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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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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
1918
1921
644
606
703
9099 187 5580 116
7953 234 5766 156
9298 412 8230 222
2374
2580
2453
281
75
92
3792
2651
1255
1422 55235 1858 104275 4724 185613
1154 59719 4483 159950 6930 244527
1613 68250 6141 144434 9511 240769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
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
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
1911 年在上海的 643 个外国商号中,40%(258 个)为英国人的,16%(103
个)为德国人的,9%(59 个)为美国人的,7%(47 个)为日本人的,余下
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 1911 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
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 个)、厦门(240 个)、汉口(125 个)和
广州(102 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
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 1842—1844 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
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
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
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
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
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
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
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
于 1904 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 1906 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
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
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
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个人
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制于他(它)们的领事法庭的法律。由于一个外国
人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实际上他
不仅在条约港口中不受管制,而且在中国其他各地也是如此。外国银行享有
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发行通货可以不受控制,并且也不受其他的管制。个
人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不是由于任何特定的条约权利,而是由
于税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
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的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人自由地办学校,学校在选
址、课程、教员的资格等方面同样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
下,武断的外国新闻界常常毫无限制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和不怀
好意的批评。此外,还存在普遍的滥用权利,即非缔约列强的外国公民或臣
民经过同意,受到具有条约权利的列强的保护,因此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
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的公民,在中国时享有受
法国领事管辖的权利。一个美国外交人员总结如下:“原来的不受中国法庭


① 卡罗尔?伦特编:《在华外国名人录》,上海发行,此书——我见过 1922 年版和 1925 年版——根据向
外国居民发出的调查表的答复提供了简要的传记。



管辖的基本权利已经扩大和拓宽,进而包括除条约明确规定的事务外不受中
国行政控制的权利。”①
在上海、厦门和汉口的租界会审公廨中,治外法权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形
式上受中国法律和法律程序管辖的有关各方的争端。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
廨,在 1864 年经与上海道台达成协议后成立,在没有领事代表人的情况下审
判租界内的华人犯法者,解决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民事要求以及外国人或中国
人对外国人的要求,这些事情根据不同条约的规定,都是在中国人的管辖内。
由道台指定的一名中国地方官主持公廨。在那些缔约列强的国民为原告的案
件中,缔约列强有权(1858 年的天津条约第 17 款规定)让外国的“陪审官”
作代表,他与中国的法官一起,将“调查案件的是非,公正地作出决定”。
甚至在会审公廨在 1911 年被公共租界当局接管之前,中国地方官的权力已经
大大削弱,除了纯属中国人的民事案件外,外国陪审官的影响是主要的。1883
年的一件判例案件结束了地方官逮捕租界中华人的权力;在 1903 年的著名的
《苏报》案件中,中国人从租界引渡“政治”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从 1905
年起,租界内的巡捕,而不是中国的“衙役”,执行会审公廨的命令和令状;
在辛亥革命过程中,上海的工部局支配了法庭的中国地方官的任命和薪俸;
外国的陪审官此时也正式审理中国人的民事案件。这种所谓的临时措施不论
在哪一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以外国人对中国法律诉讼手续的所谓的
不满为理由,它在 1926 年随着会审公廨的“移交”而归中国人控制时,才告
结束。
1917 年 8 月当中国站在协约国一边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和奥匈
帝国国民的治外法权权利就丧失了。与此相似的是,十月革命结束了授给俄
国人的正式特权,首先是中国政府在 1920 年 9 月,关闭了在汉口和天津的摇
摇欲坠的沙皇的领事馆和俄国的租界,其次是苏联政府自动放弃了治外法权
(虽然没有放弃对中东铁路的控制)。没有武力——即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
或至少没有缔约列强的默认——治外法权制度甚至对虚弱的中国也不能维持
下去。
武装力量
军事力量使外国在华开创的事业成为现实,它在中国国土、河流和沿海
水域的不断部署,象征性地(有时实际上)构成了作为形式上正当的外交措
施后面的有力支持,这些措施不断地被运用,以维护外国人的条约权利和确
保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炮舰在内河和条约港口以及更大的海军船只在中
国沿海的存在,是根据 1858 年天津条约第 52 款的一种很带随意性的解释,
这一款说:“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1896
年,停泊在中国的英国海军的总吨数达 59000 吨,俄国的吨数接近此数,法
国 28000 吨,德国 23000 吨,美国 18000 吨。1908 年,“英国皇家分遣舰队”
的总吨数达到 70000 吨;有舰只 33 艘,其中装甲巡洋舰 4 艘,二级巡洋舰 2
艘,其他 27 艘较小的舰只包括内河的炮舰。
使用或至少是威胁要使用外国炮舰的行动,在 19 世纪后半期时有发生的
“教案”中,是常见的现象。1900 年英国的炮舰首次驶至重庆。在 20 世纪
的第一个十年初期,法国人的海军舰只对长江上游进行开拓性的勘察,以寻
求从他们在云南的铁路扩大贸易的路线。德国人在鄱阳湖周围活动,这引起


① 范宣德:《在华治外法权制度:最后状态》,第 26 页。



了认为长江流域是其专有禁区的英国人的很大不安。在 19 世纪末,作为租借
地割让的海军战略基地——青岛、旅顺、广州湾、威海卫——使外国巡洋舰
和战列舰能够定期到中国水域。
在 1903 年,美国与英国不同,没有保持一支定期驻于长江关键地点的炮
舰舰队。也许是每年一次,亚洲舰队偶尔派出的舰只在航道上来回行驶。美
国的长江巡逻队——从 1908 年至 1919 年,正式为太平洋舰队第三中队的第
二分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有旧式炮舰 6 至 8 艘,而当时英国人驾驶
着 15 艘新式炮舰。民国早期的巡逻大部分是例行性的,水兵们最渴望的就是
上岸。但是舰只停泊在那里是“为了维持江河的治安”,而且无疑地是出于
缔约列强保持它们利益的愿望。
外国士兵和警察卫队,在 20 世纪初期比在 19 世纪最后几十年更惹人注
目。在几个租界内,城市警察力量和国际民团(“商团”)发展起来了。上
海的商团是最大的一支,在 1913 年有 59 名军官(主要是英国人)和约 1000
名士兵(一半为英国人,其余的分属 15 个国籍的连队)。1898 年从中国夺
得的租借地以及后来 1901 年列强强加的辛丑和约,形成了永久性的和更大的
军事存在。
根据这一和约,列强可以在北京保持武装分队(“使馆区卫队”),占
有从北京至海的铁路沿线的关键地点,并在天津驻军,而把中国军队排除在
这个城市之外。①
驻于威海卫和广州湾的英、法部队为数甚少,但德国在青岛的分队和海
军分遣队的总人数有 2300 人。有 2100 名官兵的四个日本营在 1914 年取代了
山东的德国人,驻于青岛至济南的铁路沿线,直到 1922 年。他们得到人数众
多的宪兵队的支持。1911 年汉口的战斗,导致英、德、俄、日四国派军队前
往该港口去保护它们各自的公民。除了日本兵,其余三国在 1912 年都撤军;
日本的一个有 500 名士兵的营与几支特种兵分遣队在 1922 年前一直留在汉
口。日本在辽阳的租借地内设大本营,通常在南满驻扎一个配备支援性骑兵
和炮兵的满员陆军师。1920 年,总数达 10000 名俄国和日本士兵的 16 个铁
路卫队营,驻扎于中东铁路区和南满铁路区一带。这些铁路卫队的出现,是
根据 1905 年俄日缔结的朴次茅斯和约的条款,虽然中国人曾经断言,他们在
1905 年 12 月签订的承认把辽东和南满铁路从俄国转给日本的协定中没有同
意这样做。1920 年,在满洲租借地的日本警察有 811 人,另外在南满铁路区
和安东-沈阳铁路区的警察有 1052 人。①
像长江的炮舰那样,所有这些外国士兵和警察也许也不是难以对付的军


① 在 1913 年,北京使馆区卫队共有 2075 人(370 名英国人、309 名美国人、307 名日本人、301 名俄国人、
288 名法国人、199 名意大利人、151 名德国人、64 名奥地利人、35 名荷兰人和 31 名比利时人。)到 1922
年,总人数减到 997 人。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由于丧失了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的分队也随之消失,其余
的分队(除美国人总数达 354 人外)也多少削减了人数。1913 年驻天津的外国军队人数达 6219 人(2218
名英国人、1021 名法国人、975 名美国人、883 名日本人、808 名俄国人、282 名德国人、21 名奥地利人和
11 名意大利人)。1922 年的总人数为 2720 人(982 名法国人、762 名日本人、504 名美国人和 472 名英国
人)。在华北的其他地方,主要是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邻近唐山附近外国人经营的煤矿地段,1913 年驻
有外国部队 1253 人,1922 年驻有 602 人。
① 《中华年鉴,1919—1920 年》,第 333 页;《中华年鉴,1923 年》,第 603—604 页;《华盛顿限制军
备会议,1921 年 11 月 21 日—1922 年 2 月 6 日》,第 988—998 页。



事力量。即使他们的存在在中国被迫同意的国际协定(如辛丑和约)中,有
一定的法律根据,但他们仍赤裸裸地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这在日本不顾中国
人屡次抗议而占领了满洲和山东铁路区的事件中,更是确凿无疑的。比这种
外国军事占领形式上的法律根据(这也许是可以争辩的)更加重要的是,人
们了解到外国在中国国土上驻军意味着什么:有治外法权的列强能够并决心
在必要时使用武力,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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