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中国经济-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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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希望政府节约行政开支,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以减轻国内企业与消费者的负担。但对政府而言,行政改革困难重重,收效甚微,面对国内的巨额储蓄,最简单的办法是加大国债与地方债、企业债的发债量,也许2009年中国的财政赤字将远远超过预算,这将给日后中国经济复苏埋下隐患。
藏富于政府,还是藏富于民?关键在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对经济长远发展的影响,如果政府在强大的收入激励下,将自己当成独立的利益主体,而不是纳税人所购买的公共产品的服务主体,甚至站到市场主体与消费者的对立面,唯一的办法就是约束财政增长幅度,使政府不得不恢复公共服务的本职,迫使政府组织消肿,否则,财政收入的增长只能提供更多的浪费资金和沉没成本、*成本。
世界经济转型,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又一个契机,当我们一再表明对外开放与市场化的立场时,应该以市场化的财税体制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相辅而行。经济下滑而税收增长,政府支出增加,对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在宏观经济数据与税收增长反差的背后,说明中国企业的市场化动力在衰退,说明居民财富缩水、消费意愿下降,这种情况不改变,我国经济有可能陷入表面增长下的实质性衰退。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仍需推进(1)
经济衰退期有人重提增加国民收入为内需拨火,在2007年中国经济热得发烫时,很多人提到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为经济降温。无论经济是冷是热,国民收入增加是所有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是解决中国经济顽疾的公开药方。
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旨在为发烫的经济降温。会议透露出2008年宏观调控将“从紧”,“稳中求进”将成为基调,时任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2007年中日经济高层对话上明确表示,未来将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两防”毫无疑问已经成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谁都不会否认,在中国经济转变的关键时刻,需要一个平稳的产业与金融环境,此轮调控正值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起步之初,能源、环境、税收等一系列政策鼎革之际,给过热的经济降温取得了最大限度的共识。
争论的焦点不在于降温本身,而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如何降温?第二,中国经济在降温之后走向何处?这两方面是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正反两面,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中国经济必须尽快补上国民财富增长难敌国家财富增长、内需远远抵不上出口这一课,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制订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以国民财富的增长与公共福利体系的完善,来抵挡资本时代的巨大冲击。
让中国经济冷却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在加快汇率市场化进程的同时,政府不停地动用财税、货币等各种手段,并且通过向国际输出资本的方式挤去资产和价格泡沫;另一种是通过二次分配加快生产要素价格的改革,尽快实现财富向民间的转移,以拉动内需市场,杜绝国民的后顾之忧。前一种方法目前已经初现端倪,中国企业源源不断参与海外并购、中投公司与QD II资金海外投资起航就是表现,这种外科手术式的办法,通过减少货币总额与资金量强行除泡;后一种方法则可以称之为中医疗法。
通常认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短期内大幅提高是经济步入过热区间的一个标志。这是宏观经济学的常见理论,同时容易导致片面解读,形成认识上的巨大误区。在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市场预期模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支配收入追随产品价格提高是通货膨胀无法压制的一个结果,而不是通胀的成因。
那些认为我国的国民财富大幅增长的说法同样昧于事实,在藏富于民方面政府一直做得不够,甚至大多数无法享受资产收益的国民成为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无法同步地成为社会经济进步的利益分享者。
国民收入增加将使经济失衡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以日本为例,从1960年池田内阁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到1967年比计划提前三年使实际国民收入增加了一倍,至1973年,日本人均实际国民收入甚至增加了2倍。由此奠定了日本经济起飞的基础,从制造大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经济强国。
解决收入分化的问题是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引入了“最低工资制”,同时扩展了社会保障计划,完善养老保险金,提高健康保险付给率,作为配套措施针对农业与中小企业制订了专项法律,缩小不同企业、不同阶层之间利润与收入的剪刀差,同时实行基础建设与减税等方案。到该计划结束时,日本的最大特点是全体国民恢复了经济信心,社会进入大众消费时代,以往激烈的劳资等社会矛盾开始消解,民间私人产业投资兴盛,失业率维持在1%左右,“平稳发展派”最担忧的通胀难题等并未如期而至。 。。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仍需推进(2)
我们不能忘记日本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前提,即经济的高速增长,使不断增长的国民收入成为有源之水,否则所谓国民收入倍增不过是通胀与挤压企业利润的代名词。当时,日本政府除了收入计划之外,还有经济发展计划:国民生产年增长率平均;到1970年度国民生产总值增加1倍以上,最终达到26兆日元目标。目的是达到“经济高速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完全就业”。日本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年增长(计划目标),才有了国民收入年增长率达到(计划目标),二者基本实现同步增长,虽尚未做到完全同步,但已经实现了消费革命。
投资增加与资源的有效使用是日本经济发展的基础,从1952~1970年,日本私人投资增长超过10倍,生产效率大幅提升,这成为日本经济增长的坚实基础。反观中国国内经济形势,私人投资增长虽快,却大起大落,经济发热时如野草蔓延,经济紧缩时祭于旗下,一片肃杀。如何在稳定中求发展成为中国经济面临的严峻考验。对于投资的约束已经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我们更不应该忘记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应有配套的经济手段—充实社会资本、控制外资、引导国内储蓄转为投资,引导产业结构高级化,促进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提高人的能力和振兴科学技术,缓和双重结构(即缩小工农业剪刀差与各阶层收入差)和确保社会稳定。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个庞大的经济发展规划,涉及行政与经济资源的调整,涉及政府的财税政策与补贴政策,涉及产业的调整,概而言之,是整体经济的大转型。2008年7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答复有关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广东省从2008年起实施“工资倍增计划”等三大计划,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到2012年比2000年工资水平翻两番。在经济急剧下滑、农民工纷纷回乡之时,仅仅依靠劳动保障部门的一纸行政命令,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只能是一个不成功的秀。
宏观经济数据也能印证这一结论,政府设立工资指导线基本上属于画饼充饥。
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出台地方性工资法规或规章的省份达12个,27个省份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特定行业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全国各地都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绝大多数调整幅度在10%以上,调整幅度最高的达到64%,2007年,有21个省份又进行了调整。
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中国社科院2007年11月发布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赢利能力与竞争力》,数据显示,1990~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降低到,降低了12个百分点。可见,劳动者报酬被大力挤压。以往的企业利润高涨期,劳动者报酬都没能水涨船高,目前中国经济处于艰难的转型期,绝大部分制造企业处于汇率上升、原材料价格上升、出口受阻的水深火热境地,最大的任务是存活,而不是给工人涨工资。
企业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只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工资条例(草案)》主体已完成,将把工资劳资双方集体协商通过法律化确定下来,“刚性”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法律法规将明确规定除少数垄断行业和企业外,企业有关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
要兼顾企业发展与劳动者薪酬,政策必须通盘考虑,不仅赋予劳动者博弈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在经济转型期善待企业,收缩政府财政在GDP中过大的比重,给予企业平等的市场发展空间,而不是采取目前经济转型、企业艰难之际采取割喉战术,给予市场沉重打击。事实上,随着珠三角、长三角制造企业的破产,失业者会大批增加。发展经济之后才能共享发展红利,有关方面对此应有清醒认识。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常出现在下述经济阶段: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过剩与通胀压力共存,政府需要提振内需;从外向型经济向内向型经济过度;政府财政收入远远大于国民收入增幅,导致储蓄、投资大于消费,造成经济不平衡。几乎所有国家的经济起飞几乎都经历过类似的国民收入培增计划。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最大的缺憾在于,没有类似的计划使国民财富同步增长,反而使国民成为改革成本的长期承担者,并因此留下内需不振、经济失衡、社会矛盾激化等种种后遗症。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可以化解经济体内的两大痼疾:一是改变产能过剩;二是藏富于民。藏富于民可以自然消解巨大的外汇升值压力,从行政市场走向民间市场。也只有制订了这样的规划,有关部门才能回答,发展为了什么这一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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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既得利益阶层手中拯救市场经济(1)
2008年是转折年,《劳动合同法》、《工资条例》等一系列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出台,旨在从严重倾斜的收入分配中拯救市场经济,重树市场经济的合理逻辑,寻找市场经济的民间合理性与合意性。
政府必须主动纠偏,而不能一味依赖市场的自觉,那是因为在市场之初的资源分配并不健康,已经有了行政之手的烙印,只能依赖行政之手给予干预;而业已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成为公平竞争与全民红利的市场经济的最大敌人,唯一能与既得利益集团抗衡的只有政府的力量。美国金融学家拉古拉迈·拉詹、路易吉·津加莱斯的《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正表达了这一层含义。
我国目前的劳动者薪酬过低,没有办法通过市场劳动者议价主动矫正。有几个客观因素:第一,是劳动者供应过于充分,这使得劳动者对薪酬毫无议价能力;第二,法律法规没有给予劳动者简便低廉的议价权力,农民工讨薪居然要总理出面,高成本的背后是薪酬畸低、议价成本畸高的现状。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性折价不是市场所能够解决的,必须通过法律与基础人口流动制度的调整才能解决;第三,经济上升期资源偏向于企业主,如果要维持廉价商品与一定的出口比例,就必须使劳动者的薪酬维持较为灵活的市场定价体系,否则就需要重新进行一套制度设计,而这也需要动用政府的力量。
不可否认,在《工资条例》出台之前,《劳动合同法》、《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都对工资的良性增长有些许规范,但最终都没有形成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指出,“其实我们一直在通过多种调控手段来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劳动保障部门曾督促各地,要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效果不彰。原因在于,法律的软约束无法打造刚性的最低工资约束机构;制度性的劳动力折价消解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努力;政府在效率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左右摇摆。最后的司法救济不能落实,法律徒有其表。
政府的一些倾向性政策造就一级分配体系的不公平,消解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努力。如垄断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不公平的收入差距、垄断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的收入不均衡。2008年中石化员工普涨300元工资,掀开垄断行业上调收入的序幕,据悉,包括中石油、电信行业、电力行业在内的一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都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