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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儿子兵法-第32章

小说: 儿子兵法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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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案子都是以住宅为主的,融资金额不大,都是‘小脚’,您哪看得上眼!” 

  这襄理听了,连忙解释: 

  “融资少没关系,‘稳’才是最重要的!稳就好!一般性住宅房屋贷款,以居住为主,没有生意行为,风险最小,是最稳的!是最稳的!” 

  在话题逐渐进入状况之后,这位襄理开始大吐苦水: 

  民营银行开放时,正值景气回升,加上我们经理原有的公司户等法人机构的大客户,存款只需付处息2%,放款可收10%;而且借、贷金额都很大,做一件公司户案子,比做十件一般房屋贷款的利润还高,但所花的工却是一样的,所以本行做公司的借、贷案较多。在银行成立初期,要想拉生意,放款额度要宽松点才行,对于那些公司户的放款额度,都给予高额评估,所以,以前本行做的一般房屋贷款较少。直到一年前,景气低迷,许多企业生意不好,周转不灵,我们的公司客户中,倒了3家,就算拍卖所有的产业,拿回拍卖所获的钱也还是亏。还好,这段期间,做了30多间房屋个案的一般户屋贷款,而且一间都没出问题,所获得的利润,勉强打平3间公司户的亏损,所以经理的想法也改变了,要我们出来找真正稳定的中实户,少赚没关系,稳就好,但是现在重新开发新客户,为时已晚,我们这些干部做得很辛苦…… 

  话虽然说得这么客气,但我心里清楚,这襄理不过是稳中求稳,小心驶得万年船。一夕致富,毕竟只是传奇,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世界上有几个人是凭“际遇”发财的呢?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反思学(十一)
11??????? 定位错误的广告 

  广告是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它负责传达一种讯息与形象,告诉消费者,我可能是你正在寻找,或根本就是你需要的东西。 

  为了塑造商品的美好形象,有些广告会采用投射性的手法,给消费者一个美好 的想像空间,例如: 

  “香车”旁边有美女, 

  “别墅”有青山绿水衬托, 

  “壮阳药”一定少不了肌肉结实的“酷哥”! 

  这种宣传手法未必保证有效果,但至少不会有反效果,但偏偏就有人喜欢出“奇兵”,来个反其道而行,结果,钱是大把大把的花,效果是出奇的差,是产品不好吗?未必,是形象定位太吓人了! 

  例:几年前,运动饮料刚盛行时,有一种新运动饮料刚推出,电视广告量极大,出现频率很高;正因为如此,所以家喻户晓。照理说,这么“成功”的广告,销售业绩该非常好才是,结果,就是广告本身,使这项产品没人敢买。这就是“越野”运动饮料。 

  所谓运动饮料的产品定位,应该是以补充身体流失的水分、恢复体力为主,它应该强调的是一种强壮、健康、开朗的形象。 

  结果,不知道是谁出的“好主意”,竟然找了当时一位小有名宝贝明星“二百块”来当广告模特儿。这下画面可妙了,只见那位二百块先生左手拿饮料,右手食指指着“越野”,说着一口“标准”而又含糊不清的“台湾国语”,讲一个字指一下地说:“越——野—运——动——饮——料——赞!” 

  设计这个广告的原始构想可能是想制造一种奇趣,借以出奇制胜,但二百块的形象太特殊,太“怪异”了,当作一种趣味尚可,把他和一种强调健康、明朗效果的运动饮料结合在一起,实在有点突兀。由于他的动作、徒刑和在电视上的角色差不多,实在笨得有“余”,一副“痴痴呆呆”的模样,每次我看到这个广告的时候,都笑弯了腰,心里想: 

  “我绝对不喝这种饮料,以免喝了就会变成‘二百块’。”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周围的朋友和同事也都有和我一样的想法,只要在办公室里有人喝“越野”运动饮料,就会有同事笑他是‘二百块’。虽然广告的频率很高,却不叫好,更不叫座,白花了许多广告费。 

  另外一个广告也是个不叫好也不叫座的例子,是种专治感冒、打喷嚏的糖浆。 

  例:这是个电视广告片,主角是两位台语片谐星,一男一女,男瘦小、女胖大,论身材是个极端的对比。 

  画面上是一对同订的夫妻,“胖”太太患了感冒,猛打了个喷嚏后用力躺平身子,身边的“小”丈夫,禁不起床的振动,被弹到半空中。广告诉求的,当然不外是喝了“* *”牌感冒糖浆就可以治感冒,问题是这种表现产品特性的手法,未免太“别出心裁”了吧! 

  读者们如果不健忘的话,应该对这个广告有些印象才是,和前面的“越野”一样,这个广告出现的频率也很高,让人看了也会有种趣味性的效果,男主角是谁?大家都应该知道,是早期台语片红星“矮仔财”,女主角呢?当然就是“玲玲”了。 

  现在,请问您: 

  “这是什么牌子的感冒糖浆?” 

  恐怕您也答不上来吧!这一点也不奇怪,在撰写本文之前,我已问过数十位西药房老板,结果,连药房老板也不知道,这“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这个牌子的感冒糖浆是否还存活于市场之中,我不得而知,但我却从来没用过,因为这是什么牌子都不知道,要如何试用?而且它的表现方式实在太违反美感了,使我不得不怀疑它的疗效。 

  广告像水一样,能载舟亦能覆舟,端看怎么表现而已!

反思学(十二)
12??????? 过河拆桥因小失大 

  在我的房屋中介经验之中,见过不少形形色色的客户,绝大多数都正正派派、规规矩矩地进行交易,但有一种人却喜欢过河拆桥,甚至有时是未过河先拆桥,结果却因此尝到了因小失大的苦果。这里不妨提出来一谈,供读者参考。 

  客户们之所以过河拆桥,最主要的目的是想省掉中介费,这种心态不但不道德,对中个公司而言,还是件很不公平的事。 

  对一般人来说,生意买卖是一件简单不过的事,只要一方愿卖,一方愿买,立刻可以付款成交,对于一般小金额的上学开销而言,或许是如此,但如果是大宗或大笔金额交易恐怕就没这么简单了! 

  以房地产业而言,其中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非常复杂,绝非一般业外人士所能想像,只要有一方稍有“非善意的无知”,甚至居心不良时,纠纷随时会产生,而其中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决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 

  中介人的角色,就是让买卖双方能在公平原则下进行交易的公正第三者,除了帮双方之间处理各种技术问题之个,还得负担相当的法律责任。严格说来,中介人是靠专业知识吃饭的人,既如此,在服务之余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也就不为过了。 

  就因为房地产交易的技术性强,风险性高,交易过程中若没有中介人作媒介,无异是将自己投入一个无限变数的危机之中(在笔者数年的房地产中介经验中,就见过无数次光怪陆离、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例,其而局之精巧,用术之高明,令人叹为观止,以后有机会再读者们详谈)、而客户们(买卖双方都有可能)摆脱中介人最常见的方法则是,在中介人接受委托,辛苦企划、投资促销,为买卖双方搭好见面的“桥”后,即以条件差距太大,无法成交为由,拒绝中介居中斡旋,私底下却暗中洽商,等委托中介期满后,即自行成交,表面上看来似乎省下了一笔中介费,其实呢……可能会“偷鸡不着蚀把米”,请看我的亲身经验: 

  例:3年前,我曾爱托为信义计划区的一户一楼店面作中介,委托价155元,中介服务费为成交价的5%,屋主要求开价为166万。 

  由于房子的贷款金额过高(125万),每个月连本带利要还银行万元,加上又在巷子里,以店面条件而言,市况并不算好。由于整体条件不全,所以买主并不容易找,这一卖,就卖了一年,最手才由我接手受托销售。 

  经过我极力促销一个月手,才觅得一位客户,是做洗衣店的,基本条件适合,但只肯出价145万,这个价格在我的权限之外,于是安排双方见面,当面洽谈。 

  面商过程中,屋主因为房子拖得太久,贷款吃重,又考虑到以145万成交,操作贷款、服务费与增值税后,所剩不多,于是起了歪念,悄悄递了一张名片给买方,并言明要稍做“考虑”,随即离去 。 

  这个动作,对买方而言,是个强烈的暗示。果然,当天晚上,买方就私下找屋主商谈,愿加价至150万,但条件是须先与中介公司解约,等无合约限制后买方才愿正式签定买卖契约。 

  买方的提议,正中屋主下怀,如果能私下成交,即能实得145万,不用再付一笔服务费给中介,何况买方自动加价6万至150万,这一来一回之间,等于多赚了12万(5万加上中介费7万)。算盘打定后,第二天即到中介公司来,要求解约,而站在公司立场,自然不愿意花了人力、物力后,情看着快成交了,却还得承受解约的损失,经过一番协商,最后终于屋主付出3%的服务费之后,同意解约。 

  不料,人算不如天算,完成了,但买方却一直没有进一步消息,屋主忍不住了,回头找买方,买方却很不好意思地对屋主表明:已看中另一户,并付了订金,这一下,屋主傻眼了,原本以为可省下一笔中介服务费,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可亏大了! 

  各位读者,好戏还在后呢! 

  半年之后,我又经过该地,发现大门已被贴上封条,是被某银行申请查封扣押了。 

  相对于3年前,现在的“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已使消费者比以往受到更多的保障。中介人也不断在塑造中介公司的正面形象,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消费者可以从容地选择口碑良好的中介公司,放心地把繁琐的买卖交给专业人士处理。别为了省下一点服务费,或为了“白吃午餐”而因小失大,到时候损失的还是自己!

反思学(一三)
13??????? 阵前倒戈的恶客 

  在《儿子兵法》系系列中,我们谈的主题主要是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行销技巧。第一集出版之后,在各种公开的私下的场合中,有很多同业或同仁不断地问我一个问题: 

  “行销的过程中,如果客户不断地出‘状况’,要怎么处理?” 

  这是个很实际,而且发生频率满高的问题,这里不妨一谈。 

  近年来,消费者主权意识抬头,“有钱就是大爷”的强势心态日益普遍,行销者面对这种被扭曲的消费意识,有时不免大叹生意难为! 

  在一片“不要让你的权利睡着了”的声音中,相对的,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不要让你的‘责任’睡着了”呢? 

  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多少会产生瑕疵,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买卖是双方的事,不会一方全对,更不会一方全错。但笔者就“碰”过一个全无交易诚信的客户(卖方),其蛮横无理,是我入行多年来所仅见的,特别提出来给读者参考。 

  众所周知,金额较大的买卖都会有合约,合约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买卖双方,也是约束双方在大家都同意的游戏规则下交易。话虽这么说,但对“小人”来说,签字是一回事,至于怎么做,则又是另一回事。只要“老人家”不痛快,合约算那根葱啊! 

  以房地产中介业而言,在推案之前,一定得有屋主的授权,才可进行销售,如果没有经过授权委托,即进行促销活动,甚至“引诱”客户到现场观看、议价,即有构成诈欺的嫌疑。 

  反过来说,若客户已经签署委托销售书,即不得任意更改合约内容,更不得解约。很多客户(卖方)抱着一种心态:“我高兴调高价钱,看你中介要怎么办?” 

  毫不考虑中介业该如何自处,如何对客户(买方)交代? 

  例:这是个最近才发生的案子。 

  业主是位30多岁的陈姓女士,身居一家企管顾问公司副总经理一职。以其社会经历与教育程度,理应相当了解合约精神。至少在委托授权期间,应有遵守诺言的基本诚信。谁知事实并非如此! 

  这位陈女士有户位于内湖的房子,经友人介绍,签定合约后授权中介公司销售,委托总价为165万。 

  中介公司受托后,立即展开广告促销。一周后,出现一位买主,出价150万,双方差价15万,经中介出面斡旋,业主同意降价显154万,并经签字认可。 

  经过中介一番“折衷”之后,买方终于同意加价至154万成交,并预付万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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