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说天下-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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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翻越的墙头上提取到微量血迹(墙上有玻璃碴)。两处现场提取的弹壳,经公安技术部门鉴定,歹徒使用的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与高井电厂被抢劫的枪支枪种相同。两处现场的子弹,发自同一支步枪。
半个月后,罪恶的枪声又在北京市丰台区的八一射击场响起。4月22日凌晨1时45分,某团七连哨兵张海峰、郭占平在值勤时听到军体大队管理处院东有放爆竹的声音,未能辨清是否是枪声。
2点40分,军体大队公务员靳先国在值班室接到一个匿名电话,打电话的人是男性,从声音上判断大约30-40岁。对方先问靳先国的姓名,然后说:“大门口出事了,有人被打死了。你赶紧向领导报告,快一点带人过来。”
靳先国拿着听筒问:“喂,喂,你是谁?”
对方已把电话挂断。
靳先国感到事情严重,马上打电话给军体大队代理协理员陈采良、代理军务参谋胡春利,一字不落地报告了匿名电话的内容。陈采良、胡春利立即带人赶到大门口,发现哨兵赵长文遭到枪击,已经死亡。
经法医解剖,赵长文身中两枪,均为枪弹贯通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对现场提取的7.62毫米步机弹进行鉴定,与日前“4?07”、“4?08”案件同出自一支步枪。哨兵身上携带的手枪枪套连同空弹夹去向不明。
给靳先国打匿名电话的是军体大队院内居住的一名职工。凌晨,他还没入睡,在宿舍听到外边有枪声。他长年在靶场工作,对枪声是很熟悉的,不可能听错。而且,枪响的地方应该在大门附近。他知道大门值勤哨兵只背着空枪套,里边并没有枪———那么,这枪是谁打的呢?出去看看,很可能有危险;不去看看他又不放心。坐在床边,连着抽了几支烟,他还是决定骑自行车兜一圈,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果然不出他所料,大门内侧躺着一名战士,已经被枪打死了。
他先在哨兵值班室给大队打电话,没打通,返回宿舍再次打电话时没透露自己的姓名。
几分钟之后,他从宿舍的窗口看到大门处聚拢了许多人,这才熄灯睡觉。第二天,他如实把自己看到的情况,反映给了保卫部。
三、现场,现场,现场
“3?31”高井电厂袭击武警抢劫枪支案件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成立“3?31”案件专案组,随即开展工作。
“3?31”现场犯罪分子遗留的物证痕迹不多,行凶的铁棍系现场采集,上边未留指纹。公安人员对电厂内部因素做了广泛的调查,并一一排除。专案组作出此案为外部人员作案的结论,并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一、犯罪分子有备而来,犯罪目标明确;
二、对作案现场及周围环境熟悉;
三、身体强健,有较强的奔跑能力和攀登能力;
四、不是初犯,有用铁棒等钝器袭击头部的习惯动作。
由于犯罪分子抢走了枪支而没抢到子弹,对于犯罪分子下一步将如何动作,专案组做了多种设想,密切注视着事态发展。
果然,一周后便连续发生了“4?07”、“4?08”案件。
“4?07”案与“3?31”案在时间上有承接性,“3?31”案中被抢劫的是“五六”式步枪,“4?07”案出现了“五六”式步枪,在使用武器上有内在的因果联系。同时,两案均发生在石景山区,且袭击目标一致,都指向部队的值勤哨兵。
“4?08”案显然是“4?07”案的延续,犯罪分子袭击装甲兵司令部留守处后,在撤离途中与警方巡逻车遭遇,双方发生枪战。两案发案时间前后只差一小时,犯罪分子使用的枪支相同,案发地点恰在犯罪分子自“4?07”现场返回的路上,两案的衔接十分自然。
“4?08”现场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子弹等物证线索,现场还出现过一辆宝石蓝色面包车。这辆面包车从一开始就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石景山公安分局迅速布置警力,对本地区所有蓝色面包车司机进行调查,寻找车源。
在强大的外部压力和内心压力下,第三天,面包车司机来到派出所主动交代了当天的事情经过。
司机讲述的过程是这样的———
那天晚上,我驾车在高科技园区附近转悠,遇到一个高个子男人拦车。我问他去哪?他说去337路汽车总站。我让他上了车。上车时,我看见他手里拿着一样东西,有两尺多长,挺显眼的。我问他:“您拿的什么?”他说:“打家具的木板儿。”
当时我试探地说:“前边*了,要查身份证。”他立刻改了口,说:“要不就去
古城地铁站吧。”我出来就是想多挣俩钱儿,便说:“去古城地铁20块钱。”他说:“行。”我看他拿出钱后才掉头。
掉头的时候前边来了辆警车,开始我没太在意。可刚开到十字路口,警车就追上了我的车。我看见车上坐满了警察,都拿着枪。
我车上的那个人说:“你赶紧停。”同时还拉右边的车门。我的车门不好使,拉两三下才拉开。这时警察已经下了车。那人也下了车。
他刚下去我就听见“砰砰砰”几声枪响,像放炮一样。接着就见那些警察都趴在地上,警车的边门上一下下地直冒火星子。
我吓坏了,先是双手抱头伏在方向盘上,听着枪声不那么密了,我抬头看看路面,挂上挡就朝西边猛开,后面的车门都没来得及关。
驶出开发区,往西开进郎川村,顺着河西的土路一直朝前奔。我听后边没动静了才敢回头看。这时我发现后车厢里有块红色旧毛毡提兜,是那个乘车人留下的。我顺手就把它扔到了车外边。
又开了一段路,我回过味来,拐了个弯,顺着311路朝南开。在路口遇到警察查车,他们看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见车里没人,就放我回家了……
司机向警方证实:歹徒只身一人,高个子,大约有1.78米。
石景山分局刑警大队根据面包车司机提供的线索,在郎川村一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访问,寻找那块红色旧毛毡提兜。但那块毛毡仿佛钻入地下,始终没有找到。
但“4?08”现场至少还给我们提供了如下情况:
对方有高超稳定的射击技术,对军用武器熟悉,从持枪和跳跃的姿势上看,很像受过专门的军事训练。据此,专案组认为:犯罪分子可能是受过警方打击的累犯,可能有过服役史,或接受过军事训练,有接触军用武器的经历。
“4?22”现场也证明了嫌疑人枪法的准确,且手段极其残忍。
犯罪分子在这4起案件中侵犯的对象都是现役军人,作案目标都是为了抢夺武器。为什么他要一而再,再而三地连续作案?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是出于政治目的,还是经济目的?是为报复社会,制造混乱,还是另有企图?这完全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犯罪分子3月31日在高井电厂抢到的是一支空枪,在此之后,突然出现了弹底标识为75-81的大量子弹。他的子弹,又是从哪里获取的呢?
四、北京市全力侦破案件
北京市公安局“3?31”案件专案组提出三项果断措施。首先,专案组通过对几起案件相互关系的分析,得出如下认识:
几起案件相距时间不长。第一起案件,犯罪分子抢夺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第二起案件,犯罪分子使用抢劫的步枪袭击装甲兵司令部哨兵,抢夺手枪未能得逞;第四起案件,犯罪分子打死八一射击场哨兵,抢走空枪套,其抢夺手枪的目的仍未得逞。因此,不能排除其以同样方法继续作案的可能性。
基于此种分析,专案组制定了“抓现行”的工作方案。专案组在石景山巡逻支队设立指挥部,组织了100多名精干警力,分成若干小组,配备好火力、防弹装备和夜视装备,每天晚上启动,在北京西部所有部队驻地的哨位附近布控蹲堵。哨兵为军营站岗。我们的刑警暗中为哨兵站岗。在重点哨位布网守候的同时,指挥部还安排了武装机动车辆在这一地区巡游,以备突然事件发生。
第二项重点工作,查子弹。子弹,始终是一个谜。
犯罪分子在抢枪之前,就存有充足的子弹,或者有获取子弹的办法和渠道。从几起案件现场所提取的弹壳、弹头上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子弹的弹底标识都是75-81。这说明他获取子弹的途径比较单一。
在这项工作中,专案组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力支持。他们查访了兵器部,一批批地查找该批号子弹的生产日期和配备区域。终于查清了这批子弹的来龙去脉。
这批子弹生产于*后期,由河南某兵工厂制造,主要配备给南京军区和兰州军区。南京军区所配备的这批子弹没有下发到部队;而兰州军区的这批子弹主要分发给了新疆的阿克苏、吐鲁番、石河子、奎屯等地区。
这是本案第一次涉及到新疆。
专案组立即派人到新疆了解子弹管理情况,但因子弹数量过大,分布面广,且下发时间长,无法进一步划定核查范围。
第三项重点工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区和落脚点。
面包车司机是几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因此专案组十分重 视对他与犯罪嫌疑人短暂接触过程的挖掘工作。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口音的确定。
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反复进行分析。双方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个字。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话而不是普通话。这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区之内(另一起案件发生在丰台西部,距石景山区并不远,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应该在337路汽车总站附近。专案组明确了侦查范围,决定在337路汽车总站周围5公里范围内,挨门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工作,并没摸出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由此,“3?3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披上了越来越浓郁的神秘色彩。传闻中他被描绘得能够飞檐走壁,作案时忽来忽去,遇事反应之快,动作之迅速,逃匿之巧妙,均非常人所能想象。又一说法,对方枪法神奇,与警方遭遇时,子弹仿佛长了眼睛,凡拿枪的都被击中手腕,凡追击者都被打伤腿,而且弹无虚发。虽然事实与传闻有很大的差别,但对方枪法精湛是毋庸置疑的。
现场勘查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使你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这使我们的侦破工作兜了一个大圈,直到最后,你也不能完全排除它。这是由现场的特点决定的,现场特征就是这样的一个导向,否则你将无法解释———所有另外的解释反而都是不科学的。
通过对4起案件所获得的线索的综合分析,专案组对犯罪分子做出了如下刻画: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之间,身体健壮,北京市人,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公共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他单独作案,目标是袭击军人哨兵,手段残忍,手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五、一个幽灵,回到北京
时间倒推到1996年3月12日,白宝山的身上带着“释放证书”,盖着朱红的印章———
白宝山,39岁,北京市人,原籍河北省徐水县,因抢劫、盗窃罪,1983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现裁定释放。
签发单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新安监狱。
签发日期:1996年3月7日。
不能说白宝山一回到北京就想犯罪,就想抢劫武器去杀人———事情并不是这样的。
两年后的1998年3月,当白宝山站在法庭上做他的最后陈述时说:“我出来并没想重新犯罪,我给自己设计了两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