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还是政府-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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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陷。
第五章论述应用分析(implementation analysis),思考了非市场失灵理论在可选择的公共政策的设计、分析和评价中能够利用的各种方法。应用分析有两个目的:(1)以各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具有非市场失灵的程度为根据,在其中进行选择,或者重新用公式把它们表示出来,这样它们也许会少出差错;(2)分析可供选择的事物,最终选择出避免或限制随之产生的各种不足的合适方法。因此,与关注“为什么”和“什么”之类的问题相比,第五章更多地考虑“怎样做”的问题,即在设计改进了的各种公共政策中,在把它们各自的长短处与市场取向的解决方法的长短处进行比较中,如何运用非市场失灵理论和类型学。
第六、第七章分别从概念和经验方面集中对市场和非市场选择两方面之间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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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0)
关于效率,第六章在市场和非市场之间的比较和选择中,同时在配置效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作为重要组成因素的动态效率、技术效率和效率标准。第六章还强调了在比较中所引入的重要的、非经济学范畴和标准的复杂事物,包括公平、参与和责任,对最近的有关各级政府效率的民意调查(surveys of public attitudes)也作了评论。
第七章集中于市场和非市场体制之间的效率进行比较的两个不同的经验研究:第一个是微观效率,根据由个人、面向市场的公司或政府机构提供的等量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相对成本来进行分析;第二个是宏观效率,根据对不同国家中相对规模的市场和政府(非市场)部门的实际经济增长率所产生的影响来进行分析。在微观效率比较中,回顾了先前有关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公共事业(public utilities)和不同的市政服务(municipal services)中政府和私人部门的不同表现的研究。在宏观效率比较中,对一些有关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的规模和经济表现之间关系的一些经验研究作了概括。
第八章对前面的讨论作了总结并得出了结论。第八章为市场和政府之间的选择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建议,讨论了政府能够用来增进市场功能、市场力量,能够用来改进政府职能的方法。这一章还强调了政府在指令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的作用,最后,以一些与市场和非市场体制各自困境有关的观察资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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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1)
第二章 市场失灵
市场的不充分
认为公共政策干预有理的主要依据是市场结果存在着频繁的、大量的缺陷。然而,这一论据不是政策制定或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只是必要条件。一个世纪以前英国经济学家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所作的评论几乎再合适不过了:“不能认为,缺乏政府干预的不干涉主义无论何时都是合适的;而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政府干预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缺点也许比私有企业的缺陷更严重①。”政策制定恰恰要求把市场造成的实际缺陷与非市场尽量提供的补救措施的潜在缺陷相对比。有关市场缺点或失灵的病理学在为政府的成功开药方方面只能提供有限的帮助。
但是,如何判断市场结果的成功或失灵呢?尽管有时含混不清,但两个宽泛的标准通常被正确地运用着:效率和分配公平。
如果市场产生的等量的总收益不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或者说,如果更大的收益不能在等量的成本下产生,那么,市场结果就能够被称之为是有效率的;在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总收益必须超过总成本,那么,结果才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效率因此就像是做一件工作的不同方式之间的竞争:如果市场能够以比其他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更低的成本完成任务,或者能够以同样的成本获得更高的效率,那么,市场相对而言就是有效率的;反之,如果其他制度安排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完成任务,或者能够以同样的成本获得更高的效率,那么,市场相对而言是低效率的。
这个标准界定了配置的或静态的效率。它能够以各种方式被扩展到其他类型的效率,并增进其他类型的效率。例如,动态的效率——在熊彼特的著作中尤其被强调——与自由市场或其他制度安排促进新技术的能力有关,这些新技术能够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或者能够创造新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并且以比其他方式更低的成本来完成这些事情①。X效率——哈维·莱本斯坦(Harvey Leibenstein)所造的一个术语——与自由市场或其他制度安排的下述能力有关:通过促进组织改进,激发工人和管理者的动机,全面改进经营决策(包括招工和解雇、升迁、工资和红利、工作场所的安排、设备、停车场等等),降低成本和提高任何现有技术的生产率①。
市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比其他制度安排更促进这些成果,决定了市场比其他制度安排在多大程度上是动态效率还是X效率。
为判断市场造成的结果分配公平(outes distributional equity),尽管援用了第二个标准——超过了微观经济学的常规范围,但这个标准对可选择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价和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经济学家们在解决分配这一难题时,不会比解决相对严密的效率问题更轻松。例如,处理赋税归宿(tax incidence)问题仍然是公共财政领域的中心问题,赋税归宿说到底属于分配问题。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们也通常是站在把对经济效率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的立场上来评价可选择的再分配和税收项目。在实际的公共政策领域——无论是与教育、能源、住宅、外贸有关,或是甚至与防务政策有关——与对市场结果的功过作出判断的效率问题相比,分配问题通常更有影响。正如雅各布·维纳(Jacob Viner)观察到的,政府对自由市场的广泛干预已经造成“……相当程度的对现行收入分配不满这一结果……除非自由市场在人们能够接受的‘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背景下运作,否则没有一个现代人会对自由市场抱有热情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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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2)
甚至当分配公平(distributional equity)的极端重要性得到公认时,问题依然存在: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评价它?答案将是非常不同的,而且常常是模棱两可的,这取决于在何种意义上来解释公平:是结果相等还是机会均等?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公平还是《旧约全书》或《新约全书》意义上的公平?或是在考虑给那些受到更多优惠的人任何进一步的改善之前,先保证弱势者的境遇得到改善①?
众所周知,大量的文献已经表明:市场也许既不能产生最佳的(高效的)经济效益,也不能产生理想的(公正的)社会效益②。尽管有关这个话题的结论还没有写,但公认的市场失灵理论的要点还是值得概括一下,作为后面讨论非市场失灵的背景③。
市场失灵的类型
市场缺陷或失灵的根源或类型有四种。我交替使用缺陷(shortings)和失灵(failures)两个术语,严格地说,缺陷一词具有更宽泛的意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情愿把市场失灵限定为偏离帕累托效率的结果(Pareto…efficient outes),因此,除有关分配影响效率的内容之外,他们不把分配问题包括在内。相比之下,许多非经济学家(甚至还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分配优先于,或应该优先于效率,他们之所以挑市场的错,确切地讲,是因为市场在赋予这种优先权上的失灵①。学科的正统性和实用性之间的选择对我而言是清楚的,因而本书把对分配问题的思考放在市场缺陷或失灵的范围内。
外在性和公共产品
只要经济活动造成因某种商品供应不足而引起对其他有关商品的需求(spillovers),无论收益或是成本,它们各自并未被生产者占用或来自生产者,那么,从先前对配置所界定的意义上讲,市场结果将不是有效率的。因为这些外在的收益或成本并没有进入生产决策所依据的核算之内,与社会效率产出水平相比,(纯)收益的外在性产生得越少,(纯)成本往往产生得越多。教育就是被公认为为整个社会带来积极外在性(收益)的一个例子,除非收益由接受者直接获得。如果市场未被激发起来,那么它就有生产不足的倾向,而这些外在性为政府弥补这种倾向所进行的干预——通过财政拨款,或直接的公共部门的产品或规章——提供了依据。其他的积极外在性的例子是由致力于研究和发展的活动或探索而产生的知识和技术所提供的。就这些收益外在于、而且并不为因此而承担相关成本的企业所占有而言,这些企业和其他企业将在研发(R&D)上将投入降到最少。因此,除非政府通过资助或其他手段激励这些行为来进行干预,否则市场将再次不能够遵循配置效率的标准。此外,就动态效率——新产品和程序的开发——也依赖于知识和技术的创新而言,无拘无束的市场也将达不到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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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3)
飞机和其他工业活动的化学性物质和噪音排放是消极外在性(成本)的例子。它们的存在为政府弥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过剩的倾向所进行的干预——通过税收或直接调控——提供了依据,因为不然的话,外在性不会被重视。
与外在性相关的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能够与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区别开来:一旦大多数与产出相关的收益或成本分别由生产者获得或支出,尽管有些并不如此,私人产品便将发挥作用;一旦行为的大多数结果由不可占有的收益(例如,国家安全,这是真正典型的公共产品的例子)或不可获得的成本(例如犯罪,典型的公共“丑恶”)组成,后者(公共产品)便将发挥作用。
在与外在性相关的不可占有的结果(收益或成本)和与公共产品相关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消费之间能够作出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下,结果被全体所享有或利用。因此,不可占有性(nonappropriability)内在于公共产品之中。
然而,公共产品的观念还能够被看做具有极大外在性的私人产品的极端案例。与某些化学处理工厂有关的水污染就说明了这后一种情况。由此观之,外在性是一个比公共产品更普遍的概念①。
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1960)对由外在性造成市场失灵的观点提出了一个有力的反驳。科斯认为,假定始作俑者和把外在性实际带入市场的接受者之间能够达成交易或契约,外在性并不必然导致市场失灵②。他争辩道,那些外部成本(诸如由化学性物质或噪声排放而造成的外部成本)的受害者通过出资使外在成本的始作俑者来终止或减少有害行为(例如制止或降低排放),能够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这些成本。一旦成交,继续排放则变成一种实际的成本,因为作恶者将失去所开出的付款,除非他终止招人反对的行为。因此,在鱼和熊掌兼得的努力之中,一个理性的、冷静的和精明的消极外在性的始作俑者将试图减少这种外在性。例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没有付出代价——已经通过受害者的支付而变得明确的情况下,始作俑者将考虑采用不同的化学工艺,或遵循不同的流程,或开发适宜的、能够使其继续生产活动(这是排放的首要原因)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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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第一章 基本的经济选择(14)
不幸的是,科斯强有力的理论论证陷入了严重的实施难题之中。麻烦在于,他所设想的消极外在性的始作俑者和受害者之间的那种交易或契约很难达成①。实际上,完成作恶者和受害者之间,或施惠人和受益人之间这种交易的困难(这意味着成本)如此之大,以至于根本形不成契约。然而,就这些艰难的交易成本能够被避免或克服而言,市场能够克服外在性并且继续有效地发挥作用。在那种情况下,由已经调整的、并且现在再一次产生效率的市场结果所形成的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