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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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很礼貌的提醒我不要有多余的动作。
庭后,我也觉得有点过,就想以后开庭时改正。
判决后,“回访”时,被告人专门提到了我的这个动作,他认为很“給力”。
庭审中,不同的角色,对同一个事情,看法是不一样的。
作为律师,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
关于“回访”的时机,应该是案件判决后,法定的上诉期间。
因为:
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律师的委托手续就超了时效,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去会见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超了上诉期,有的时候对被告人不利。比如,如果被告人想提出上诉,律师就失去了为被告人提供上诉意见的机会。
案件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张萃时,一见面,她说的第一句话是“谢谢你了,王律师,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
然后说起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要我告诉她的哥哥,把孩子接过去。
谈到了庄稼,谈到了其他。
她的家人给我送了一面锦旗“仗义执言,为民请命”。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回访”对律师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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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1)
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
(1)
律师就应该有“律师样”,不单单开庭时,平时的言谈举止,都要按照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特点,确定符合自己的“律师样”。
钱列洋大律师和其他律师界的前辈,都这样谆谆教导。
我的切身感触,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必须这样做。
说句实在话,可能会引起别人的误解,但是,我还是想说,因为这是真心话。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目标群;不同的律师,“档次”不一样;不同的律师,当事人的“档次”也不一样;不同“档次”的当事人,对律师“档次”高低的要求也不一样。
律师“档次”提高了,当事人“档次”也必然提高,二者似乎成正比。
想成为“大律师”、“名律师”、“品牌律师”,必须从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档次”,因为,你的当事人也是具备相应“档次”的人,你的当事人会要求它的律师具备相应的“档次”。
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当然,“律师样”没有固定的格式。
只要符合社会或者说相应当事人的“标准”就可以了。
律师要做自己,要具备自己的特色。
今天早晨,几个熟人碰上了西装革履我。
问:“今天又出发吗?”
我开玩笑说:“今天去相亲。”
他们都笑了。
这时,又来了一个熟人,我便说:“你们看,媒人来了。他昨天晚上说带我去猪圈相亲。”
大笑。
你认为我有“律师样”吗?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要找到符合自己特点的“律师样”。】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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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2)
(2)
开庭时,律师也应该有“律师样”。
庭审是很庄重、严肃的过程。
有的律师,庭审时很随意。有的交头接耳,有的玩弄手中的钢笔,有的浑身乱颤,有的随意乱看,很少注意庭审。
一遇到这种情况,我就很生气。
最起码说明这名律师对案件不负责,对当事人不尊重,对旁听人员不尊重,对审判人员不尊重。
如果让审判人员认为你不尊重他,引起了审判人员的反感,后果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
有一个真实的案子。
庭审过程中,因为律师的“不当行为”,审判人员实在看不下去了,就提醒道:“请律师注意形象”。
那名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审判人员就有意教训了他一下。
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
审判人员问:“你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哪个规定?我怎么不知道呢?”
那名律师一下被问住了,面红耳赤。
其实规定确实有,大家都知道。审判人员故意为之。
不是我赞同审判人员的做法,只是说明,庭审过程中,律师注意自己的形象很重要。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注意自己的形象,也是对别人的尊重。】
“律师样”不单单指外表。
有人说,现在是“眼球”时代,只要能吸引他人的眼球就可以了。
其实,人是很现实的,能力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律师要有“内涵”,不单单专业内涵,还有其他。
记得张萃案件庭审刚一结束,几个人就围到我的身边,跟我要名片,说他找的律师水平不行,要换律师。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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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庭审发问关乎被告人生、死 第一节 庭审发问很重要
庭审发问关乎被告人生、死
刑事案子开庭时,有一个提问环节,往往引不起律师的注意。
关于庭审发问,本人有幸听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顾永忠老师做了专家论述:
关于庭审发问的地位、作用
1、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与举证、质证、辩论都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手段;
2、律师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态度与异议;
3、律师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用;
关于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1、有备而来,明知故问,没把握的不问,可以关注;
2、通过发问,扭转被告人的被动局面;
3、律师发问,要与案件有关联、有价值;
4、律师发问,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5、律师的发问,要使被告人感到温暖;
6、律师发问,要避免重复,但必要时,可有意、有策略的制造重复;
7、律师向被告人发问,尽量使用开放式问题;
8、律师要适时提异议,制止公诉方、受害方及其他人的不当提问。
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作为庭审中冲击、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的(第)一个手段,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运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要多参加培训,多听专家论述,对自己成长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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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知故问
有的律师很少提问,或者不提问。有的虽然提问了,也是无目的的随意提问,因为别的律师都提问了,自己不提问,显得自己没水平,显得自己不负责,这种提问是很危险的,很多情况下,起坏作用。
辩护律师对自己的庭审发问,要做好重分准备。
首先,通过阅卷,准备好自己要提问的问题,书面记录下来;
其次,会见被告人时,向被告人提出问题,看其如何回答,如果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辩护有利,才能准备在庭审时提问。
必要时,在会见过程中,反复向被告人提问,看他回答的内容是否稳定。
庭审提问时,甚至于按照在会见被告人时的提问顺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庭审发问,准备的越细越好。】
作者题外话:花有重开日 人无再少年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一
庭审发问要慎重,随意提问,不如不问。
被告人开庭时,是非常紧张的,大多数不了解辩护律师提问的意图。即便不了解辩护律师的意图,事实求是的回答就可以了,可是,不少被告人,在辩护律师提问的时候,会想一些,律师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律师的用意是什么?我应该怎样回答?
想的太多了,往往回答的就错了,问题就严重了。
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对案件的影响是很大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话,十有*,会被采信的。
如果被告人回答问题时,说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话,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一致,容易被采信。如果和卷宗材料中的其他证据不一致,将会面临公诉人的“追问”,有时,审判法官为查清事实,还要提问。这种情况下,只有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才可以。否则,就是“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会成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受害人)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
另一人(本案被告)肩膀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两人在房间里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受害人首先拿出刀子伤害被告人,并划伤了被告人的肩部,被告人夺过刀子,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致受害人死亡。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公诉机关也没有发现被告人的说法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最终,通过庭审,审判机关也认可了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保住了性命。
可以看出,本案中,受害人首先侵害被告人,并致被告人 轻伤,这一个情节对被告人是有利的。
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供述,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
被告人的伤,很可能不是受害人造成的,是被告人自己造成的。
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既然被告人不想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一个刑事案件,通过侦查机关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查,审判机关的审理,不可能有出入,找律师没有用,从而在社会上存在一种观点:
作者题外话:故人故情怀故宴 相望相思不相见
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二
找律师没用。
我办理刑事案件,不论案件影响大小,不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都要仔细的审查案件事实和卷宗材料。
首先,以怀疑的态度,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当确定案件系被告人所为后,就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等,还原犯罪过程,特别是犯罪细节。
一个案件即便是被告人所为,因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疏漏,致使某些细节印证不起来,这就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情节”。
只有全面掌握案件的细节,才能防止在辩护过程中出现纰漏。
详细还原犯罪的过程,是审查、判断进而掌握案件全过程,包括案件具体细节的最有效的方式。
本案,也是这样。
但我在还原被告人肩部受伤这一个环节时,我设想了很多种情况,反复模拟,怎么也得不出一个合适的“伤害过程”。
最终得出一个结论:被告人的肩伤,是自己造成的。
也就是被告人在这个细节上,说了假话。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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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乱问不如不问 之三
上午要开庭了,这位律师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受害人首先伤害被告人,致被告人轻伤”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注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