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经济学-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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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ner的有形资产估价方案的难处在于,该方案只设定了估价的上限。然而,由于是否按照这些价格购进资产完全由接替者决定,所以这个价格几乎不会奏效。如果不做更多的规定,接替者可能会以这些专用的厂房和设备在其他(非特许)用途处能获得的最高价值进行出价。这个价格通常只占原始成本除去折旧后的价值的一小部分。前任和继任公司会发现要想达成交换协议,他们面临巨大的讨价还价空间。由于缺乏驱使各方达成唯一协议的竞争力量,可能会出现额外的讨价还价(而这是一种社会成本)。虽然Posner忽略的细节很麻烦,但这些细节很重要;而他所依赖的无摩擦转让理论在前面描述的条件下根本不存在。
有人相信可以设计更好的资产估价方案和特许投标方案以缓解这些问题。一种办法是,契约续签期间,每个愿意投标的人在参加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竞标时说明其资产的估价。此时的问题是,资产估价和投标并非不相关。如果特许权持有者在经营中能够收取高价,那他们就愿意购买昂贵的资产。
可以寻找其他方案(见413页注释①),可能有的方案很吸引人。然而,招标方案远未完整,需要认真思考资产评估机制,这是不争的事实。 那些相信契约续签期间可以产生有效竞争的人,他们自然有义务提出必要的操作性细节。有人认为对于需要专用的、长期的厂房和设备的特许业务,在契约续签期间可以实现有形资产低成本的重新配置,但是如果没有细节说明,这一观点便值得怀疑。而且,重大的讨价还价和诉讼费用似乎削弱了Posner的提议的可行性。
此外,还需要正视人力资产问题,这点Posner和Demsetz均未涉及到。这又会产生可替代性(fungibility)问题。如果对特许权的经营技能是普及的,或者现任企业的雇员对待竞争对手和现任企业的所有者一视同仁,此类问题就不会出现。可是,如果在职培训和工作经验使得个别人员或团队获得了重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一个条件就不成立。另外,如果雇员反对在招标竞争中转让所有权,那么竞争对手就处于不利位置。
Friedrich Hayek(1945,p 521~522)和Jacob Marschak(1968,p 14)曾经讨论过人力资本的不可替代性。Peter Docringer和Michael Piore(1971,p 15~16)及Williamson、Wachter和Harris(1975)在任务特性(task idiosyncracy)的文章中也提出这个问题。这篇文献的要点是:熟练工人和不熟练工人有时会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1)由于高度专用性或不完全标准化,即使是普通设备,设备特质(equipment idiosyncracies)也只被有经验的工人掌握;(2)管理者和工人在特殊操作过程中形成或“采用”(adopted)特殊的流程经济(processing economies);(3)由于周期性契约的各方相互调整适应,形成并发展了非正式团队;当非正式团队的成员变动时,调和会受到影响,从而对团队的工作不利;(4)沟通特性(例如关于信息渠道和信息编码)的形成,但这只有在各方相互熟悉并共用一种语言的操作环境中才有价值。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12)
因此,替换掉原中标者雇佣的有经验的劳动力和管理队伍通常是彻头彻尾的低效率行为。要使另一个团队熟悉操作特性并建立必备的团队生产技能和沟通技能,这需要大量投入。相应地,如果只有特许权持有者的雇员才拥有实现最低成本供应所需要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这些雇员就处在可以阻挠重新配置特许权的强有力的位置上。
然而,只有当特许权持有者的雇员对特许权持有者和局外投标人区别对待时,上述关于成本的不利因素才会出现。与那些没有经验但其他方面都称职的雇员相比,特许权持有者的雇员享有一种战略优势,他们可以运用这种优势与特许权持有者和局外投标人抗衡。因此这就归结为契约续签期间特许权持有者和未来的特许权持有者是否被区别对待的问题。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为什么特许经营者的雇员在契约执行期间未能充分发挥那些不熟练雇员所没有的独特优势,以至于他们在契约续签期间不会再有特殊性差别收益?动态的均衡和断续的谈判行为之间的区别与此有关。首先,在系统中可能出现调整滞后的现象。这在操作期间可以容忍,但在契约续签期间校正工作还是可能的。其次,为了获取特殊性收益,有必要采取集体行动。企业的所有者可以与经理和劳工代表找到一个权宜之计,为了换取所有者的支持(包括工作保障,薪水,等等)经理和劳工自觉地拒绝占有全部特殊性收益。经理和劳工意识到“领导”就在于此,保留未清算的特殊性收益从战略上考虑是有利的。我认为他们会被区别对待。主要是因为在熟悉的环境中达成并加强非正式谅解(关于工作保障、晋级期望及其他内部程序等)要比陌生的环境中容易得多。从社会学角度讨论一些接管(succession)问题,参见Gouldner(1954)。Macneil认为“各类参与需要求以信任为基础,这使身份至关重要,而简单的转移是不可能的” (1974; p 791)。
但这并不代表雇员不能或者不会与局外人达成协议,只是由于需要对细节给予加倍关注,或与局外人达成非正式(不完全明确)协议存在更大的风险,因此达成这类协议的成本会更高。如果有额外的细节,与局内人相比,局外人将处于不利位置,因为这增加了达成协议的成本。反之,如果要求雇员信任局外人会“负责任地”行事,或者局外人同意当雇佣契约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意外情况发生时,由雇员对不完全协议进行解释,那么暗含的风险就会很大,而且相应的风险溢价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投标价格中。结果,特殊的雇佣性质,以及局外人以相同的费用却无法达成同样的协议这一情况,共同导致了原特许权持有者在契约续签期间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人力资本因素实际上提高了有形资产评估所引起的招标困难。同理,在契约续签期间可望实现招标公平的想法也是值得商榷的。换个角度说,如果原中标者意识到他们在契约执行期间获得明显的信息和非正式组织方面的优势,就不能认为这一期间的招标是公平的。最初授予特许权时,一度有大量的人参加竞标;当特许权续签时,则只有少量的人参与谈判。
规避风险、具有更好的价格调整特性,而且不会产生消极作用的契约方案,当然会受到青睐。因为在风险承担和价格调整方面可以认为管制优于特许投标,如果实践中特许投标在其他众多方面都难以与管制相区别,那么就很难说特许投标是否会获得比管制更多的净收益。管制具有特殊的局限性,即管理者倾向于把管制范围逐渐扩大到“从属性”活动上。而特许投标受这种局限性的影响可能相对少些。更通俗地讲,与特许投标机构相比,管制的自主权越多,专门化程度越高,长远来看就越可能产生僵化管理的不良后果。具体地说,管理当局往往会极力抵制任何威胁他们权力的事情。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一般行业及CATV行业中治理自然垄断的特许投标(13)
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开始竞标时人们就会预料到在位优势,于是,大量投标人参加最初的竞标,利润的确定性等值的贴现值(discounted certainty equivalent profits)在相互竞价后将降到零。但这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答案。首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甚至可能以负的价格)获得最初授权的契约,契约续签期间以可选择成本(alternative cost)的水平定价,这样容易造成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另外,“买进”策略是有风险的。特许授权人在随后几轮谈判中确定的各种条款,包括那些可能使后继的特许权持有者不再享有干中学优势的条款,都会影响供应价格(alternative supply price)。
D总结(A Summing Up)
附有意外情况请求权的一次性招标契约不具有可行性,而且/或者会产生执行问题。Demsetz所设想的不完备长期契约虽然缓解了不可行性的问题,但却带来了更多的执行问题……包括研究国防契约和管制的学者所熟悉的一系列问题都出现了。结论是,特许投标的不完备长期契约形式远比Demsetz建议的形式更值得怀疑。
Posner提议特许权期限要短,以克服不完备长期契约的适应性问题。但他对短期契约的缺陷未进行充分的微观分析和/或评论,未能揭示短期契约的缺点。尽管Posner做了程序性的规定(1972; p 116),但他不能肯定契约续签期间,原赢标者与接替者之间存在公平,这是他观点的基本局限所在。反过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种公平的存在,因而,在他描述的无摩擦(或低成本)的条件下,周期性契约基本论点是“每个投标人提交一份服务计划和价目表。只要不止一个人投标而且可以防止串标……就可以满足这些条件,通过竞标压低用户价格抬高服务质量将消除垄断定价和垄断利润”(Posner; 1972; p 115)。不具有适应性和价格追随成本的特点。
当然,引入功能广泛的管理/仲裁机构可以减少Posner的建议中某些无法克服的困难。例如,该机构评价厂房和设备安装情况、审计相关会计记录、仲裁因有形资产估价引起的特许权持有者与竞争者之间的争议。但那时,特许投标与管制就只剩程度上的差别了。
鉴于前文,Posner提出的周期性招标方案未被广泛采用也就不足为奇了。实际上,大多数CATV特许权契约期限为10~15年。契约的不完备性通过逐步明确的规范体系(CTIC;1972c; p 9~12)解决。这可能反映了CATV经营者希望远离激烈的竞争。然而,我认为,契约的不完备性(CTIC;1972c; p 9)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CATV特许权契约的履约问题,而履约问题也可以解释特许投标向管制转化的趋势。
然而,契约的不完备性可以通过逐步完善CATV特许投标得以矫正。规定适当的赔偿金以惩罚不满意的履约行为,以及规定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综合性、条件性的应对措施,这些会提高有效适应性并降低讨价还价费用。但是,契约中对这些方面作详细规定是有成本的,而且特许权授予机构经常缺乏按规定强制执行赔偿条款的决心。另外,还要注意,不仅契约补救方法“属于法律所能提供的补救方法中最弱的一种,还有很多条条框框和技巧阻碍着这些补救方法的实现”(Macneil; 1974; p 730)。在敦促特许权授予者和法律系统改变他们一贯的行为方式之前,认为引入一套组合赔偿条款就可以使特许权持有者按理想方式行事是荒唐的。尽管随着时代发展情况确实越变越好,但注意一下大约70年前对特许权契约局限性的描述,我们就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具体如下(Fisher; 1907; p 39~40):管制并不随着起草和采用一份满意的契约而终止。起草和采用一份满意的契约本身是一项重大的任务。如果管制真的是那么简单,只要少数几个智慧和诚实的人采取适当的形式监督特许权,一代人只进行这么一次,就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工作了。时下美国公共生活中,人们普遍错误地认为:一旦明智的公民正确地拟定宪法、法令或者宪章,并由觉醒的大众通过,那么宪法、法令或者宪章就具有强制力;良好公民的责任限于成功制定完善的计划。但是,显而易见,以往的经历也多次证明:这种做法完全无效,而且依赖书面文件进行现实管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对于宪法、法令或者宪章是这样,特许权也不例外。人们已经意识到这样的协议不具有自我执行力……(另外,)契约委托给执行当局,在其管理中可能会忽略或者无法遵照契约的基本部分执行;而且特许权远未到期之前法律诉讼……往往难以避免。可以把管制看作一种高度不完备的长期契约形式,这可能过于简单化,它(1)确保受管制者拥有公平的总回报率,为此,(2)面对变化的环境不断调整,使契约各方享有更多自主权的同时,避免了他们讨价还价的成本。能否实现净收益取决于(2)中的收益抵消并超过(1)中的阻碍作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