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电子书 > 名著电子书 >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

第54章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54章

小说: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薮蟮挠跋臁9诘牟斡胧导噬辖笈兄糜谝恢旨喽街拢庵旨喽绞俏扌蔚模彩亲钪苯拥摹W詈螅挛沤缍陨笈械墓刈ⅲ⒎蔷窒抻谛挛沤绫旧恚谴砹斯愦蠊诙哉庖簧笈械墓刈ⅰR虼耍淙还玫缡又辈ド笈惺且恢中问剑庵中问较允玖朔删瘛M保现诟鋈说呐蕴缡又辈ツ芪愦蟮拿浇槭芴逅邮埽簿突嵊懈蟮挠跋炝Γ艿礁蠓段诘募喽健!�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生杨红雷说:“这种方式太好了,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感到,法律在现实中得到重视了。我们看到审判的程序非常严格,辩论也比较精彩。就是我们学法律的,不少人也是第一次看这种庭审现场,以前知道能旁听,可真去的话又要跑路,又要拿证件登记,也就没去过。老百姓就更是如此了,一是本身案子可能是事不关己的,二是真上法院旁听,对法庭还很陌生,心里会有些发怵,也就不去了。这下,一打开电视,想看立马就能看到了,新闻媒体一下子把这便利送到了老百姓面前。法律主动地接近了百姓,走进了千家万户。” 

        北京大学法律系的王寒冰说:“庭审直播有利于消除人们对法庭的神秘感。可以让老百姓明白他们的权利,了解基本的法律、法庭常识。也给了人们一个标准,让人们看看高素质的法官是怎么办案的。中央电视台搞的现场直播,意义不在于这个案子本身,而主要是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博士说:“这次直播,应该和公开审判联系在一起看。公开审判原则在民诉法中早已有之,但实际中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还是有差距的。一般老百姓弄到法院旁听证还是很不容易的。有人担心公开后,老百姓会冲击法庭,这本身就是一种衙门作风,应当相信老百姓对法律的见解。” 

        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刘永贵说:“我认为这种方式应当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推广,只是对某个案件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把受媒体关注的、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公开出来,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情况。老百姓有种担心,认为法官判案会‘吃两头’”。这也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督。而且,公开审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个评判。” 

        人民大学法院法理学硕士生周永胜说:“对于国人讲,一直缺乏一种程序意识。他们习惯于只看重结果,不重视过程。中国人推崇‘包青天’,不管案子怎么审,只看怎么判,只要符合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就行了。我们认为法律的公正性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程序本身。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民众有各种各样的不满情绪,但它是按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的,所以它的审判结果得到了美国民众的尊重。其实,只要是按公正严格的程序,我们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都应当尊重。这次直播,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促进人们对程序的重视和关注。”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说起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感触颇深,因为他前不久刚有一个官司开过庭。1997年5月份,他因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拖伤险些死于非命,而向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不仅没有及时调查处理,反而说他一次次去找“干扰了局里的工作”,是“无理取闹”,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将处理结果告诉他。于是,他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此案7月8日公开审理,有两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开庭后,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不准录音、不准记录。既然是公开审理,允许人家记者旁听,为什么不让人家记者录音和记录,究竟害怕啥?庭审中有个记者想出去方便一下,审判人员讲,要出去就不能再进来了。另有一家新闻单位的一个记者晚到了二三十分钟,审判人员也不让进去旁听。既然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为什么晚到的就不让进、进来的就不让出去!” 

        一位教师说,公开审判无疑是在表明,法院的审理判决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透明度,以保证司法公正。然而,事实上,现在很多法院对记者旁听和采访报道都有很多十分苛刻的限制条件,诸如不让录音、录像、记录、拍照等,其实这些是一个记者采访时必要的手段,若在旁听时不让文字记者记录、录音,不让摄影记者拍照,不让电视台记者录像,这些记者怎么进行报道?万一再打起新闻官司来,手中又有何凭据,要真正做到公开审判,就必须有真正的舆论监督。 

        这次公开庭审透露出许多令人欣喜的审判方式改革信息。像法庭审理过程中所展示的证人到庭当庭质证、当庭合议、宣判、合议庭说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等,都是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本身所要求、当事人所希望而以往在法院审判活动中不愿做或难以做到的事情。这充分反映了北京一中院在庭审规范化改革方面的努力。 

        公开审判只是一种程序和形式,电视直播也只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它们的实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法庭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以确保司法公正。 
        在文明社会,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人都被承认具有某些与生俱来、不言自明的权利,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公民又把一些权利以权力的形式赋予国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维护权利,社会就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相互制衡和尊重中运转着。”丹尼尔·戈特说,“司法被当作其中一个最具权威性的不偏不倚的平衡器。”然而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共同体并不总是相安无事,“因此,司法也常常处于尴尬的失重境地”:强调总体秩序和安全容易导致权力对权利的蔑视,这无疑是司法腐败的发源地;而强调个体自由,又可能使私人权利膨胀得越来越具有攻击力和伤害性,相形之下司法的权力则显得苍白而无能。 

        如果说法律不过是万千规则,司法就是一场规则游戏。法律越来越健全、法治却越来越遥远的现状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对司法的关心,不仅传达着一种对规则有序的社会生活的要求,也包含了对个体自由权利被尊重的渴望。它既是遵守,又是索取;既要游戏,又要规则。 

        这或许很矛盾,但却是人类难以割舍的天性。公开审判将会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精辟阐述。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依法治国,司法必须公正! 

        附录 

        本书部分案例摘取自《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南方周末》、《现代女报》等刊。 






返回目录 上一页 回到顶部 2 2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