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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契约精神-第4章

小说: 契约精神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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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担心老板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突然辞退自己;老板担心员工不遵守职业道德,突然背叛自己,带走客户和资金;客户担心企业没有遵守商业规则,欺骗自己,以次充好;夫妻彼此心照不宣,总是害怕对方背叛自己;为了自己的利益,朋友交恶,手足相残……
  有这样一句戏言,老乡见老乡,背后开一枪。虽然话说得有些绝对,但是在社会上违背契约精神的现象频繁发生的今天,人们都在担心被自己最信赖、最熟悉的人背后叉一刀。
  现在的人们之所以感到自己不快乐,是因为一些人违背了契约精神,导致了我们的权益无法获得契约的保障。
  《做人不能太老实》、《做人要有心机》、《做人要有手腕》、《跃龙门》、《大明帝国之夜来风雨》……与契约精神的缺乏相对应着的是反契约精神的文化的泛滥,文化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厚黑学说和反映心机权谋的图书和影视剧,这使得社会上权谋盛行,人人自危。
  契约精神的核心是与人为善,善是一种精神的契约。每个人在遵守契约的同时,都要面对别人不遵守契约的风险。哪怕别人违背契约,自己也要坚守承诺。相反,不遵守契约通常给自己带来更多的伤害:焦虑、压力、不快、忐忑不安、害怕被别人指责批评。许多例子都告诉我们,违背了契约精神并不能够让我们得到的更多;相反,却会让我们失去很多,哪怕你是明星大腕和著名企业。
  2003年7月1日,耐克与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约定自签约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足部用品、服装、配饰和器具。在合同期内,郑智不得穿着或使用除耐克以外的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得和任何除耐克以外的产品或非运动足部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签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后开始的认可、促销、顾问或相似性质的合同等排他性条款。耐克给予郑智的基础报酬分别为:2003年20万元,2004年50万元,2005年60万元,2006年70万元及2007年85万元,均为税后实际收入。此外,耐克还将根据约定的条件支付郑智表现奖金。
  合同签订后,郑智在各类比赛中均穿着耐克球鞋。然而在2004年以后,郑智有两次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加比赛。2005年3月18日,郑智正式向耐克发函,要求从即日起中止合同。同年4月底,郑智与阿迪达斯苏州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在2005赛季和活动中,郑智均穿着阿迪达斯运动鞋。2005年11月7日,郑智接受了阿迪达斯为其制作的特制靴,鞋面上印有“郑智”字样的繁体字,并且从此开始频繁参加阿迪达斯的各项宣传活动。
  2007年4月,耐克公司以阿迪达斯公司利诱郑智促使郑智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赛并与郑智签约构成侵权为由在上海提起诉讼。2009年7月23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与郑智连带赔偿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失20万元。
  和谐社会需要契约精神。特别是那些明星、政要等公众人物,那些在行业、在全国甚至世界闻名的企业,更要为社会作出遵守契约规则、遵守契约精神的表率。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具有契约精神,都能够遵守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都能够按照章程和规则办事,社会就会少了许多矛盾和纷争,就会变得更加和睦和谐。
  契约箴言
  人心只有存善,才能被阳光照耀,所以善的契约才在世界普遍存在。
  懂得珍惜这种契约的人是高贵的,懂得为冷漠付费的人是明智的。

契约文化缺失:重礼义,轻规则(1)
中国的历史传统中不乏深厚的契约因素,很多历史学家甚至认为中国契约制度的产生要早于西方。的确,《管子》中关于尧舜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与其他部落交换虎皮的记载,《尚书·舜典》中关于刑法制度的记载,以及夏、商、周等朝代制定的一些法律条款,已经有相当多的契约精神蕴藏其中。
  西周中期的铜器铭文就是有文字可证、有实物可考最早的契约。西周时期,人们在买卖重要商品时,都会签订契约,而且有专任官吏“质人”负责管理、监督此事。当时的买卖契约叫作“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由于这类契约在普通百姓中间广泛使用,所以人们称其为“万民约”。
  1930年,瑞典人贝格曼在我国甘肃居延地区发现了一批汉代契约原件,有的还标有年号,其中有卖衣物、布匹的契约;有卖田地的契约;还有一些廪给凭证。这批契约的数量虽不多;却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批契约原件;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汉代法律中已经有对契约*利的保护条款。为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理;对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的契约,则对债权人尽可能地予以补偿。
  《资治通鉴》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贞观六年十二月,唐太宗放死囚们回家与家人团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三百九十名死囚,无人监督,全部如期返回,没有一个人逃跑。他们明知已被判死刑,还视死如归地回来受死。
  白居易《新乐府》诗“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说的就是这件事。太宗与死囚的约定说明了契约精神是我国的优秀传统。原来唐太宗本人就是一个具有契约精神的政治家。唐朝在他的精心治理下也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契约精神和契约文明的社会。唐太宗以一个明君的胸襟气度,同情囚犯,信任囚犯,让其回家。囚犯以同样的诚信回报太宗,如期自诣朝堂。当然死囚的诚信也并非是无因之果,他们是基于唐太宗成其孝道、夫道、父道之后,给予唐太宗的丰厚的回报。死囚的诚信是基于爱人如己的原因而衍生出来的。
  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同时,唐太宗还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在贞观时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太宗一再加强对王室的告诫,要求他们做弘扬契约精神、遵纪守法的典范。他对吴王恪说:“父之爱子,人之常情,非待教训而知也,子能忠孝则善矣,若不遵诲诱,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戮,父虽爱之,将如之何?”然而吴王恪不听父亲的劝告,“数出畋猎,颇损居人”,结果被免官,削户三百。这说明太宗为维护法的公正与尊严;是不徇私情的。由于太宗的苦心经营,贞观年间人人都具有契约精神,法制情况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人更少。据载贞观三年,全国判死刑的才29人,几乎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的最高标准——“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罚。
  然而,这些都只能算作是中国传统中的契约因素,还远远不是一种契约文明。
  契约文明当然基于契约,但并不是有了一纸契约就能产生契约文明。契约文明包含的内容有: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其中,契约自由精神是核心。为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和交易,人们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契约。而契约一经签订,就对签约双方产生约束,双方就要恪守、履行各自的承诺,这就是所谓的“信用”。契约作为双方的一种“合意”,达到了双赢和互利的目的。契约文明,既以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础,也以独立的司法体系作为保障,还有人格独立、平等公正、权利义务一致、契约神圣等相应文化观念蕴含于其中。。 最好的txt下载网

契约文化缺失:重礼义,轻规则(2)
反观中国历史,既缺乏发达的商品经济,又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更缺乏产生契约文明的契约文化。中国历史上的绝大部分时期,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集权专制,在文化上等级观念浓重,契约文明是不可能在这样的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土壤中产生的。
  中国文化基于农耕活动,地域的相对稳定,民族的相对单一,因而极易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的、稳定的“礼”制文化。“礼仪之邦”,有讲“礼”的文化传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礼”是人的行为的指导。远在周代“礼外无法”,“礼”代替了法律的功能,带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儒家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也就是说,人的视、听、言、动,都要受“礼”的约束,只有合于“礼”的才能做,不合于“礼”的就不能做。“礼”具有约束人的行为的功能,其本质就是“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是区别等级 ;强调差异 ;由于差别而产生了贱者、幼者对贵者、长者。很明显,这样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与西方社会中的平等观念有天壤之别。契约文明的根基在于平等,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是不可能产生契约文明的。我们说,中国自古以来就缺乏契约文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我们并不全面排除中国传统文化的契约资源,更不是说中国人都不讲信用,而是说,中国缺乏契约文明基础,难以形成普遍的信用风气。占据中国文化统治地位的儒家除了重“礼”,也十分重视“信”。但是,儒家所讲的“信”,与契约文明中的信用有极大的差别:
  其一,儒家所讲的“信”,是伦理学上的“信”,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是局限于亲缘、准亲缘即“熟人”之间的“信”。“信”的圈子仅与亲缘程度相关,很小很狭隘。而契约文化中的信用则扩展到了整个社会,尤其是经济领域,这种信用将全社会的所有“陌生人”都囊括进来,因而具有极大的普遍性。
  其二,儒家所讲的“信”,是“诚善于心之谓信”,用现代语言表达,就是单方许诺、立誓。这种单方面的“信”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为道德高尚的“圣贤”毕竟少见,“信”往往随境而变。而契约文明中的信,建立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是对双方相互合作的约束,是合意,是互信,因而相对稳定。
  其三,儒家所讲的“信”与儒家所强调的“礼”、“仁”、“义”比较起来,是一种次要的道德义务。在儒家的“四教”、“五教”、“五常”中,“信”均列末位,而在“四端”中根本就没有“信”的位置。这与契约文明中把“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完全不同。
  所以,历史上的中国虽然也有很多的契约形式,但仅局限于土地、房产、过继、卖身等少数领域,而且契约形式极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形式,缺乏契约合同法规。由于受到宗法伦理关系的严重制约,这些契约缺乏作为契约文明本质的自由、公平、合意等价值内涵。
  至此我们可以判明,像刘备那样把江山托孤给诸葛亮,只是一种熟人之间的信任,而不是一种契约;诸葛亮鞠躬尽瘁辅佐刘备和阿斗直到生命终结,虽然其中包含有契约的因素,但体现的不是一种契约文化,而是一种忠义精神。到了近代及至当今,中国的一些茶房酒肆,街坊邻居买酱油买酒,都是可以口头赊账的。到某小酒店喝酒,一个月喝了八回,不用立即付钱,月底结算就可以,所以孔乙己能免费喝到月底。这就是中国古代遗留的“仁”、“义”传统,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赖钱总不好意思吧。这当中契约文化的因素很少,虽然也有合意,也有履行,但不是源自契约,而是源自儒家文化的“仁”、“义”。在一些传统的手工业作坊里,师徒关系也是靠忠义而不是用契约来维持的。师傅传手艺给徒弟,负责徒弟的衣食生活,徒弟尽忠努力工作。这样的文化传统,自然难以形成类似西方社会的契约精神。
  契约文明包含的内容有: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

特权意识浓厚,不知平等为何物(1)
集权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很长的时间。统治对象的相对稳定,形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集权观。一切社会资源都围绕帝王、天子这一中央集权运转。孔子的儒家文化造就了这种集权统治,集权统治又繁荣了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政治与经济利益高度集中,统治者拥有全国的土地,垄断着一切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资源,官僚们因战功、做官取得的土地,也不是恒久不变的。这种现象久而久之就在权力阶层形成了特权意识,而特权意识与契约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所谓特权,就是法律、制度规定、道德规范之外的特殊权利,是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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