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渠道基础学-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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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甲方要求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甲方管理。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专卖原则,不将甲方产品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产品同时摆卖。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消防、治安等),遵守甲方公布的所有关于XX经销商的规定,遵守《XX营销人员营业守则》、《XX营销人员十个严禁事项》、《X X营销事业规章制度》及甲方公布的营运细则,此外,甲方对营业代表的纪律均适用于经销商。
5.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火X的活动或在按本合同第四条核准场地从事与X X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其他
1.为了切实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必须是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2.为保持甲方对外界的统一企业形象,除获甲方批准认可外,乙方经营场地不得为临街铺面或商场内的摊位。
3.乙方并非甲方职工,乙方不得以甲方的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声明、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对公司的营运细则作出适度调整,乙方同意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或延续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予允许,但乙方仍应与甲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3.乙方不能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或者违反《XX营销人员营业守则》、《XX营销人员十个严禁事项》、《X X营销营业规章制度》或其他适用于乙方的纪律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经销商不得再从事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活动。
4.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规定,则甲方会在本合同期满前向乙方发出续约邀请。乙方接受邀请的,应按甲方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奇qIsuu。cOm書)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收执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 X日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代表:
签署:
签订日期:
例三 某连锁公司加盟合同书
甲方:X X连锁公司
乙方:加盟店
第一条 本合同相关术语解释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与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双方关系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的经营由乙方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的连锁加盟店:
(1)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甲方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甲方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2.如乙方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授予特许权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使用甲方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 统一标识的使用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乙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3.乙方要使用甲方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乙方商号的一部分使用甲方商标,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六条 加盟店的权利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乙方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损害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乙方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乙方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甲方不得在乙方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甲方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甲方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甲方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除外。
第八条 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在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2.甲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成立,则应即刻作出答复,并给予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乙方应支付甲方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 增建店铺
1.除第七条规定的建店范围,乙方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甲方认为该增建店铺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甲方就必须同意,但甲方不承认10家以上的增建店铺。
3.乙方在签订了以该增建店铺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甲方支付加盟金。
4.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增建店铺而进行调查的费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甲方无形资产
1.乙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乙方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甲方所有。
3。甲方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完、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双方义务
1.乙方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必须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 乙方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两名可以代其承担责任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 开业后,如甲方有培训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乙方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乙方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须向乙方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乙方必须参加一年两次的定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的定期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会外,甲方每周向乙方派遣营运部负责人进行指导。
7.乙方在接受甲方营运指导期间,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8,乙方在接受甲方营运指导期间,允许甲方的代理人及甲方人员检查与乙方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存款、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
9.甲方根据培训计划,随时培训乙方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甲方为乙方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
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作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委托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的新建、增建、改建和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
3.乙方同意新建、增建、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甲方从经过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的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甲方规格的样式。
5.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获得利益,乙方同意从甲方指定处购买营运必需的设备、装置、器具、用具、招牌等物品。
6.对于乙方的店铺改造、购置设备等的申请,甲方要作认真研究,并与乙方协商、协调,决定样式、品位、品质,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抖、发票、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指定的产品,同意从甲方指定处购买。
8.乙方同意向“公司商业协同组合”租赁甲方采购的售货机,并按规定程序操作。
9.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合作
1.甲方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的各项促销费用,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3.乙方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
第十五条 销售合作
1.甲方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品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
(4)提供甲方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
2.乙方同意与甲方推荐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甲方指定的合同书,缔结长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进价的设定
1. 乙方要努力做到按甲方推荐的商品进货,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的,乙方要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乙方提出与其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3.乙方要从非甲方推荐的进货单位采购时,应事先书面向甲方说明理由,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加盟金
1.乙方于签词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加盟金。
2.加盟金中,X X万元为接受教育、研修的费用;X X万元为用于为乙方开业而接受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费价格及支付甲方用于为乙方开业而进行的地理条件调查、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八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债务及乙方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预交保证金。
2.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乙方拖欠的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通知后,须马上向甲方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金,补充保证金。
3.保证金不计息。
4。除用于充抵甲方债务外,乙方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他任何处理。
5.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有退出合同等行为,而导致事实上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甲方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可以没收乙方3/4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乙方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一年后归还剩余的1/4保证金。
6。 除前项与第三十三条的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工作物品及其他营业象征后,甲方应归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