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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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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主权,因为它们没有条约根据,这类条约在其他方面限制了中国的主
权。虽然中国在 1914 年参加了国际邮政联盟,从而使 1906 年国际邮政会议
的实施条例中的某些特定规定(它们为继续在中国设立外国邮局提供了某些
国际法的依据)失效,但是直到 1921 至 1922 年的华盛顿会议,缔约列强才
同意到 1923 年 1 月撤消它们的邮政。但是,对中国民族主义的这种让步,不
是没有附带条件:在外国租借地(日本人宣称,他们理解为应包括满洲的铁
路区)的邮局继续存在;中国邮政中的外国邮政总办的特殊地位不得改变。
外国邮局与中国邮局在大港口进行竞争,那里潜在的邮政通信量更加有
利可图,而又没有对利润较少的外围地区服务的义务。它们在执行中国海关
章程时的懈怠是有名的,在 1914 年后曾几次拒绝处理中国邮局发往海外的邮
件。外国邮局最初在 19 世纪 60 年代出现,也许是不得已,但随着中国自己
发展了现代的邮政体系,它们的继续存在,在道理上除了作为外国人在华特


① 晚到 1919 年,代表外籍外班人员的代表团向安格联抱怨说,“‘外班’一词带来的污名已经扩大到海关
以外,在外国社区的所有社会关系中都有反应”,并报告了因以下几方面而“普遍存在的情绪:内班人员
极度看不起外班人员,在纪律争端中外班人员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只代表争端的另一方和税务司的一方……
外班人员的私生活不正当地受到监察长的干涉。”半官方通报第 29 号,《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 3 卷:
《总税务司通报,1911 至 1923 年》,第 504 页。
① 出席华盛顿会议的日本代表团的声明,引自惠斯特尔?W。威洛比:《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 887 页。



殊地位的一个标志外,就成为多余的了。这一发展是在海关的推动下出现的。
①在 19 世纪 60 年代,海关的邮政作为一项业务,在北京和条约港口之间传送
几个公使馆的函件,从此在 19 世纪 70 和 80 年代,发展了一项向所有用户开
放的使用西方电报线路的邮政服务。在 1896 年 3 月它正式改为帝国邮政局以
前,很少与中国人的信局和外国的邮政机构进行竞争,但此后它却不断地发
展。
在新的安排下,帝国邮政局被委托给总税务司管理,他把邮政局作为海
关的一个部门经营。几个港口的税务司也负责他们管区的邮政事务。1898
年,24 名外国人和 357 名中国人,脱离海关而在邮政部门工作。它提出的成
为一个官方垄断事业的要求,是部分地通过管理和限制信局的活动,部分地
通过吸收信局来实现的。1906 年,特别任命的邮政专员被分配到上海、广州
和汉口工作,以减轻负担更重的海关税务司的双重责任。虽然邮政局的业务
和人员发展了(1911 年有 99 名外国雇员和 11885 名中国雇员),它的收入
却多少落在后面。在邮政局与海关分离以前,海关每年需要给它补贴,以使
海关的邮政局能够继续营业。
邮政局和海关在 1911 年 5 月分离,当时帝国邮政局转归邮传部管辖,由
前海关邮政局总办帛黎管理,帛黎此时成为邮政会办。帛黎为法国人,1874
年进入海关工作,1901 年被任命为邮政局总办,他继续任邮政会办,直到 1917
年。他和他的接任者铁士兰都是法国国民,这反映了中国在 1898 年列强“争
夺特许权”时期,对法国作出的许诺,即中国的邮政,“在选择邮政人员方
面要考虑法国政府推荐的人选”。但是,帛黎作为总办的权力,比海关总税
务司的权力更受到限制,因为他在形式上隶属邮传部的一名局长,以便应付
中国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虽然在 1911 年以后,邮政局更是中国政府的
一个部门,而不是海关的(甚至安格联时期海关的)业务,但是在以后的 20
年中,北京和各省的许多邮政行政领导职务,仍由外国人担任(开始时他们
从海关调任)。典型的形式是让一名外籍邮政专员领导一个邮区,由华人或
外籍副专员以及华人和外籍助手协助工作。设在北京的总办官署,约有 25
名外籍工作人员(总办正式称“副局长”),其他大约 75 名外国人驻于几个
省。1920 年,英国国民约占外国人的一半,法国人占 1/4,余下的来自十来
个国家。约 30000 名中国雇员做分理和发送信件的实际工作。
盐务
中外合办的盐务署是在 20 世纪而不是在 19 世纪中期强加给中国的,它
与海关不同,也不如海关重要。
中国除了同意外国发挥有限的咨询和技术作用外,反对它们参与盐务管
理,从而拖延了 1912 年 2 月至 1913 年 4 月对袁世凯新政府提供善后借款的
谈判的完成。主要的缔约列强——英、法、俄、德、日、美(美国在贷款谈
成前退出财团)——通过六国的银行财团,寻求加强袁世凯的政府,希望它
能够维持中国的统一和保护外国的利益。但是银行家们只能在有足够保证的
条件下答应 2500 万英镑的巨额贷款。关税收入因为完全用作以前几笔借款和
庚子赔款的抵押,所以在一段不能确定的时期内只能是第二保证;因此北京
政府只能用盐税收入来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条件,财团坚决要求采取
措施对盐务进行控制(而不仅仅是咨询和审计),为此这几个国家迫使日益


① 见郑英还:《中国邮政通讯及其现代化,1860—1896 年》。



破产的袁世凯接受这个条件。因此,1913 年 4 月 26 日的善后借款协定第 5
款规定,在财政部下面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
会办一员主管”。在每个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经理华员一人、协理洋员
一人,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一个毫不掩饰的外国利益集团在中国的盐税收入中插了一手,爱国主义
情绪正确地把这种情况看成是对主权的一种侵犯;在有些省份中国经理和外
籍协理并列,看起来很像条约港口海关中外国税务司和中国监督名义上分享
权力的海关的那种安排。也许还由于盐政是中国政体的更密不可分的一部
分,具有平衡国内收支的微妙作用和长期的利益,任何外国的作用从根本上
说是特别令人烦恼的。海关是继对外贸易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而稽
核总所则与之不同,开始就只表现为一个新的行政集团介入了一个包括盐的
生产、运输、税收和销售的长期存在的中国财政体系。稽核总所被硬加在这
些传统安排之上,以确保所征之税真正可以被中央政府用来偿还善后借款,
所以它在一段时期内确实取得了实际上对盐的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大权。但是
这种控制除了保证分期归还善后借款分期偿还表上的本利外,与类似的发展
和保护国际商业的任何持续和特定的外国利益没有联系。得到好处的主要是
控制北京政府的人, 1922 年以后,主要是地方军阀。
由于稽核总所的外国会办及其外籍属员是欧洲银行家的代表,而欧洲银
行家又分别得到各自政府的支持,所以他们不仅仅是第 5 款中可以自由解释
的文字所暗指的那种副手。但是没有出现像赫德建立的海关那样的国中之
国。在盐务稽核总所的初期,外国施加了最大的影响,当时袁世凯中央集权
的努力看上去有一定的希望,而袁总统也支持盐务稽核总所的第一会办丁
恩。丁恩(1854—1940 年)是一个以前在印度任职的文官,先在北印度任盐
税专员,然后任印度货物税和盐税第一总税务司;1913 至 1917 年在华任职
期间,他负责一些意义深远的盐税改革,但他决不是另一个赫德。①财政部长
和中国的总办,不是对丁恩所干的一切给予形式上批准的十足的傀儡,相反,
他们自己代表尽管是保守主义的、但却是民族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潮
流,他们的利益在一段时期与外国辛迪加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乐于利用外
国的存在可能提供的这类压力,以对付地方上的离心力量。
此外,盐务署的外籍雇员从来没有超过 40 至 50 名(1917 年为 41 人,
1922 年为 59 人,1925 年当中国雇员共有 5363 人时为 41 人),而在民国初
期,在海关工作的外国人就超过了 1300 人。②与海关不同,大批的中国工作
人员不受外籍会办的控制。也许有十几名外国人担任北京外籍会办手下的行
政人员,余下的人则在几个产盐区担任审计、经理、协理、或帮办。由于他
们及与其地位相当的中国同僚所检查和审计的,不是一种对外贸易,而是中
国国内的商业和财政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同僚不大可能降低到
海关监督那种基本上是多余的地位。外籍工作人员并不深入迷宫般的盐务网
络的基层,这与以外国援助进行改革的盐务署的中国人员正好相反。就海关
而言,外国人既是被管理和抽税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管理者和征税人,
1928 年以前还是支付贷款和赔款的大量税款的最后接受人。但是盐务方面的
外国的具体利益,只限于保证把收入按时付给外国财团的银行。到 1917 年 7


① 关于丁恩进行的一些改革,见 S。A。M。阿谢德:《中国盐务的现代化:1900—1920 年》。
② 日本外务省:《中国雇聘外国人人名录》。



月,关税收入已经增长到能够支付善后贷款以及以前以关税为担保的贷款。
从此,偿还善后贷款与盐务署中外国人的存在只有间接的联系了。
盐务会办是一个英国人,外籍工作人员中几乎一半也是英国国民,这些
事实加强了英国在北京和长江流域的影响。(在稽核所的外国人中,日本人
的人数仅次于英国人。)两名总办对“盐余”——即超过善后借款分期支付
数的盐税——的控制,是根据借款协定的条款进行的,这些条款要求全部收
入一并存入外国银行,“非有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证,则不能提用”。这
使丁恩在北京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条件是地方当局和军事将领要继续汇来
大量盐税。1922 年以后,所报的盐税总额和中央政府所收的份额都急剧地减
少了。当关税收入仍实行中央集权制时(甚至在军阀统治的鼎盛时期也是如
此),中外共同负责的稽核所没有、也不打算阻止各省扣押盐税收入。丁恩
的后任是甘溥和韦礼敦两人:前者也是前北印度盐税专员,于 1918 年起任会
办;后者原为英国外交官,长期在华任职,从 1923 年起任会办;他们两人的
影响必然比丁恩的影响小得多。把前海关官员、俄国人葛诺发安置在监督善
后借款支出的审计部门负责,把德国人朗普安置在一个涉及未来中国政府借
款的部门担任领导工作,这对他们代表的两国政府没有带来什么利益:葛诺
发只被告知中国人让他知道的事,朗普从来没有被请示过。



经济利益

外国在中国的存在是一清二楚的,但是其中隐藏着一件怪事。在民国初
期,外国商号、投资、贷款和人员在中国经济现代部类的重要部分中,占支
配地位。但是,现代部类虽然在同时代的史料和追溯性的研究中,有突出的
记载,它仍是中国经济的一小部分。外国和中国的现代企业都稳步发展,但
在 1949 年前都不显得很大。晚至 1933 年,国内总产值的 63—65%来自农业,
完全没有外国的参与。南满铁路公司在满洲经营一批试验农场,但是在中国
的任何地方都没有生产主要出口农产品(茶叶、丝、植物油和油制品、蛋制
品、皮革和皮制品以及猪鬃)的外资种植园,更不用说生产大米、小麦、蔬
菜和棉花等主要作物的这类种植园了。手工业生产也没有外国人参与,在
1933 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7%,而同时期外国份额相当大的现代工业占 2.2
%。帆船、大车、兽力和人力运输工具的交通,为现代运输部门的三倍(占
国内生产总值的 4%),而在现代交通部类中,外国拥有或经营的铁路和外
国轮船又显得非常突出。中国的对外贸易,甚至它的港口间的贸易,主要通
过外国船只进行,但是对外贸易总额,肯定从未超过(也可能从未达到)国
内生产总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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