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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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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农,但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他们在广东的佃农兄弟更好。租佃与经济
进步也不是不相容:比如在美国,农场经营者的百分比从 1879 年的
各类地权形态户的百分数
表 17    (16 省 1745344 户,1934—1935 年)

地主
地主兼自耕农
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
地主兼佃农
自耕农
自耕农兼佃农
佃农
佃农兼雇农
雇农
其他

2.05
3.15
0.47
0.11
47.61
20.81
15.78
0.02
1.57
8.43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35 页。

25.6%增加到 1945 年的 34.5%,他们都是佃农。
几乎不存在关于变化着的租佃发生率的可靠历史资料。将地方上的观察
家、传教士和其他人士在 19 世纪 80 年代编纂的估计与 20 世纪 30 年代的估



① 在表 16(1)中,我用了从卜凯的“农业调查”而不是他的“田场调查”中通常被引证的百分比导出的
可供选择的估计。后者显然太低,一方面由于他的实例对南方各省的重视不够,另方面由于调查的性质使
得比较容易接近的地区支配了数据。
② 关于江苏的地区差异,见阿什:《中国革命前的土地占有》,第 11—22 页;关于山东与河北,见迈尔斯:
《中国的农民经济》,第 234—240 页。



计相比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总的来看没有重大的变化。①
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仅仅表明有微小的变化。(租种全部土地的农户,从
1912 年的 28%增加到 1931—1936 年的 30%),这也许没有多大意义,因为
1931—1936 年的数据是用通常的通信调查获得的,参加者是成千志愿的作物
报告者,其中许多是乡村教师,而关于 1912 年的数据则纯属推测。②拉蒙?迈
尔斯把山东 22 县在 19 世纪 90 年代与它们在 20 世纪 30 年代相比较,揭示佃
户的百分数在 13 个县下降,在 9 个县上升。①河南、安徽、江苏和湖北 1913、
1923 和 1934 年的比较数据,表明没有重大变化:佃农从 39%增加到 41%,
自耕农兼佃农从 27%增加到 28%,而自耕农则从 34%降到 31%。②
与其他价格相比,上涨较慢的地价如表 14 所示,这可能意味着对土地的
需求比较疲软,原因是 20 年代的局势相对地不稳定,正如卜凯说的,“反地
主运动……减低土地需求,甚其使有产之人出售其产”。③最后,如前面指出
的,人民共和国初期土地改革中分配的耕地数量——尽管是在 12 年的战争与
内战之后——接近 30 年代中期地主控制的耕地数量。我们也许可以断定,虽
然土地的买卖照常进行,但有的地区租佃率高有的地区租佃率低这个基本模
式(主要由于有差别的地主经济收益,但在最落后的地区也由于“超经济”
劳役和其他苛捐杂税的持续性),在民国时期没有重大变化。
佃农的地位牢靠吗?总的看,在 20 世纪也许不十分牢靠。对 1924—1934
年间 8 省 93 县的大致比较,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 至 10 年的租约
没有变化,10 至 20 年的租约和永佃租额略有下降。④例如,1930 年的土地法
包含这样一条,大意说,佃户有权不定期地延长租约,除非地主在租约满期
后将土地收回自种,这表示承认有农民租地不牢靠的问题。没有作出努力去
实施这条法律,因而使用权不牢靠无疑继续成为一个问题。作为中国农村的
财产观念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永佃”制(它明确区分佃户的“田面权”
和地主的“田底权”)逐渐消失了。永佃权被不那么永久的租约所代替。年
租约的不牢靠把农民置于相当不利的地位,使地主能够以押租(作为对付不
交租的担保)的形式把额外的负担和更高的租额强加给佃户。
但这些趋势来得很慢。对中国农业生产力具有更大直接意义的,是上面
提到的 8 省中较长租约(包括永佃权)的发生率与租佃百分数之间持续的成
正比的关系。全国土地委员会 1934—1935 年的调查也发现,在租佃率高的江
苏、安徽、浙江三省,“永佃”最盛行。①尽管佃户如果彻底拥有他们所耕种
的土地对他们改进土地会有更大的刺激,但佃户和地主的长远经济利益在租
佃率高的地区看来是足够长期的租约的结果,因此,佃户为了增加生产力而
向他们所耕种的土地投资的刺激,并未完全受阻。
内政部 1932 年对 849 县所做的调查,发现押租制在 220 县流行(占 26


① 乔治?贾米森:《中国的土地占有与农村人口状况》,载《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会刊》,23(1889 年),
第 59—117 页。
② 《农情报告》,5。12(1937 年 12 月),第 330 页,见李文治和章有义编:《农史》,3,第 728—730 页。
① 迈尔斯:《中国的农民经济》,第 223 页。
② 天野元之助:《农业经济》,1,第 299 页。
③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333 页。
④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 59 页。
① 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大纲》,第 46 页。



%),在另外 60 县有这种现象。②地租的缴纳主要有三种形态:钱租,物租
和分租。中央农业实验所 1934 年的调查说,有 50.7%的佃户缴纳固定数额
的主要作物,28.1%是分租制佃户,21.2%缴纳固定数额的钱租;见表 16
(4)。1934—1935 年土地调查中可以比较的数据是:物租 60.01%;钱租
24.62%;分租 14.99%;力租 0.24%;其他 0.14%。③在 20 世纪,钱租的
发生率多半增加很慢。④
大体上,如表 16(5)所示,分租的负担(根据地主供给种子、工具和
牲口的程度而定,一般等于地价的 14.1%)略大于物租(12.9%),物租则
大于钱租(11.0%)。在佃户自备种子、肥料和牲口的情况下,定额的和分
租的物租额平均占收益的 43.3%。国民党把物租额限制在收益的 37.5%的政
策的失败,是明摆着的。
不论用什么形式缴纳,也不论从绝对数字或与地价的比例关系看,华南
的租额比华北高出许多——但土地的亩产量也是这样。除华北和西南的贵州
外,定额物租制是主要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发生率最高的 5 省(安徽、浙江、
湖南、广东、四川)占租约的 62%,但在租佃率最低的 5 省(陕西、山西、
河北、山东、河南)仅占 39%。在这种租约下,佃户向地主缴纳定额的谷物,
而不论收成的好坏(在灾难性的坏年头可能有所减少或展期)。当与较长期
的租约(在种植水稻的高租佃率省份这更普遍)相结合时,定额物租使佃户
可以从通过劳动和投资改进生产力中得到好处,从而比分租制对增加产量有
更大的刺激。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华北 5 省(占 32%)比在租佃率高的 5 省
(占 18%)更普遍,那里的押租也少。北方的租约条件与南方相比,较少鼓
励农民为改进土地投资,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南方普遍。
上述省一级的定量研究,没有充分涉及个别佃户的命运,或各地极其多
样的做法,或租佃制的这些显然合理的方面能够促进增产的限度。特定地区
与特定时期的真正农民佃户,实现足够的家庭收入到什么程度才进行增加他
们的总产量的改进,只有通过详细的地方研究(如拉蒙?迈尔斯之研究河北
和山东,罗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苏)才能确定;前者的研究结果是肯定的,
后者是否定的。
上述土地占有和耕种的模式,与跟农业有关的信贷结构、市场销售和赋
税有密切联系。由于农业是一种周转慢的行业,中国的小农跟别的国家的小
农一样,常常是不借贷就不能度过播种与收获之间的那段时间。负债是农村
不满的主要根源。卜凯报告,1929—1933 年调查的农场有 39%负债。中央农
业实验所估计,在 1933 年,有 56%的农场借过现金,48%借过谷物或食物。
第三种全国性估计指出,1935 年有 43.87%的农户负债。①所有的观察者一致
同意,农村借债是为了应付家庭的消费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投资,而且对



② 内政部:《内政年鉴》,3,《土地》,第 12 章,(D)第 993—994 页。陈正谟发现押租流行于 1933—1934
年报告中 30%的地区,6%以上的地区有这种现象。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 61 页。
③ 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44 页。
④ 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细制度之统计分析》,第 43 页。1924 年与 1934 年比较,数字变化如
此之小,不会有什么意义。
①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462 页;《农情报告》,2。4(1934 年 4 月),第 30 页,见《中国近代经
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 342 页;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51 页。



较穷的农民来说,负债是经常发生的事。②利息很高。这反映出农民极其迫切
的需要、中国农村资本的短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以及没有政府的或合作
的现代借贷机构可供选择。对小量的实物借贷,年利可以达到 100—200%。
农民借款的大部分,大概有 2/3,付年利 20—4O%;年利少于 20%的约占
1/10;其余的则在 40%以上。大约有 2/3 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到一年。③农业
信贷主要来自个人——地主、富农、商人——如表 18 中 1934 年的数据所示。
农村地区的现代银行(政府的或私人的)很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
银行也不在消费贷款上投资。例如,江西的七家现代银行在它们 1932 年的未
偿贷款资金中,只有 0.078%投入农场贷款。④始于 20 年代的农村合作运动
受到相当大的注意,但合作社即使在最盛时也只涉及中国农民的极小一部
分。⑤放债人通常是地主或粮食商人,他们起着让部分农业盈余又回到农民手
中的作用,从而使农民能够不按照收入过日子,但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即保存一个不被触动的地主统治的农村社会。
表 18  农场信贷来源,1934 年
占总贷款
农场信贷来源
银行
合作社
当铺
钱庄
农村商店和店铺
地主
富农
商人
的百分数
2.4
2.6
8.8
5.5
13.1
24.2
18.4
25.0

资料来源: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国作物报告,1934 年》,第 70 页。

中国农村不是经济上自足的,虽然一个较大的单位——施坚雅的“标准
集市区域”——从多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这样。为偿付现金义务如地租和捐
税,以及为购买许多必需品,农民的一部分收成必须在市场上卖掉。在卜凯
的调查中,大约有 15%的稻谷收成和 29%的小麦收成被农民卖掉,卖掉的商
品作物如烟草、鸦片、花生、油菜籽和棉花的比例当然更高。①在许多情况下,
农民不得不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产品而没有别的选择。他被隔离在较远的市场
之外,不仅由于运输困难使得运费太贵,而且还有信息上的障碍——尽管农



②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462 页:76%的农场信贷是为了“非生产目的”;天野元之助:《农业经
济》,2,第 219—220 页,引用了七项全国和地方研究。
③ 《农情报告》,2。11(1934 年 11 月),第 108—109 页,见《经济统计月志》,1。11(1934 年 11 月),
第 7 页。
④ 《经济统计月志》,1。11(1934 年 11 月),第 2 页。
⑤ 见李文治和章有义编:《农业史》,3,第 206—214 页;天野元之助:《农业经济》,2,第 308—348
页。
①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233 页。



村的无知状态可能被夸大了。市场处于相当大的价格波动中,这可能对农民
不利,因为在收获时期当他想卖时供应自然较多,而在春天当他想买时供应
就少了。此外,在东南沿海一带靠近大城市的地区,由于农业的商业化已有
一些进展,剥削的代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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