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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市场,还是政府-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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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继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在那种情况下,由已经调整的、并且现在再一次产生效率的市场结果所形成的利益分配将被改变。在假定的交易中,先前外在性的受益者或受害者为了避免消极的外在性或维持积极的外在性,将不得不各自放弃某些收入。因此,市场结果的效率将被保持,而其分配公平也许被扩展,也许被减少,这将依赖于所应用的公平标准。(参见下面有关分配公平的讨论。)   

  递增回报   

  只要经济活动服从于递增回报和递减边际成本,市场将再次不能够产生有效益的结果。在递减成本的条件下,最低成本的生产方式将由单个的生产者实现。因此,一个自由的市场将导致垄断。假设垄断者不能够在要价上对不同的买主区别对待,并且因此市场上由一种单一的价格主导着,那么,无论从静态上讲还是从动态上讲,结果将都是效率低下的。从静态上讲,结果之所以将是效率低下的是因为生产数量将更低,并且由垄断者所索取的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将会更高,超过生产成本所要求的价格;从动态效率上讲,正如前面所阐述的那样,结果将也是不理想的,因为与在一个更具竞争性的体制下也许会成功的动机相比,一个安安稳稳且不受挑战的垄断者的创新动机将会更弱。   

  只要递增回报存在,各种类型的政府干预也许正是为了改变市场结果:(1)通过对“自然”垄断(例如公用事业)的直接作用或规范调控,把价格或允许的资本回报率预定在更加接近竞争环境下的一般水平上;(2)通过法律的保护以防某单一企业赢者通吃并且鼓励竞争(例如通过反托拉斯立法)。尽管这种类型的干预试图接近有效率的结果,但理论上手段与目的不匹配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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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5)         

  经济学最近的进展——可竞争市场理论(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表明,即使在递增回报和垄断盛行的情况下,也还维持着垄断者追求有效的(或接近有效的)定价和生产决策的强烈趋势,从而避免或减轻这种原因市场失灵的影响。威廉·鲍摩尔(William Baumol)已经发展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而数十年前,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ois Perroux)就已经预见了这一理论。佩鲁认为,如果市场对新进入者开放,并且没有什么障碍和限制进入成本,垄断者将受到可能进入的竞争者(“潜在对手”)的制约,他们将争夺垄断了的市场,除非利润边际一直低而产出量一直高②。   

  因此,只要准入的门槛低,垄断者利益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就不必然意味着它将能够利用垄断权。以航空为例,甚至服务较差航线上提供服务的垄断者都已经不能索取垄断价格,因为潜在进入者和竞争者的存在已经迫使现有垄断者放弃这样的做法。因此,在违背航线规则之后,服务较差航线所索取的价格,与服务好并且完全竞争的航线相比,并不具有垄断价格或垄断利润的特征①。   

  甚至就熊彼特的动态效率的标准而言,递增回报和垄断的市场结构也许并不像通常所设想的那样,远远偏离所希望达到的创新和提高生产率的目标。这里,由潜在的进入者(竞争者)所造成的市场竞争的影响也许再次把强硬的规则强加在垄断者的头上,迫使他们保持高水准的研发(R&D),并维持高速的创新,以便保护他们目前垄断的市场。潜在的竞争也许因此对实际的竞争具有类似的影响。   

  在漫长的诉讼之后(在此过程中,巨大的公司被裁定违犯反托拉斯法),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American Telephone & Telegraph Co。)的失利提供了前述的两种市场失灵——外在性和递增回报——冲突之间的一个有趣的案例。为了矫正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递增回报),法院也许已经制造了另一个根源(外在性)。因为意识到在一个面临递增回报的行业(通讯)中缺乏有效的竞争,法院已经用从进行研发和创新而获利这种状况来替代它,以前大部分利益都被巨头AT&T内化了,而现在大部分利益都向外流向了行业已被分割成的七八个区域性公司。因此,对通讯业新的竞争实体而言,在研发和技术进步(就像AT&T以前所做的那样)上的进取心就被削弱了。各种阻碍也出现了,因为研发而产生的外在性:竞争者能够搭由任何一家企业承担研发费用的“便车”。相比之下,当AT&T控制整个市场时,研发和创新的结果由单一的公司独自内化,它既产生这些结果,也从中受益。因此,避免了“搭便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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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6)         

  同时,当每一个新的区域性公司与其他公司竞争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时,AT&T的败诉也许能激发起技术效率和X效率。因此,败诉判决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强竞争而促进技术进步;但另一方面,同样的判决也可以消弱这样的进步,因为随之产生的外在性和“搭便车”问题会削弱研发和技术创新的动力。   

  AT&T的案例代表了公共政策领域一种常见的现象。由旨在纠正一种缺陷而引发的公共政策努力也许恰恰引发了作为副产品的另一种缺陷。在通讯业中建立起来的市场结构改变的情况下,将如何计算市场失灵的这两种根源——外在性和递增回报——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拭目以待。   

  市场的不完善   

  只要完全市场的价格、信息和流动性特征与实际市场的一般特征具有实质性差别,由这些市场而导致的结果将是不会有效率的。这里,政府干预的理由再一次出现了。只要价格和利润率因为某种原因并不表示相对短缺和机会成本,只要消费者并不是平等地拥有生产和市场信息,只要所有的生产者并不能平等地获得有关市场机会和生产技术的信息,或者只要生产要素的运动取决于生产者对这种信息的依赖能力上,那么,市场的力量将得不到有效分配,而且经济也将低于其产能水平之下。而这些前提条件大量地存在于欠发达国家的经济之中,并且确实是更发达国家经济中没有遇到的。的确,尽管这些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所有的市场之中,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们突出地存在于某些市场中。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政策则意味着即便不能削除,也是为着减少这些缺陷:促进信息的有效性、降低准入和流动的门槛,等等①。   

  然而,一旦发挥市场有效功能的众多条件不存在,改善某些(市场功能)将并不必然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结果,市场缺陷的政策内涵也许是含糊不清的②。专利的法律保护是一种市场不完善甚至会促进市场效率低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不完善限制了对专利而产生的技术信息的获取,由此造成了短期的效率损失,因为那些不拥有专利的公司,由于他们不得不支付的拥有和使用专利的价格(专利权税),在获取改进的技术信息方面受到了限制,消费者也因此在短期内享受不到好处。然而,专利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激励技术革新,从而长期地促进动态效率。但前提是:由增强激励并最终推动动态效率而带来的长期收益,将超过由减少了的配置效率而造成的短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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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7)         

  在欠发达国家,市场不完善的范围和程度——有时甚至完全缺乏起作用的市场——常常被当做政府主导和控制经济的理由,认为需要政府的“强大动力”(big push)来弥补市场的种种不充分。   

  当然,这些国家中,市场不完善大量存在着,比较突出的有:与经济相关的信息的获取受限、生产要素流通不畅,价格和利润率失真,等等。尽管有这些特征,一个明显的事实却是:为数不多的相对成功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已经从限制政府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的决策和政策中获益良多,代之以允许市场——尽管有其各种不完善和缺陷——在决定资源配置中发挥主要的作用①。   

  分配公平   

  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那样,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把分配效应(distributional effects)排除在有关市场的成功或失灵的判断之外。在教科书的用法中,市场失灵一词通常被限定为偏离竞争均衡和严格有效的(帕累托—有效的)结果;而从狭义上讲,市场失灵尤其把这种偏离排除在分配公平之外。然而,这种排除通常伴随着承认:甚至是功能优良的市场的分配结果也许与社会公认的公平标准不一致,或与社会偏爱缩小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过度差别不一致,众所周知,需要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进行权衡(trade…off)的地方,民主制度中的社会共识经常是为放弃一方的某些事物、实现另一方更多的事物做准备①。在福利经济学中,在考虑达到所希望的再分配——使因再分配的收入和置换作用而造成的配置畸形最小化——中不同再分配标准(例如收入税、消费税、补助、失业救济和收入转移等)的相对效率时,才涉及到这种权衡问题。   

  从一个角度看,把分配不公当做市场失灵的一个例子在理论上是正确的。由此观之,收入分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利益(public good)。自由发挥作用的市场不会产生公平的再分配,因为慈善业所产生的利益不属于捐赠者,也不为捐赠者独占,而是由整个社会加以实现的。如果让市场放任自流,那么,因为通常与外在性、公共产品和市场相关的“搭便车”问题,与社会所希望的效率相比,市场将因此产生效率更差的再分配②。考察分配公平的另一个视角与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失灵完全无关。从这个方面看,上面提到的均衡再分配不论就哪一个伦理规范而言,也许都是十分不公平的。即使市场能够克服早前所描述的狭义失灵类型,但从或多或少的这样的规范的角度看,它的分配结果在社会和伦理方面也许仍然是不被接受的①。根据这些理由,甚至功能完善的市场的分配结果也能够被理直气壮地加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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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8)         

  雅各布·维纳几十年前就指出,能否接受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市场,最为关键的是看这样的市场在普通的“分配正义”的框架内与全体选民“有保留的满意”(tolerably content)的事物共存的程度②;而且,与关注效率问题相比(即利益和成本有多大),大多数公共政策决策通常恰恰更关注分配问题(即谁得到利益、谁支付成本)。因为本书的主要目的是把市场缺陷与非市场矫正的缺陷进行对比,分配不公将被包括在过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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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第三章 非市场失灵:供求条件(1)         

  第三章 非市场失灵:供求条件   

  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   

  第二章所描述的市场缺陷为政府(即非市场)矫正它们的企图提供了最有说服力的论据。即使政治行动者和决策者不知道市场失灵的术语和理论,这个论据也是具有影响力的。他们完全认识到,市场运作无法完成被看做是有益的、称心如意的,或者至少是合适的那些事情。因此,政府干预被提倡用来诊治已经感觉到的失策。不管这些感觉是对是错,都不会影响这个主张,尽管它们的正确性对其他那些仍然需要说服的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后面我将回过头来考察公众对市场失灵的感觉是如何以各种曲解了——至少短期内——对非市场矫正的需要的方式形成的。   

  市场失灵理论(包括其分配部分的内容)有足够的弹性来支持特殊的调控干预,(由院外活动集团成员,或立法者,或执行部门)设计的这些干预偏向于一部分选民。例如,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农业补助一直被认为是正当的,理由是通常的市场价格无法在保护健康的乡村经济部分中顾及集体的社会利益。同样地,提倡政府大力支持科技研究的主张所依赖的根据,是这样的研究能够产生不能被那些负责创造它们的人据为己有的外在利益。而且,对教育和卫生保健的公共支持来自于这样的假设:这些服务与各种外在性密切相关,这其中包括分配公平,以及整个群体道义的、社会的和伦理的利益,这些外在性高于、大于那些直接接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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