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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让管理脱下洋装-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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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它当作相互矛盾的概念,认为既然提出了“依法治国”,还提什么“以德治国”?其实他们恰恰没有搞清楚二者正是管理的一体之两翼。“法”是人们要遵守的最基本准绳,但很多人和事不可能是“法”所能涵盖的,还必须依靠道德舆论来教化之、约束之。因为对有些人来说道德对其已经不起任何约束作用,或者说这种人已经没有任何羞耻之心,那么一旦触及法律就要绳之以法了。从根本上说是以“德”来管理人心,但到了如孔子说的“礼崩乐坏”的地步,必须要靠“法”来维持最基本的秩序了。正如古人云:道之不存,代之以德。道乱了,或说世道乱了,才要用德来治理;而德之不存,则求之以法。
  2.“权变理论”与“宽猛相济”
  关于“德”和“法”的关系,我们的祖先早就提出了“宽猛相济”的方针,这是古人提出的一条治国谋略。所谓“宽”,是指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的过程中采用宽松、怀柔、恩惠的策略,使人民能够自觉地接受并遵循统治者所提倡的礼义道德,同时还需要制定规范和法律规章制度。古人讲的“德治”、“仁政”、“以德化民”等统治手段,都是“宽”。所谓“猛”,是指统治者利用严格的法制、刑法等强硬的手段来管理百姓,使百姓生活在一种严格的管理氛围之下。古代法家所强调的“法治”就属于“猛”一类的治国策略。不同的管理环境和不同的管理对象,需要不同的管理策略和管理手段。这可以说是我们最早的“权变管理”理论了。先人们明白,没有一成不变的管理手段,没有绝对万能的方法。
  如果我们对“宽猛相济”溯源,那么在春秋时期齐桓公得名相管仲之辅佐而成就霸业的典故就能得到印证。管仲在治国策略上有一句名言“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古人一般以赏赐为宽,以刑罚为猛。管仲正是依靠这一点,才使齐国走上了国富兵强、称霸诸侯的道路。管仲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依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两条依法治国的原则。首先,要“令顺民心”。他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国家的法律必须依靠人民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并且要适应民众的风俗习惯,做到与俗同好恶。要做到这一点,管理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时就要充分考虑被管理者的利益。管理者切忌依据自己的主观好恶来制定法律。其次,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做到信赏必罚,这是保障规章制度信度和严肃性的基础。这一点在《易经》的“师”卦和“家人”卦中都有所体现。“师”卦中的头一爻爻辞是: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意思是说,出兵打仗,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否则不论战争胜负都是一个字——“凶”!“家人”卦中的第三爻是这么说的:“家人嗃嗃,悔厉吉,妇子嘻嘻,终吝。”家长治家要适中,当不得中时,宁可严一些,过严虽然使家里人嗃嗃叫,有悔有厉,但最终还是吉的;反之如果过宽,虽可令妻子儿女嘻嘻哈哈,而终究是吝。由此可见,我们的祖先是常把治家、带兵和国家治理联系在一起的。
  公元前6世纪的郑国子产是第一个提出“宽猛相济”的人。他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那么,什么时候应该宽,什么时候应该猛呢?子产认为必须依据管理者的德性而定。如果君主有德,就应该实行以宽服民的治国策略;如果君主无德,那么最好是以德服民。因为一个性格暴戾的统治者如果实行以宽服民,人民受宽的假象所迷惑而行为无所顾忌,这恰恰成为残暴的君主杀人的借口。这说明不同性格的管理者其管理风格也应该不同。
  刘邵《人物志》又曰:“王化之政,宜于统大,以之理小则迂;策术之政,宜于理难,以之理平则无奇;矫亢之政,宜于治侈,以之治弊则残;公刻之政,宜于究奸,以之纠边则失其众;威猛之政,宜于讨乱,以之制善则暴;伎俩之政,宜于治富,以之治贫则民劳而下困。此以上皆偏才也。”意思是说:实行王道教化的统治,适合于全局性、长远性的治理,用来处理具体事务就显得迂阔;讲究权谋的统治,适合于扶危救难,在安定太平的时局下就不会有显著的效果;匡正时弊的统治,适合于纠正奢侈堕落的风气,靠它来治理已经病入膏肓的国家只会越弄越糟;苛刻寡恩的统治,适合于纠正朝廷中的邪恶势力,靠它来治理中央之外的不正之风就容易失去民众;威猛暴烈的统治,适合于###内乱,靠它来管理和平时期的老百姓就未免太残暴了;注重技能的统治,宜于发展经济,富国强民,用来解决贫富衰弱只能劳民伤财,给民众增加困苦。这正是“辩证施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运用,对我们今天的企业管理有着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
  

顺乎天理(1)
1。何谓“理”
  我们在提到“理”的时候,还常常和“道”联在一起。我们经常对人说:凡事要讲道理。这就又引出了“道”和“理”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今天我们说事物的运行规律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道理。其实,“道”与“理”的涵义是不同的。从孔孟到庄子,先秦至两汉多在讲道,魏晋至唐宋重在讲理。“道”与“理”在中国哲学中有最为精致的发挥。在中国古代,“道”与“理”分属两个不同的哲学流派,只不过今人已经将“道”与“理”混在了一起。
  “道”基本属于庄子的道家,“道”在道家学派里是运动规律的总称,也是任何事物存在的依据,因此,“道”是虚无的精神实体。所以《老子》开篇就说道:“道可道也,非常道也。名可名也;非常名也。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微。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按照老子的观点:“道”这个东西说不清楚,也无法命名,你如果想给它下个定义,那就不是“道”了。这个说法确实有点玄,但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人类在追寻“道”的道路上是永无止境的,也是无法穷尽的。谁敢说发现了终极真理?谁敢说已经解释清了宇宙?没有!此后,庄子及两晋等玄学家更是把“道”认为是宇宙发生的玄妙母体。这其实也是对“道”作了最直白的注解,道行之而成也。说白了,“道”是先于“理”而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宇宙里即使没有人类,这种规律也自在地存在。正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而“理”则是人们对“道”的认识,因此,“理”必定受制于历史条件、自然环境的影响。你有你的认识,我有我的认识,中国人有中国人的认识,欧美人有欧美人的认识,于是就出了各家的“理”,而且大家都认为自己的是真理。在儒家的学说中,“理”是在宋朝经过理学家的充分发挥后,才逐渐成为儒家的一个最高目的。儒家讲“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终极意义就是达到明理至理的境地。实际上也就是在不断地追寻着对“道”的认识。三国时王弼首先提出“理”字,他说:“物无妄然,必有其理。”
  和道家一样,儒家认为“理”是一种最高的精神实体和永恒存在,先验的,不同于西方的上帝。儒学家承认“理”的客观存在,万物一理,是对“理”的最好评价。既然一切事物都有其所以然,我们就得了解它并遵循它,否则别人会骂你:不讲理!不讲理者必遭天谴,所谓天理难容。因为“理”太大了,可以替天,谁都怕遭到报应。
  因此,“理”和“情”、“法”一样,都是有了人类以后才有的,是人类根据自己的认识水平对大自然以及各种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作的解释。严格来说,讲理就是遵循自然规律,大自然的春夏秋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道”,你把它表述出来就是“理”,谁也不能改变它,违背它;小到生产过程中的操作程序,也是“理”,因为这个程序是客观存在的,谁违背了它就得出事故。
  当然,“道”也有大小之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所以“理”也必有大小、公私之分。“理”之大、之公,放之世界而皆准;“理”之小、之私,安于家族、地域才有效。大理含小理,小理不背大理,这就是真正的“理”、真正的公。
  2。“理”与“情”的关系
  将管理简化为:“法”、“理”与“情”。这种说法对于普及管理知识确有一定的作用。因为人们常常挂在嘴边上的一句话是:这事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或者说,既要合理又要合情。同时又有人说了在中国是情在先,法在后,是情大于法,中国从来就没有法治的传统。在这些人看来,中国的管理从来就是以徇私情为主的,而西方是法大于情,所以人家才真正懂规矩。果真如此吗?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咱们还是理一理“法”、“理”、“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
  首先,这三样都是在有了人之后才出现的,也就是说只有“道”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理”是人们对这种规律的认识;“情”是世界上有了人之后,人与人之间产生的感情;而“法”是人们依据“理”与“情”制定出来的约束人们行为的强制性的标准。

顺乎天理(2)
按易经的观点,世界上有男女是自然,男女生情结为夫妇,这样就有了夫妇之间的感情以及约束双方的人伦道德及法律关系;然后父生子,子生孙,是自然规律,是自然繁衍之理;然后又产生了长幼有序的家庭关系。因此,人之繁衍的“理”在先,父、子、孙之“情”在后。毋庸置疑,这表明,在人类出现之后的“法”、“理”、“情”首先是遵循自然规律的“理”在先,然后才有了夫妻之情、父子之情、兄弟之情、朋友之情、同事之情,当然这个“情”里既有一般的感情,也有爱情、亲情,还有仇情。总之是先有了自然之“理”后,才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情”。
  一句话,自然规律于先,人于后;自然为大,人为小。这与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有很大的区别。自然之理先于自然之情,自然之理胜于自然之情,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大的理。
  显然,有“理”才有“情”!“情”下讲“理”,是先讲小后讲大,是先个人后集体,是先家庭后国家(社会),是散沙行为的思想根源,是私情,是虚情,是假情。
  因此,讲“情”是在尊重“理”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国家、集体、家族,还是个人,常常是“理”先于“情”的。“理”先于“情”而获得繁荣、安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同样,“情”先于“理”而让我们跌入深渊、吃尽苦头、受尽磨难的,也比比皆是。
  现今社会,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有法不依,有法不行,致使腐败丛生,这都是不顾理、不讲理,而置私情于先的典型行为。其结果必然是:社会无公,贫富悬殊;社会动荡,互不信任;人人埋怨,人人遭殃;一盘散沙,国力难聚。
  但是,讲理并不等于不讲情,更不等于忘情。讲理恰恰正是为了更好地讲情,是在认清“情”与“理”相互真正关系的基础上讲情,是在捋顺“情”与“理”先后、轻重等的基础上的讲情。讲理是要讲理下之情、公理之情。如此讲理才是讲真情,才是讲自然规律之情,才是讲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之情。
  总之,“理”与“情”,是“理”在先,“情”在后;是“理”含“情”,“情”从“理”;是大“理”含大“情”,大“理”包小“理”,大“理”蓄小“情”;是大“情”含小“情”,大“情”蓄小“理”;是小“理”包小“情”,小“情”尊小“理”。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理”与“情”的关系,我们再来探讨“法”与以上两者的关系。
  3。“法”与“理”、“情”的关系
  “理”是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相互依赖、共同生存的需求在不断地增加。这导致人类相互的接触越来越频繁,矛盾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以“情”维系社会关系的管理方式越来越显得在阻碍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显得在制造社会的倒退和混乱。同时单纯靠“理”来说服人们也不能奏效,因为社会上有人根本就不讲理,于是就需要用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来评判是非,约束人们的既不讲理也不讲情的言行。人类急需一种新型的、能促进社会正常而健康发展的、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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