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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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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六条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
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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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条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条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百二十条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
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
第二节审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 
1次。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

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百二十二条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百二十三条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百二十四条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

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

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三百二十五条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 
1次,内容包括: 


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 
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 
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 
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 
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开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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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统计报表、帐簿、凭证、业务
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三百二十六条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
包合同的权、责、利。
内容包括: 


1。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 
2。审计承包方的财务帐目、年度决算; 
3。承包方任期或承包期满后,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百二十七条未经审计不准进行承包,终结审计或任审计期间,承包经营者不得调离其
所在企业。
第三百二十八条每一次定期或重点审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制定审计报告。审计人员
有权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实施。

第三节监察

第三百二十九条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纪检查,主要检查
各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董事会决定的情况。
第三百三十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

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一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 
10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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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处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监察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监察委员会接到申诉,应在 
10日内进行审查, 
15日内作出决定。原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不正确的予以撤销或变更。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监察部执行。
第三百三十三条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对优秀者予

经表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予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三百三十四条监察部负责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部处理意见的员工,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 
10日内向监察委员会申诉,由监察委员

会审查处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监察委员会、监察部查处员工违法违纪问题时,各单位及接受调查的员工

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在提供情况及材料。
第三百三十六条对员工的审查必须公正、客观,作出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三百三十七条党员员工违犯党纪应受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员工违法应负法律责任的,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应将案情转报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员工不服公司处分决定的,可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关申诉。

第十章考勤

第三百四十条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四十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打卡或其他考
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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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
外出办事须经本企业、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三百四十三条各企业应安排人员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员
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每月将员工出勤奋情况汇总后报财务部门扣罚工资、奖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 
3天以内的(含 
3天),由主管部门
的领导批准, 
4天以上的,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公司部门主任、部长、下属公司经理(含主持全
面工作的副职)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
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员工请假到国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访友,一律需报总经
理批准。

第三百四十六条旷工 
1…2天的每天扣发 
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 
3天至 
5天的,扣发半
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 
6天至 
10天的,扣发 
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 
11天至 
14
天的,扣发 
1个月的工资和 
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连续旷工 
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 
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三百四十七条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
工处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 
3次按旷工 
1天处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产假、婚假、产育假、节育手术假时,必
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百五十条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1。病假在 
1个月经上 
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 
1年工龄(指
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 
60%,2年工龄发 
70%,3年工龄发 
80%,4年工龄发 
90%, 
5年工龄发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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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假超过 
2个月的,从第三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 
1年工龄发 
50%,2年工龄发 
60%, 
3年工龄发 
70%,4年工龄发 
80%,5年工龄发 
90%; 
3。病假超过 
6个月的,从第七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 
5年的发 
50%,工龄 
5年
以上的发 
80%。
第三百五十一条公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下属公司、企业经经理批准,决定加班工作、
生产的,加班 
1日增发给 
1日工资或安排补休 
1日;加夜班的, 
3个夜班按 
1日计。
第三百五十二条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保密工作

第三百五十三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百五十四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五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

密。
第三百五十六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

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百五十七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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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传递、保管。
第三百五十八条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三百五十九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百六十条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

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百六十一条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

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三百六十三条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

予以除名。
第三百六十四条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
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第十二章安全保卫

第三百六十五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
制度。
第三百六十六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百六十七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

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百六十八条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三百六十九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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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百七十条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

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三百七十二条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
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
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三百七十三条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产志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
进入。
第三百七十四条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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