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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亚财政-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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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之所以能够成功,关键是海关官吏运用了“合理赐福/利权”——让你偷税漏税,增加你的福利,同时你也拿出部分福利给海关官吏,双方互利双赢。如果说这种做法还是违反规定,有点寻租的味道的话,那么官吏运用合法裁判权,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合理赐福/利权”的现象在现代社会则越来越常见。
  

五 “速度钱”及其他(1)
用“合理赐福/利权”可以解释很多与权力相关的社会现象,比如“速度钱”、“商业贿赂”、买官卖官、“性贿赂”等等。
  (一)“速度钱”
  “速度钱”(speed money)是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提出来的,主要意思是人们渴望避免官僚主义的低效率,花钱去加快政府机构的文件传送和决议达成的速度,用腐败去加快繁琐的行政程序,使企业运转减少障碍。这一点在上面的粤海关事例中有明显的表现。马士说“为了办得迅速就要支付小费”,完全符合缪尔达尔关于“速度钱”的定义。1704年的一艘外国商船为了尽快获得“出口执照”而花了100两银子,这100两银子显然就是“速度钱”。
  实际上,中国人对“速度钱”早有体会,在中国古代也有专门的词指称这种现象,这个词叫做“需索勒掯”。日本学者内藤乾吉的《六部成语注解》一书对这个词专列词条进行解释:“官吏办事,必当速快,有时因需索使费而故意迟延,迫人行贿,曰需索勒掯(勒掯,强迫也)。”从解释中可以看出,官吏通过故意拖延不办而迫使办事者花钱买速度,这与缪尔达尔的意思完全一致。而“需索勒掯”是出现在官方文件中的,所谓“六部成语”,就是中央六部衙门的习惯用语。
  以上对“速度钱”的解释都侧重加快办事速度,其实从支付“速度钱”的目的来说,并不一定是为了加快速度,也有要求放慢速度的。这方面的例子,晚清谴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的一个刑部书吏舞弊故事非常典型:
  故事说,有一年苏州官方接到刑部的一封钉封文书,按照规定,钉封的文书都是处理斩决犯人的。打开来看,里面却是云南的一个案件,大家觉得莫名其妙,只好把它退回去。直到过了一年,又来了一封钉封文书,这回是真的要处理斩决犯人的。事后大家把这两封文书联系起来,才慢慢知道了里面的奥秘。原来苏州是有一名斩决犯人,这人是富家子弟,三代单传,还没有子女,不幸犯了死罪,刚开始的时候家属多方打点,百计求脱,也不知道花了多少钱,但是证据确凿,实在没有办法通融,还是被判了个斩立决,一级一级往上申报了。因为是斩立决,也就是死刑马上执行,这急坏了家里人,因为这要断了后代了。所以从定罪那天起,他家里便使尽了神通,先是把监狱里的人买通了,又出高价买了几个乡下姑娘,轮流到监狱里去陪睡,希望借腹生子,但这种事不保险,所以能够多拖一天是一天。于是又到省里的按察司衙门和巡抚衙门上下打点,让他们想办法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又专门派人到北京去活动,特别是到刑部打点。由于铁案如山,打点也没用,于是花了巨款,买通刑部书吏,请他们想办法,“不求开脱死罪,只求延缓日子”。刑部书吏得了钱,便想出一个绝妙的办法来:刚好这一天要发两封钉封文书,一封是送往云南的,一封是送往江苏的,他便来个掉包计,把江苏的案卷放到发往云南的信封里,又把发往云南的案卷放在发往江苏的信封里。等到文书一站一站的送到江苏,拆开来看,知道错了,又一站一站的退回刑部。刑部的官员对此也是莫名其妙,追查起来,知道是封错了,只好等云南的回来再发。由于云南是最远的,所以“又不知等了多少时候,云南的才退回来,然后再封发了。这一转换间,便耽搁了一年多”。
  在这个案例中,苏州富豪花钱,“不求开脱死罪,只求延缓日子”(原文如此),他为的是减慢死刑的执行速度。因此,他花的虽然也是“速度钱”,但却不是为了加快速度,而是希望放慢速度。
  由此可知,“速度钱”并不一定是为了加快办事速度的,也有为了减慢办事速度的。但无论是加快速度还是放慢速度,目的则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增加支付“速度钱”的人的个人福利。对于收受“速度钱”的人,他们运用的可能是“合法伤害权”,也可能是“合理赐福/利权”。如果本来该快而故意放慢速度迫使你花钱的,那可以看作是运用“合法伤害权”;如果本来该快而花钱放慢速度的,那是在运用“合理赐福/利权”。

五 “速度钱”及其他(2)
(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近年中国政府予以严厉禁止的行为。一个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案情交待差不多都有一个基本模式:
  ××年到××年,××人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事情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万元,另有××万元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解析这个模式,可以发现它有几个特点:⒈“担任××职务”,也就是拥有一定的权力;⒉“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了权力所蕴藏的“合理赐福/利权”;⒊“为他人谋取利益”,××人在这里运用的是“合理赐福/利权”而不是“合法伤害权”,能够增加他人的福利;⒋“收受贿赂共计××万元”,因为增加了他人的福利,他人回报以福利;⒌“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这个事实说明两点:一是“合理赐福/利权”的运用无处不在,而且能够给他人创造巨大的福利,他人的回报也极为可观,二是回报的方式往往有很多,而且往往不是典型的贿赂行为,难以用典型的腐败行为来看待,因而这些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都属于“隐性福利”。
  “商业贿赂”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实际上就是在运用“合理赐福/利权”。
  (三)买官卖官
  “合理赐福/利权”的运用在职务升迁——即人们所说的买官卖官行为中表现得更是突出。
  晚清某省有个候补县令,因为没有被委任职务而穷得有上顿没下顿,有一天他碰到一个骨董商,商人说:“你不是想富贵吗?为什么不想想办法?”县令没有话说,只是叹气。骨董商说:“我为你想办法,你富贵了怎么报答我?”县令说:“怎么报答都可以。”骨董商说:“我有两只玉镯,一只值五百两银子,一只值八百两银子。前天,某高官的小妾想买我的镯子没有买成,如果你能够送给她,那么职位马上就有了。”县令说我没钱,送不起这么贵重的镯子。骨董商说:“这有什么困难的,我现在借给你,等你到任后,三倍还我就行了。”县令大喜,于是要了那只值五百两银子的镯子送进去。第二天,镯子被退回来,说是圈口太小。县令又拿那只值八百两银子的镯子送进去,这次收下了。三天后,县令得到了一个肥水很多的职位(“优缺”)。(丁柔克《柳弧》卷四)
  在这个“送镯得优缺”的故事中,县令通过送礼得到了一个好职位。所谓买官卖官,道理与这个故事完全是相通的。买官卖官之所能够实现,首先在于上级有“合理赐福/利权”,一个职位给谁不给谁他都是合理的;但是对于下级来说,能不能得到职位、得到什么样的职位,对于个人福利来说却截然不同;为了增进个人福利,他必须以增进上级(或能够影响上级决策的人)的福利以赎买其行使“合理赐福/利权”。
  时下所谓“不跑不送,降职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其实也是在运用“合理赐福/利权”——他可以“提拔重用”你,这增加了你的福利,那你也得增加他的福利——“又跑又送”。“跑”可以看作是表示尊重,这是精神性的,增加他的“福”,“送”当然是可以货币化衡量的“利”。不过,“跑”和“送”有时也可能比较特别,比如“性贿赂”。
  (四)“性贿赂”
  《南方人物周刊》2007年9月份的一篇文章提到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年轻干警两年升处级”的案例:“2005年6月16日,深圳罗湖原公安局长受贿案在深圳市中院一审宣判,安惠君因受贿罪获刑15年。虽然法院最后的判决书中只认定了其收受金钱贿赂的事实,但在此前安惠君早已因‘性贿赂’的传闻而受到媒体的关注。深圳市检方人士曾透露,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在罗湖政法系统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其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多名知情者证实,该分局年轻英俊的一位警员与安惠君关系密切。而他从副科被提拔到正科,再到副处、正处,仅两年时间。此人2004年10月也因涉案被‘双规’。”(《职场危险“性游戏”:年轻干警两年升处级》)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五 “速度钱”及其他(3)
在这个案例中,女上司对男下属拥有“合理赐福/利权”,男下属如果顺从其意愿向其提供“性贿赂”,那么就能够迅速升迁,否则升职无望,“有待磨练”。按照正常的情况,一个副科级干部即使比较顺利,升到正处的位置估计至少也得十年八年,有些人甚至终身无望。可是这个案例中的警员仅仅用了两年时间,这说明女上司不仅运用了其“合理赐福/利权”,而且是滥用了这种权力。如果不是滥用这种权力,该警员同样比其他警员可以获得升迁的优先机会,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大概也就不会那么受人非议了。
  上述职场危险“性游戏”案例中的“性贿赂”比较特殊,是女性领导向男下属索取性服务,当然这类现象在中国历史上也不少见,著名的如秦始皇母亲和嫪毐的关系,武则天和薛怀义的关系等等。不过,就一个以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特别是对中国古代的男权社会来说,由于权力大多掌握在男人手上,所以索取“性贿赂”也大多是男方向女方索取。当代这种现象最突出的可能是影视圈,男导演向女演员索取“性贿赂”的传闻层出不穷,似乎已经是公认的“潜规则”了。其实不仅仅是影视圈,其他领域也大量存在,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事就不在少数,不仅发生在社会上,也发生在历来被视为神圣之地的大学校园里面。著名学者周国平先生在《岁月和性情》一书中就提到这种事:“学界的腐败不止于此,耳闻的一些情况使我瞠目结舌,某些教育从业者的灵魂堕落简直骇人听闻,竟然利用在招生、考试、毕业等事情上的权力索取贿赂,包括索取性贿赂。”
  性贿赂的索取方是权力拥有者。权力拥有者之所以能够索取性贿赂,是因为他们手上有权,这种权主要是“合理赐福/利权”,即能够给对方提供方便,增加对方的福利,以此为交换条件来索贿。比如说导演,他有权力用这个演员,也有权力用那个演员,这在他来说属于合理选择权,谁没有被选上都不能说损失了福利,因为出演不出演本来都不是法定福利。但是能不能出演对演员来说却极为重要,因为出演一部影视剧可能带来可观的福利——不仅包括报酬等物质性的“利”,还包括名气、受人追捧等精神性的“福”。因此,导演选择某演员出演主要角色,就等于是赐福/利给演员。在这种利害关系中,演员为了换取出镜权,“献身”艺术就成了一种双方互利双赢的格局。至于其他领域,像周国平先生提到的招生、考试、毕业之类,情况基本上一样,其前提都是索贿方拥有“合理赐福/利权”。
  在人类的社会行为中,互利双赢是合作的前提,因此通过赐福/利给他人而增加自身福利的做###越来越普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解释人的自利性时说:“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因此,对双方都有利的“合理赐福/利权”有交易的功能,必然具有更广阔的运用空间,比之“合法伤害权”,会越来越有市场。
  

一 穷是清官最好的名片(1)
晚清学者薛福成说,如果要评选中国历史上的著名清官,他会投四个人的票:汉代的汲黯、唐代的宋璟、宋代的包拯和明代的海瑞。(《庸庵文补编》卷一)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汲黯和宋璟的名字比较陌生,即使开出一份个人履历表来,大概也没有耐心去了解清楚。因此,如果要评选中国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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