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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西部生命 说法-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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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案的特点,我认为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使用了刘元举《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但以下三个问题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一书后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一书中的第3页至第102页共9篇散文,这是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还是构成对《西部生命》的剽窃?2张建伟《蝉蜕的翅膀》一书中有5段文字注明该段文字是一位作家的“描述”或者“说”的,并改变了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号,这是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还是构成对《西部生命》的侵权?3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是受团中央等部门指派创作的,其职务行为对本案侵权及承担责任是否带来影响?
  7月24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刘元举和张建伟都没有到庭,张建伟更换了律师,有四五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旁听。庭审前,张建伟的律师当庭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及16份证据材料共54页,厚厚的一个档案袋。审判长向我解释说,由于“非典”的原因,张建伟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并得到批准,所以才当庭出示证据。审判长同时征求我的意见,是否需要时间研究这些证据,如果需要可延期开庭。
  我详细翻看了这些证据,其内容基本都在预料之中,所以我没有申请延期审理。
  如我预料的那样,张建伟在答辩状中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1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是受团中央和报社委派完成政治任务,属于职务行为。上级单位应当澄清事实,承担相关责任。2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合理使用了刘元举的《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并没有侵犯其著作权。在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时,参考引用了刘元举书中的部分内容,均在《蝉蜕的翅膀》一书后所附的“引用参考文献”目录中予以注明,谈不上所谓抄袭剽窃。
  3出于尊重刘元举及其作品,在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过程中,已经通过组织向刘元举通报过使用其作品的情况。4愿意消除误解,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
  在法庭审理中,双方为了证明各自的主张,均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张建伟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三部分证据,共16份。第一部分,证明张建伟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是受团中央指派,为完成政治任务而履行的职务行为。第二部分,证明宣传秦文贵是团中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单位1999年的重大政治任务。第三部分,证明张建伟使用刘元举作品系合理引用,出示的证据有:《蝉蜕的翅膀》一书所附“引用参考文献”复印件;张建伟所写的采写《蝉蜕的翅膀》一书前后;中国青年报社副社长兼副总编周志春的证言;中共中央宣传部秦文贵先进事迹宣传方案;青海石油报社出具的刊载《蝉蜕的翅膀》后未向张建伟付过稿酬的证明。
  对于张建伟的律师出具的上述证据,我提出了质证意见,我认为第一、二部分证据中除第8份证据与本案有关外,其余证据对张建伟是否构成侵权均没有直接关系,均不能证明张建伟不构成侵权。因为张建伟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即使是受团中央等组织指派而履行的职务行为,但这些证据并没有证明团中央等组织曾指示张建伟在采写秦文贵先进事迹时可使用刘元举的作品,也没有证明团中央等组织对《蝉蜕的翅膀》一书承担了除署名之外的其他任何权利,如受奖励、获稿酬等,所以如果张建伟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仍是张建伟,而不是团中央等组织。宣传学习秦文贵的先进事迹是无可非议的政治活动,秦文贵扎根荒漠17年,为国家作出了突出贡献,他确实是英雄,是模范,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都应该向秦文贵学习。但这与张建伟在采写秦文贵事迹时侵犯他人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恰恰是张建伟把刘元举对西部的独特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贵身上,这是在损伤英雄人物。不能因为秦文贵是英雄,张建伟采写其先进事迹时,就可以侵犯刘元举的著作权并可以不承担责任。关于第8份证据,恰恰证明了《蝉蜕的翅膀》一书印数为2万册,销售19076册,而张建伟律师所说的销售情况与该证据不符。对于第三部分证据,我提出异议,指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张建伟是在合理引用,并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了详细论述。
  

《西部生命》说法(5)
在法庭辩论中,我除反驳了张建伟提出的其作品属职务创作,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张外,重点阐述了如下几个问题:
  一、原告刘元举是《西部生命》一书的著作权人,对《西部生命》一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原告从1988年起曾两次深入到我国西部地区体验生活,并历经了长达七年的时间,才创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书。原告为该书的写作耗费了极大的艰辛和心血,在一次体验生活中,原告曾被卷入到西部的大沙尘暴中,这次历险使原告不仅对西部有了深刻的感悟,甚至对那里的沙子都有刻骨铭心的感情,从而创作出了《悟沙》这篇散文。可以说,原告是用自己的心灵和血肉去真正贴近那片土地,是用自己的真情和血汗去讴歌那里的人们。老作家李若冰先生曾带病为该书作序,他在《向往西部》一文中,曾这样写到:“你字里行间洋溢着激情,蕴涵着一种思考,一种智慧,一种精神,完全属于你自己心灵的呼唤。无论是你在黄河源头对生与死的感悟,还是在花土沟油田遭遇沙尘暴袭击的狼狈;无论是对大自然变迁的追索,还是站在冷湖纪念碑前的忧伤;以及你对生活在荒漠中各种人物的动人素描,我都无不觉得你情感河流的波涛时而喷薄汹涌,时而平静如水,时而碧波荡漾,时而哀婉流泻。
  我相信,相信你对西部感情的投入,更相信你产生的那种感觉:‘我太偏爱这片土地了!’”
  可见,《西部生命》是原告用心血把对西部的特殊情感和哲思凝聚成文字、升华成篇章,是一部优秀的散文集。所以,《西部生命》获得了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第二届东北文学奖等多项奖项。其中部分篇章被翻译介绍到国外(法文版、英文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和第三条关于“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的规定,及第九条关于“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的规定,原告作为《西部生命》一书的作者,是《西部生命》一书的著作权人,对《西部生命》一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剽窃了原告《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中,有60多处剽窃了原告《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有的甚至是原封不动,一字不差的照搬,有的是个别文字略作改动,据为己有。被告还剽窃了《西部生命》一书的细节、具象化描写、故事情节和极具特色的西部感悟,如《西部生命》27页第二自然段:“那一次孤行,给了我许多宝贵的生命体验,我储蓄着,珍藏着,培植着,生怕流失得太快。毕竟……”而在《蝉蜕的翅膀》127页:“在此后的日子里,秦文贵庆幸自己在出国前有过这样一次墓地祭奠。它给了他许多宝贵的生命体验, 他储蓄着,珍藏着,培植着,生怕流失得太快。毕竟……”而且被告张建伟把原告独特的艺术感受移植到了《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主人公身上。如《西部生命》第48页写到:“黄沙便把单调的大戈壁搞得活泛开来。它们过分热情地扑向过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愿不愿意,就去亲吻就去拥抱,热烈疯狂,缱绻缠绵,完全是一种自己的方式。”而在《蝉蜕的翅膀》第14页中却变成了:“秦文贵发现,就这么一卷,黄沙便把单调的大戈壁搞得活泛开来。它们久久地飘扬着,过分热情地扑向过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愿不愿意,就去亲吻就去拥抱,热烈疯狂,缱绻缠绵,一派无限爱恋的样子。”凡此种种,在这里也不一一列举。原告刘元举曾经这样告诉我:被告“这是将《西部生命》中最有价值的精华掰成碎片,点缀在《蝉蜕的翅膀》里,把我在黄河在柴达木的哲理和思想发现,通过《蝉蜕的翅膀》主人公之口据为己有。”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六条关于剽窃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所谓剽窃,就是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或将他人的作品改头换面,删节补充,窃其精华。剽窃行为不在于剽窃的部分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剽窃的部分是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所以将剽窃行为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这个具体的表达形式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智力活动创作出来的,而不是靠照抄、照搬他人作品的结果。剽窃他人作品,不仅侵害了原告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也欺骗了读者,欺骗了公众。剽窃他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并将它据为己有,与将他人的有形财产据为己有,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两者均为不劳而获,因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本案原告曾两次去西部荒漠,并历经七年时间用他的真情和血汗创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书,而被告仅用10天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一书,其中把《西部生命》一书中最有价值的精华据为己有。特别是报告文学,这种文体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真实,不能虚构。而《蝉蜕的翅膀》一书却把原告对西部独特的艺术感受,移植到了他的主人公身上。这是典型的剽窃行为,同样也是一种造假行为。
  

《西部生命》说法(6)
至于被告提出在创作《蝉蜕的翅膀》一书过程中,己经通过组织向刘元举通报过使用其作品情况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而事实上,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刘元举通报过张建伟要使用《西部生命》。刘元举从未同意,也未通过他人表示同意张建伟使用《西部生命》一书。
  三、虽然被告张建伟在《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但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著作权,不能掩盖其剽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列举了十二种情况。而被告的行为与这十二种情况都不相符,因而不属于合理使用。他既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不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被告的《蝉蜕的翅膀》一书是报告文学,报告文学的基本要求就是要真实,不能虚构。被告写的是秦文贵的事迹,秦文贵对西部当然有他独特的情感和感受,而被告在用报告文学写秦文贵时,却把原告对西部的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贵身上。作者写文章是一个创作过程,创作,需要时间和独立的构思,并运用技巧和方法通过文字来反映自己的特点和个性。虽然有时也难免引用他人文章,特别是为了说明问题,论证观点时往往要引经据典,但绝不像被告这样,把《西部生命》散文集作者的独特感受中最精华的部分照搬到自己的报告文学中去,这不是为了说明某个问题,不是合理使用,而是典型的剽窃。
  虽然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的引用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西部生命》一书,但这种列举并不能使读者区别出哪些内容是刘元举《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而非被告的创作,仍会使读者误认为都是被告的创作。被告的这种列举实际上是在掩人耳目,这对被告构成剽窃,没有任何影响,难道声明偷窃了别人东西的人,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照此逻辑,只要把别人的作品列在参考文献中,就可以任意照搬别人的作品,哪个情节精彩,就用哪个情节,哪个片段对自己有用,就用哪个片段,那岂不真成了天下文章一大抄了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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