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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交易成本经济学-第15章

小说: 交易成本经济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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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anization Theory: 172~207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Williamson; Oliver E; 1991a: “Strategizing; economizing;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in press) 1991
  Williamson; Oliver E; 1991b: “Economic institutions: Spontaneous and intentional governance”,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in press)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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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
第7章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
  可信的承诺和可信的威胁具有以下共同特征:两者都与不可撤销的专用投资有关系。然而,可信的承诺是用来支持结盟、促进交易,可信的威胁则表现出冲突与竞争的特征。应该注意到,我使用威胁与承诺这两个术语与Curtis Eaton和Richard Lipscy(1981)的不一样。他们区分了空头威胁与可信威胁,并用承诺一词来指代后者。我认为,威胁很合适用做竞争的语言,而且应保留承诺一词来描述交易。因此,可信威胁与不可信威胁将在评估竞争行为时被区分开来。同样,可信承诺与不可信承诺则将在评价交易时被区分开来。联盟会使情况复杂化,因为联盟的组织牵扯到另外一方,这在总体上是有益的,但也不一定。比如,供应商可能形成一个相对于买方的联盟,并可能造成不利社会的结果。因此,同时支持交易又推动联盟的可信承诺有时候也需要进行权衡。前者涉及旨在维护关系的互惠行动,后者则是为抢先争取优势的单边努力。支持交易的努力一般是为效率服务的;相反,先发制人的投资通常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显然,两者对政治学和经济学都很重要,但是相对于可信的威胁来说,对可信承诺的研究更为基础。
  然而,对可信威胁的关注要比可信承诺广泛得多,而且,研究可信威胁的文献要比可信承诺发展得更为充分。最近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涉及到为了阻止新的进入而进行的专用性资本投资(*inash;Dixit;1979;1982; Eaton and Lipsey;1981;Richard;Schmalensee;1981)。关于经济学文献中对声誉效应以及准可信性的讨论,参见D*id Kreps and Robert Wilson (1982); Paul Milgrom and John Roberts(1982); 和Williamson (1982b)这种不平衡与Thomas Schelling在其关于讨价还价的经典文献(1956)中对二者的论述是一致的,该文主要强调的是一方可以通过“绑住双手”来实现竞争优势的策略。但是Schelling也论述了承诺问题,尽管很简略。他察觉到“讨价还价可能要关注‘激励’制度和收益分配”(p300),他在一个脚注中补充道,早期交换抵押品是为了提供激励(p300;fn17)。
  对可信承诺的研究相对受到忽视,对此,有人用法律和经济学的共同假设来解释:法律体系在执行承诺时是具有完备知识、熟练的且低成本的。尽管很有启发性,但这个简便的假设却与事实不一致,实际上其他的或者可以替代的治理模式已经出现。创造和提供抵押品的双边努力是有意义的,它的出现有着重大的经济意义。由于缺乏对“私人安排”优点的认识和赞同,用抵押品来支持现时交易的建议就容易被当做幻想而忽视。然而,我认为,不仅广泛用于实现可信承诺的抵押品的各种经济等价物,而且未能认识到抵押品所服务的经济目的也会导致反复出现的政策失误。
  第Ⅰ部分勾勒了契约研究的私人安排方法。第Ⅱ部分提出了一个用于评估各种备择合同效率的简单模型,其中一种合同涉及到抵押品。这个模型证明,供给方进行的投资受到购买方激励的影响。第Ⅲ部分讨论了超出该模型范围的激励复杂性。第Ⅳ、Ⅴ部分阐述了这一论点在单边和双边交易中的应用。第Ⅵ部分考察与石油交易和公共政策态度有关的一些证据。 。。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2)
Ⅰ私人安排(Private Ordering)
  A缔约传统(Contracting Traditions)
  大多有关交易的研究假定,有效地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则已经确立,而且法庭会以一种具有完备信息的、熟练的和低成本的方式执行这些规则。这些假定具有便利性,因为这使得法律专家与经济学家不必考察个人通过设计私人秩序从而“退出或规避”国家治理框架的各种方式。这使得研究人员各司其职,即经济学家专注于随专业化和交易而自然增加的经济收益,而法律专家则重点关注契约法等专业问题。法律专家并未垄断对契约规则的改进。经济学家最近的贡献,参见Peter Diamond and Eric Maskin(1979)以及Steven Sh*ell(1980)关于契约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关注法律规则的专业问题。而这里采取的研究方法认为,执行改进的法律规则代价高昂,因而私人安排得到广泛的运用。
  “司法中心主义”的传统反映了这一倾向。它主张需要依靠外部法庭解决争端,而解决方案要按照规定以官方学习的形式提供,并通过政府支持的专业人士解决(Marc Galanter;1981;p1)。而事实并非如此。现行规则下的很多争议,甚至包含一些可以诉诸法庭的争议,都是通过废除、自我协商等形式解决的(Galanter;p2)。
  “司法中心主义”这一假设的非现实性,可通过具有很多研究成果的完全交易模型来证明,这不是此处的争论点。我关注这个传统是因为,私人安排的法律和经济往往被当做结论作为背景来陈述。这是很不幸的,因为“很多情况下较之局限于通用规则并且对争端了解有限的专业人士而言,当事人可以想出更令人满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Galanter;p4)。Galanter的描述如下:“与形式规则所考虑的少量事物相比,偏好和环境条件的变动性以及将争议转化为专业规范时意义的缺失,限制了将结果转化为权威规则的需要。”(1981;p4)
  过去的10年里,经济学领域发展了四类虽然相关但又各不相同的研究文献。还有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传统,在这种传统中,作为法律规则的契约受到了争议。Karl Llewcllyn关于“作为框架的契约”(1931)的观点特别重要。最近的重要贡献包括Steward Macaulay;1963;以及Lan Macneil;1974。有关讨论,参见Williamson;1979b。这些文献或明确或含蓄地的描述了私人安排:激励兼容性文献(Hurwicz;1972);内部组织经济学文献(Coase;1937;Arrow;1963b;1974;Williamson;1971b;1975;1979b;Klein; Crawford and Alchian;1978;Teece;1982a;Famma and Jensen; 1983);研究债务融资的金融经济学文献(Stiglitz;1974;Jensen and Mecking;1976;Gros*an and Hart;1982);以及对自我实施协议的研究(Telser;1981;Klein and Leffler;1981)。对前两类文献,已在别处做过评论(Hurwicz;1973;Williamson;1981b;1982a)。第三类研究对ModiglianiMiller理论提出了异议,即企业的生产计划与其融资结构无关。Gros*an和Hart在抵押金与信号均衡之间作了有趣的区分:在前者中,代理人交流“他们的内在意愿,而后一种则涉及到代理人交流他们的外在特征”(p110)。换句话说,抵押金涉及代理人在契约履行阶段(一个事后条件)的激励,而信号均衡涉及到推断代理人的不可直接观察的事先属性,这些特性预先被全面列举。比如,Stephen Ross(1977)用债务资本比率来表示管理质量的客观(外生)差别,而Gros*an和Hart则用债务来预先承诺经理人员某一举措,从而诱致事后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紧密一致。特别是,债务成了一种工具,经理利用这种工具而使自己处于风险之中,而金融市场由此赋予企业更高的价值(Gros*an and Hart; 1982; p109),由于假设经理人能从高的市场价值中获利,所以他们会自觉地接受由债务融资带来的破产风险。第四类文献研究中间产品市场的缔约,并且表明其依赖于私人安排。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3)
Telser这样刻画自我实施协议:即如果“一方违背了协议条款,另一方的唯一办法就是终止协议”(Telser;1981;p27)。与司法中心主义相反,这里假设法院和其他第三方不介入这种协议。Klein和Leffler说得很清楚:“我们始终假定……合同不能由政府或任何第三方执行”(Klein and Leffler;1981;p616)。19世纪后期中国台湾的商业契约法就明显类似于这种情况(Brockman;1980)。Stewart Macaulay关于商务合同的非正式性的论述在实质上也与之相似:“通常,商人们并不觉得他们有‘一份合同’,而是感到他们有‘一种安排’。他们说‘取消安排’而不说‘违背我们的合同’。”(Macaulay;1963;p61)
  诚然,纯粹私人安排是一种极端情况。正如Robert Mnookin和Lewis Kornhauser所说,私人安排总是在“法律阴影”下运作的(1979)。Galanter认为,刻画契约研究的更好方法是,“法律处于固有安排的阴影之中”(Galanter; 1981; p23)。对此有很多解释。要点是在任何综合性的契约研究中,恰当地给法律提供一席之地。这足以佐证我的观点:各方私下设计双边合同保障条款的激励是法庭裁决效力的函数,并且随着交易特征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这里所描述的交易中,法庭受到了种种严格的限制。
  B本文的一些特点(Some Attribute of this Article)
  本文用交易成本术语来考察自我实施协议。假定缔约代理人是有限理性的,如果环境允许的话,会有机会主义倾向。鉴于之前我强调的是企业而不是市场机制,在这里我只研究市场调节下的交易。于是利益的治理问题就包括各种契约选择。
  尽管抵押品既具有事前(甄别审查)影响又具有事后(保证)影响,这里主要关注的是事后契约履行的情况。本文以前的一个版本已简要地考察过各种事前甄别属性(1982a;p6~9)。然而,对甄别均衡的评估是复杂的,同时也不是讨论的关键所在。对甄别均衡问题的讨论,参见Michael 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以及John Riley;1979a;1979b。这也是研究自我实施协议文献的焦点。此外,与Telser和KleinLeffler类似,这里所关注的跨时(intertemporal)契约的特征是不确定性与交易专用性资本,但在其他方面则存在着重大差别。
  尽管Telser认为“对于一系列随着时间不断进行的交易来说,终止日期既不为人知也不确定”(Telser;1981;p30),因为使用此模型的任何有限的交易序列都可以被分拆(p29),但我所考虑的交易可以是有限的,事实上,一般也都是有限的。而且,与Telser的著作相比,交易专用性资本的作用在本文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而且得到了更充分的阐述。
  Klein和Leffler研究的自我实施协议也是无限期的,而不是有限期的。抵押品模型进一步区别于Klein和Leffler的研究,因为(1)他们讨论的是最终产品市场上的质量不确定性,而我假定质量已知,并关注中间产品市场的随机需求;我在第Ⅳ部分B节对特许经营的讨论与KleinLeffler的观点类似,并假定需求外部性的原因是质量不确定性。第Ⅱ部分所阐述的抵押品模型并不直接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其精神实质在以下三个方面是相通的:(1)与买方一样,特许经营者也得在各种备择契约中进行选择;(2)投资于专用性资产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这具有更好的激励效应;(3)沉没成本技术更有效率,它使得在KleinLeffler的论文中至关重要的无效率权衡失效。(2)他们的“基本理论结果”涉及牺牲“最小成本的生产技术”以保证质量(1981, p618, 628~629),而抵押品模型不涉及任何牺牲(诚然,用抵押品支持交易的做法鼓励投资于成本较低的专用性资产技术);与KleinLeffler提出的观点相反,在质量保证模型中,总成本不一定会增加,因为投资从可逆(固定成本)技术转移到了不可逆(沉没成本)技术。这样,生产方就可以修建一座带有独特“标志”的大厦,而不是修建一座难以归类的通用大厦。耐用性投资可以是相同的,但从第二栋大厦实现的替代价值或许要低得多。第二类设计所表明的长期承诺减轻了客户的质量波动风险,这就是Klein和Leffler关注的核心问题。(3)他们模型中的供应商既不会面临被侵占的危险,也不需要调节适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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