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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经济解释-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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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是权利交换的承诺,也就是产权交换的承诺了。是要有转让权才可以交换的,所以合约的产生需要有转让权。转让或合约可以是政府与政府,可以是政府与私人,也可以是私人与私人。私人之间的权利转让,在某程度上必定是私产,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享受权。这点上一节说过了。我研究的是私人之间的合约安排。

本卷《前言》中提及,经济学的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分二大项:资源(或资产)的使用与收入的分配。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主要是加上了第三项:制度的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有很多种。单是劳力就有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分红合约、件工合约、佣金合约、小账合约等等。不同的合约是不同的安排,是不同的制度。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宪法,界定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是合约。钞票是合约一纸,支票也是合约,只不过在今天的世界,前者是私人与政府,后者是私人与私人。地契也是合约。

安排是现象,在今天的世界一般是可以观察到的──虽然有时因为不成文法或风俗习惯的协助,可以不言自明,要间接地才可以肯定。

合约是承诺,是关于权利交换的承诺。在人类发明文字之前,这种承诺早已存在。我研读过中国商代的甲骨文,发觉其中所载要不是记事,就是合约。甲骨刻字成本高,没有人以之写情书。

今天在法律面前,有些口头上的承诺有效,有些需要明文写下来,而有些还需要有见证人。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例,而有些承诺可以与法律有抵触,另一些却不能。有关合约的法律是很复杂的学问,我研读过一段日子,但这里要分析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经济学的看法是每项交易都含意合约的存在。微不足道的物品交易,例如买一个苹果,也有合约的存在,只是提起合约的费用太高,没有人注意罢了。比较值钱的物品成交,出售者可以说明出门不换、顾客留心、卖者概不负责(caveat emptor)。这里含意的合约比较明显,但因为是「卖断」(outright sale),一方收钱一方收货,之后互不相干,这合约只是简单的钱与货,没有结构可言。

除了上述的简单交易,其它的合约都是结构性的。那是说,除了价与量,还有其它条款,可以多得数之不尽,虽然条款不是全部写下来。你去租房子,可在墙上用钉挂画是不用在租约上写明的,不能在墙上开一个大洞也不用写明。有不成文法(普通法)的地方,用房子的日常损耗(ordinary wear and tear),如用钉挂画,是容许的,但开大洞就不是住所常有的习惯。法律或风俗的一个用途,是代替了好些写之不尽的合约条款,有节省交易费用的功效。我们不能单看明文合约的本身就知道合约的全部约束是怎样的,也不能见没有明文合约就以为合约不存在。

有些市场小交易,明文合约买家根本懒得看,以至一般顾客不知有合约的存在。二十多年前在美国安装电话,电话的本身是从有专利权的美国电话公司租用的。我见简单文件背后的小字上说可参考该公司的合约,就好奇地花二十美元买这合约来看看。原来该合约有五百多页,大部分的条款是专业科技,看不懂。

我研究合约的主要兴趣,是资产或生产要素的租用或雇用。发明专利与商业秘密的租用,我劳师动众地搞了几年,一败涂地,不谈算了。石油工业的合约我是个专家,但过于特别,没有一般性,本卷第四章只简略地介绍一些。

租用或雇用合约必定是结构性的。这是因为交换的权利只是资产的局部,只是一段时期,而不是将资产卖断,或断权成交(outright transaction)。土地是我的,租给你用,你给我的租金只代表一段时期的某些使用权及收入权的成交,在租约期间你和我的行为都会影响土地的使用及收入。事实上,产权没有卖断的合约,是双方合作的安排,互相影响,合约的条款是为约束双方的行为而设的,不管是明是暗,这些条款是多方面的。合约于是有结构性。

合约结构的条款一般地是约束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与收入的分配。我称后者为收入条款,可以有多种不同形式,例如租金可以固定、分成、分红、按利润算,等等。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收入条款厘定,订约双方会有不同的行为,于是合约中关于约束资产使用的条款就会跟不同;另一方面,使用的约束也会影响收入条款的选择。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互相影响是合约理论的重心所在,一九六六年我提出来,可惜当年只有三十岁,说得不够清楚。是本卷第四章的话题,这里按下不表。

这里要说的是,有了收入分配的条款,使用资产的约束可以很多,虽然不一定全都写在合约上。要明白这一点,我们不妨回到本章第四节关于使用房子的多方面去。原则上,几个陌生人分用同一房子,若以市场决定不同用途及权限,合约可以搞得非常复杂。再转到农业用地的例子去吧。农地的使用有土地的投资与改进、植物的选择、杀虫的工作、地耕的密度、收成的处理,等等。这些使用的合约条款的或多或少,会以农地的品质而变,以产品的市价而变,以交易费用而变,也会以合约的收入条款而变。

让我只谈一种使用:收成时的劳工使用。我们知道劳工增加,在边际上劳工的收成产量会下降。我是农地的地主,让我选以时间薪酬雇用劳工的安排吧。作为地主,要赚取最高的租值收入,雇用劳工的均衡点,是增加一个劳工一个小时的薪酬,等于这劳工在边际上的产值。

现在让我把同一问题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在多人工作的环境中,一个劳作者的行为会影响他人。依照边际产量下降定律,多加一个劳工会使所有其它劳工的边际产量下降少许。(这好比庇古的公路例子,多一车辆会轻微地阻碍其它车辆。)这「其它」的边际下降是损,而不管这「损」,多雇一个劳工的边际利益是其边际贡献减除时间薪酬。在租值收入最高的均衡点上,前者的边际损失与后者的边际利益相等。这相等与劳工的时间薪酬等于边际产值完全一样,只是角度看法不同。

边际的利益与损失不相等(时间薪酬不等于边际产值),从高斯的角度看庇古的分析,社会与私人成本是有分离的。这也是另一个角度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而六十年代大行其道的「界外效应」(externality)。从上述的分析看,界外效应的「无效率」的存在,可以是(一)没有私产,所以没有市场合约;

(二)有合约,但使用条款不够齐备;

(三)有齐备的合约条款,但某些使用的利益与损失在边际上不相等。

说「齐备」,是指合约的条款可以很多,因为任何资产的使用可以有多种用途,多种的选择与不同边际的益与损的考虑。因为有交易费用,合约的条款不可能全都写下来。有些不言自明,有些由法律或风俗约束,有些因为太琐碎而懒得管,而有些像本章第三节提到的钢琴佳音与机场噪音等例子,完全没有合约或市场成交,社会与私人成本不一定有分离。

是的,六十年代盛极一时的界外效应分析,以不同的使用分门别类,单是公海捕鱼就有好几种。究其因,不过是说没有合约,或有合约而条款不齐,或边际的益与损不相等。因为资产或生产要素的使用有多方面,界外效应就有多种,每种的理论不同。这些是特殊理论(ad hoc theories),是没有一般性的解释力的。想想吧。同样的生产要素,每个行业都有好几种用途,世界上有多种行业,加起来的界外效应理论怎样算?

是的,在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差不多所有行为对外人都会有效应的。何谓「界内」,何谓「界外」,是模糊不清的理念,可以大做文章,但只可以引起对真实世界认识的混淆。有一般性的看法是合约的结构。为什么某些对外人有影响的行为没有合约的约束?是因为没有私产界定?是有私产但交易费用过高?是有法律或风俗的代替?有宗教?有礼教?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不认识的人,我们为什么要说「对不起」?

(《经济解释》之七十七;卷三第二章完)

第三章:租值消散与价格管制

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在国内译作「租值耗散」,又称「租耗」。我认为「消散」比「耗散」恰当。

租值消散是一套理论,是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同时又是另一个角度看高斯定律。一个可取但不同的角度看同一问题有两个好处。其一是不同的角度可让我们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可以较为全面地看,而有时看到新奇的,则有惊喜之情。其二是以不同的角度看同一问题,分析问题的对或错就有较为肯定的答案了。不同的观点或不同的理念,如果我们知道看的是同一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常对学生说:学问之道是要求其同,而不是分其异。我认为不断地求其同是懂得用简单理论的重要法门。

第一节:从公路使用到公海捕鱼

严格来说,租值消散的理论起于本卷第一章提到的庇古发明的公路使用的例子,虽然庇古本人显然没有想到租值消散的问题。有优质与劣质两条公路,都是从甲市到乙市去的。一条优而窄,另一条劣而宽。二者皆公用,驾车的人都选用优的,引起堵塞。庇古的兴趣,是选用优路的人阻碍了其它的驾驶者,但不需要负责,这导致社会与私人成本分离,若政府抽取使用优路车辆的税,使部分车辆改用不堵塞的劣路,社会整体的利益会增加。

这一九二○年的例子于一九二四年得到奈特的响应。奈特之见,是优路堵塞是因为不是私产。要是优路是私营的话,业主会收费而使部分车辆改用劣路。换言之,如果优路是私产,业主大可收租,但该路非私产,是公用的,车辆的堵塞所导致的驾驶时间增加,会使优路的租值下降至零。那是说,原本是有租值可收的公路,因为非私产而引起的竞争使用,使驾驶时间增加的所值代替了租值,租值就消散了。

一九五四年,哥顿(H。 S。 Gordon)把奈特的理念搬到公海捕鱼的例子,提出了公共产(mon property)会因为竞争使用者过多,增加了捕鱼劳力的总成本,而使应有的租值下降为零。租值消散这一词是哥顿提出的。公海捕鱼是好例子,而租值消散这个理念在方向上是可取的。然而,这奈特与哥顿的传统在几方面有大错。

第一个问题:跟庇古与奈特的公路例子,有优路与劣路之分,哥顿的公海捕鱼例子也有优区与劣区之分。在分析上哥顿显然遇到一个不容易解决的难题:怎样以逻辑证明在竞争下租值会下降至零。公海没有业主收租,说因此租金下降至零,是套套逻辑(tautology),说了等于没说。把鱼区分优劣来消散租值不仅牵强,而且带出另一个困窘问题:难道公海鱼区没有优劣之分,租值就不会消散了?

不要忘记,庇古当年把公路分优劣,不是为了看租值消散,而是要证明社会与私人成本有分离,把一部分车辆从优路搬到劣路,社会的整体得益。

让我把公海改为大湖,有鱼可捕,是不需要人工繁殖或饲养的。如果这湖是我的私产,要商业捕鱼为利,我雇用捕鱼的劳力工作单位之量,是边际(捕鱼)产值等于工作单位的时间薪酬。因为边际产值曲线是向右下倾斜的,平均产值曲线也是向右下倾斜,但在边际产值曲线之上。捕鱼的总收入是平均产值乘以同期的总工作单位,而薪酬的总支出是边际产值乘以同期的总工作单位。前者高于后者,其差别就是同期的租值了。大湖是我的,我有权决定捕鱼的人数多少(工作单位之量),捕鱼者的劳力薪酬是竞争下的市价,租值是我私人的收入权利。为了争取最高的租值收入,我会以合约的形式约束捕鱼的人数与薪酬。社会与私人成本没有分离,而租值在我手,不会消散。

现在假设那大湖没有业主,政府也懒得管,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捕鱼,半点约束也没有。再假设懂得捕鱼的人甚多,技能相同,而他们在其它行业所能赚取的时间薪酬也是一样的。又假设要参与捕鱼的人不是为了乐趣,而是为了金钱收入。传统的分析,是一个人若从捕鱼每小时所得的收获所值,高于非捕鱼的时间薪酬,这个人就会去公用的大湖捕鱼,直至捕鱼每小时的收获,与非捕鱼的时间薪酬相等。每个捕鱼者都这样做,他们的平均捕鱼产值,会与他们非捕鱼的时间薪酬相等。这样,所有捕鱼者的总产值(平均产值乘以捕鱼人数的总工作单位),就等于捕鱼者的总薪酬成本(平均时间薪酬乘以人数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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