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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民国演义-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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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说约法会议,组织告成,于三月十八日开会,推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把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逐条修改,壹意的尊重主权,刬除民意,一面设平政院及肃政厅,规复前朝御史台规制,并组织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将全国海陆兵柄,一古脑儿收集中央,于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职,另遣段芝贵署理湖北都督。是时白狼正驰突楚、豫,扰均州,窜淅川,勾结余党孙玉章、时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荆紫关,意图西向。回顾第二十五回。袁总统既召祺瑞回京,复令他沿途缉匪,助剿白狼,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愿他速回陆军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来作梗。至护军使赵倜等,已将白狼逼入西北,阵毙悍匪千余人,白狼势焰已衰,然后段祺瑞返入京师,再任陆军总长。这时候的约法会议,已经修正约法,由袁总统核定,照例公布了。新约法共计十章,分列六十八条,就中所有文字,实是袁氏潜图帝制的先声,小子不能不录,约法如下: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愿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与海陆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以上数条,多用法律二字,其时国会已废,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后且未闻建设,徒以命令为法律,朝三暮四,民无适从,何民权之足言?

''第三章 大总统''

提大总统于立法院之前,见得行政势力,重于立法。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 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条 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二十条 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请求追认。若立法院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 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并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 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二十七条 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 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八)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第三十二条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三条 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条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由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立法院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十六条 立法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立法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条 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 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置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条 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

(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九章 制定宪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 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条 中华民国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时,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 第六十七条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八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旧约法既废,新约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条新例,请出一位老朋友来,做了国务卿,看官道是谁人?就是清末的内阁协理徐世昌。抬出他的旧官衔,未免太刻。徐字菊人,东海人氏,世人叫他徐东海。他与袁总统系是故交,民国新造,他虽未曾登场,尚是留住都门,隐备老袁顾问,至此奉到袁总统命令,起初是上书告辞,只说是年衰力绌,难胜巨任,后经孙宝琦、段芝贵两人,替总统代为劝驾,备极殷勤,那时这位徐菊老,幡然心动,也不暇他顾,居然来做国务卿了。当下将国务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总统府设一政事堂,由国务卿赞襄政务,承大总统命令,监督政事堂事务,国务卿以下,分设左右两丞,左丞任了杨士琦,右丞任了钱能训,并设五局法制局,机要局,铨叙局,主计局,印铸局。一所,各置长官,又选入参议八员,与议政事,这明明是置相立辅,惟王建国的意思。正是:

浊世复逢新魏武,泥人又见老徐娘。

国务卿以外,还有各部总长,亦略有更动,容待下回叙明。

…………………………

应夔丞之被刺,与赵秉钧之暴亡,虽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赵、应之自取。杀人,何事也?与人无雠,而甘受主使,致人于死,我杀人人亦杀我,人能使我杀人,安知不能使人杀我?相去不过一间,赵秉钧特未之思耳。若废止旧约法,施行新约法,实是借此过渡,接演帝制。徐东海阅世已久,应烛几先,何苦受袁氏羁縻,甘居肘下耶?我为徐东海语曰:〃太不值得。〃

第四十回 返老巢白匪毙命 守中立青岛生风

却说各部总长,由袁总统酌量任命,外交仍孙宝琦,内务仍朱启钤,财政仍周自齐,陆军仍段祺瑞,海军仍刘冠雄,司法仍章宗祥,农商仍张謇,惟教育总长,改任了汤化龙,交通总长,改任了梁敦彦。大家俯首听命,毫无异言。袁总统又特下一令道:

现在约法业经公布施行,所有现行法令,及现行官制,有无与约法抵触之处,亟应克日清厘,著法制局迅行,按照约法之规定,将现行法令等项,汇案分别修正,呈候本大总统核办。在未经修正公布以前,凡关于呈报国务总理等字样,均应改为呈报大总统;关于各部总长会同国务总理呈请字样,均应改为由各部总长呈请;关于应以国务院令施行事件,均改为以大总统教令施行。余仍照旧办理。此令。

据这令看来,大总统已有无上威权,差不多似皇帝模样,就是特任的国务卿,也是无权无柄,只好服从总统,做一个政事堂的赘瘤,不过总统有令,要他副署罢了。令出必行,还要什么副署。嗣是一切制度,锐意变更,条例杂颁,机关分设,就中最注目的法令,除新约法中规定的审计院,参政院,次第组织外,还有甚么省官制,甚么道官制,甚么县官制,每省原有的民政长,改称巡按使,得监督司法行政,署内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又分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各科,由巡按使自委掾属佐理。道区域由政府划定,每道设一道尹,隶属巡按使,所有从前的观察使,一律改名;县置知事,为一县行政长官,须隶属道尹。且各县诉讼第一审,无论民事刑事,均归县知事审理。打消司法独立。至若各省都督,也一概换易名目,称为将军。都督与将军何异?无非因旧有名目,非经袁氏制定,所以有此更张。又另订文官官秩,分作九等:(一)上卿,(二)中卿,(三)少卿,(四)上大夫,(五)中大夫,(六)少大夫,(七)上士,(八)中士,(九)少士。不称下而称少,是何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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