会中。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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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客体化,交会即生存。客体化世界中的交往匍匐在决定化的法则下,它不能解救人脱出奴役的深渊;而生存世界中的交会,不认可客体,它归属自由的王国,这是人脱出奴役的解放。

    自我中心主义意味着人受双重奴役:受自我的奴役,囿于僵死、狭小的自我性;受世界——一个行使外在强制手段的客体——的奴役。

    这样的自我中心主义者不能不是奴隶。

    他对一切都取用非我的屈从态度,只认可非我,不认可另一个我,不认可你,不认可走出“我”并走向自由。无疑,自我中心主义者通常都不以人格主义态度来确立自己与世界、与他人的关系,而极易接受价值的客体定向的观点。这样的自我中心主义者守持不住人性,不喜欢具体的生气盎然的人,独有钟情者——抽象的概念,是这一类东西养活了他们的自我中心主义。任何思想体系,即便基督教的思想体系,都可能服务于自我中心主义。

    人格主义的伦理学昭示人走出“普遍的”事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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