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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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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来说是行不通的。
对中国在 1949 年之前未能工业化,特别是农业没有达到重大的增长,无
论是“分产主义的”或“技术的”分析都不能自圆其说。技术的或“折衷主
义的”观点拒绝把农村的社会-经济关系看成是农业部门的主要问题,而像我
在前面认为的那样,断定在 1937 年以前,总的来看农业的成绩是值得赞扬
的。甚至把增长的被抑制归因于得不到适当的投入——特别是改进技术——
而不是制度的僵化。①
分产主义观点强调,不平均的土地所有权、租佃、农村债务、不公平的


①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136 页;李文治和章有义编:《农业史》,2,第 131—300 页;张人
价:《湖南的稻米》(译自湖南省经济研究所 1936 年报告),第 87—113 页。
① 刘大中和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第 68 页,表 10。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35—36 页;李文治和章有义编:《农业史》,2,第 406—407 页;卜
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281—282 页。
① 见迈尔斯:《中国的农民经济》,到处可见。



税收,以及所谓垄断的和买方独家垄断的市场,对假定的农业萧条与日益贫
困起了一份作用。它断定,土地的使用权缺乏保证、高地租和地主与佃户之
间的单方面关系,造成一种情况,它对进行纯农业投资既缺乏刺激又缺乏财
力。②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分产主义学派把中国“持续的农村萧条”归因于“土
地耕种者的收入和土地的非生产性支出被各种寄生虫吸走,他们靠农村盈余
生活但对它却毫无贡献。③
纯粹的技术分析至少有两个潜在的困难。由于它所列举的农业的不大增
长,它可能忽视人均产量和收入的极端低的绝对水平,从而低估了需要改进
的迫切性。更重要的是,相信调整(比如通过引进改进了的技术调整农业的
生产能力)可以在一定的平衡内进行,这种看法可能显得不顾传统。但是,
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能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进行重大的新投入,这在
中华民国确实成问题。
同样,许多缺点削弱了纯粹分产主义的分析。首先,被认为日益加深的
贫困化,在几十年中没有得到任何对农业部门的全面研究的支持。个别农民、
地方,甚至较大的地区遭受时间长短不一的严重困难,是无可置疑的。但这
并不证明现存农业制度不能在低与不变的人均产量和收入水平上支持它本
身,只要人口的增长仍然低。支持多久可能是个有根据的疑问——犹如从理
应如此的愿望出发的道德问题。但在 1937—1949 年之间的破坏年代之前,百
年一遇的破坏证据不足。
还有一个关于农业创造的“盈余”部分的问题,它潜在地可以用作生产
投资。维克托?利皮特把农村盈余等同于土地所有者得到的财产收入(主要
是地租)加上自耕农所纳的税,在他之后,卡尔?里斯金发现,1933 年的农
村实际总盈余等于国内净产值的 19%。(假定实际总盈余为国内净产值的
27.2%,他估计非农业部门创造的盈余占国内净产值的 8.2%。)①扣除投资、
公共服务和可归入农村盈余的政府消费部分后(1933 年这些用途占总数为国
内净产值的 5.8%中的 4%),再假定 15%的国内净产值被农村中有权势的
人物用于奢侈消费。②的确,有一部分被“投资”于不动产,或再借给农民借
贷者,但其他部分则被储存起来了。假定除大众消费外相当于国内净产值 15
%的农村盈余可用于再分配——这一假定的主要困难在于无论是利皮特、里
斯金,还是我都没有任何有用的定量资料用以估计盈余的这种种可供选择的
用途的重要性。例如,如果地主购买农田和城市不动产,积蓄金银,借给农
民的消费贷款数目巨大,这实际上是把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引向农民消费的“再
循环”。在一定时期,这些都不是消费的直接负担,虽然从长远来说它们也
许可能增加个别地主对国民收入的一份权利。只有富人的惹人注目的消费,
特别是他们在进口奢侈品上的花费,才是一种“消耗性”支出,是一种对国
内产值的直接耗费,因为它就这样地损耗了本来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外
汇资源。


② 罗伯特?阿什:《中国革命前的土地占有:20 年代和 30 年代的江苏省》,第 50 页。阿什自己也对更“纯
的经济因素”予以一定重视。但是,他的研究在估计 20 世纪江苏农业投资的程度和来源时,似不足以令人
信服。
③ 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盈余和停滞》,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 57 页。
① 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盈余和停滞》,见珀金斯编:《中国现代经济》,第 57 页。
② 同上,第 68、74、77—81 页;维克托?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 36—94 页。



当然,后来人民共和国头十年的农业经验应当足以证明,虽则实质性的
社会变化可能是产量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但那远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即
使 1958 年后更加强调对农业投资,中国的农业产量仍然落在后面。供给更好
的原种、充分的肥料和水、最适作物的模式和在劳动力短缺的关键地方实现
机械化等问题,都不是容易解决的。总之,20 世纪头 75 年的全部经验表明,
只有制度上的改革和先进技术的大量投入,中国的农业问题才能解决。
如果民国时期的农业组织缓和了独裁政权的强制储蓄对中国农村的冲
击,这是因为对一个农民的命运会比他的父辈和祖辈稍许好一点已不存任何
希望。换句话说,如果 1949 年以前中国农村中的农民-地主-政府关系再分配
的效应,对农民不是普遍认为的那么繁重的话,那么从长远看这种关系在产
量上的效应对整个经济来说是趋向衰减的。土地占有权、农村高利贷和递减
的税制是自然出现的问题,围绕它们,人的感情可以被动员起来,去推翻一
个让人看不到改善的前景的社会制度。
我们对人口(1912 年 4.3 亿,30 年代 5 亿)和耕地面积(13.56 亿亩和
14.71 亿亩)所使用的估计,表明在 20 世纪的头几十年中,人均耕地面积从
3.15 亩降到 2.94 亩。卜凯的调查收集到的资料也表明,从 1870 到 1933 年,
普通农场的规模缩小了。①虽然根据的是不同的资料,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但
两种估计很接近——卜凯:1910 年一户 2.62 英亩(作物面积,1 亩=0.167
英亩);1933 年,2.27 英亩。珀金斯(假定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1913
年,2.6 英亩;30 年代,2.4 英亩。1934—1935 年经营的农场的规模分类,
见表 16(3)。在南方省份(卜凯的“水稻地带”),平均耕作单位大体上
趋向于比北方(“小麦地带”)的小。在所有的地区,家庭人口与农场规模
之间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相互关系,表明高人口密度促使土地价格变得如此之
高,农民只有以一种过多地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去经营它才值得。因此,当家
庭成员少的时候,农场规模也小。
农场趋向于分裂成几处不相连接的小块土地,这个事实增加了小型耕作
的不经济方面,这基本上是中国继承制中缺乏长子继承权的结果。相当多的
土地被浪费在地界上,过多的劳动时间被用于从一小块土地走到另一小块土
地,灌溉则更加困难。卜凯的平均数是每个农场 6 小块;其他作者的数字从
5 小块到 40 小块。
尽管中国农民曾经灵巧地开发传统农业技术到了可能性的极限,但是 19
和 20 世纪在种子、工具、肥料、农药等方面的进展很少传入中国农村。投资
农业是以压倒优势投资土地。人力比畜力更为重要,农具——许多世纪以来
很少改变——则要适合人力。每英亩土地上人力的利用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别
的国家更密集,虽然自相矛盾的是,除去高峰时期如播种或收获季节以外,
个体劳动力没有被集中使用。年龄从 16 至 60 的农村男人当中,参加全日工
作的只有 35%,58%参加非全日工作。部分多余劳动力从事副业,通常是家
庭手工业,它为这样做的农户提供收入的 14%。①
本节开头扼要讲述的农业产品的种类与数量,是千百万农户精心分配他
们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运用他们的农业技术的结果。这些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
将近一半不到 10 亩(1.6 英亩),80%小于 30 亩(5 英亩)。不过,有必要


①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第 269—270 页。
① 同上书,第 181—185、294、297 页。



区别耕作单位和所有权单位,探索实际租佃对农业产量和个别农户的影响。
表 15 农村地权的分配,1934—1935 年*(16 省)

所有土地

业    户

所有总面积

每户平均所
面积(亩)
< 5
5 — 9.9
10 — 14.9
15 — 19.9
20 — 29.9
30 — 49.9
50 — 69.9
70 — 99.9
100 — 149.9
150 — 199.9
200 — 299.9
300 — 499.9
500 — 999.9
> 1 , 000


总计
户数
461128
310616
170604
103468
106399
80333
28094
17029
9349
3146
2587
1368
674
196
──
1295001

35.61
23.99
13.17
7.99
8.22
6.20
2.17
1.32
0.72
0.24
0.20
0.11
0.05
0.02
──
100.00
亩数
1217
2245
2090
1802
2589
3053
1646
1408
1124
514
623
518
453
344
──
19650

6.21
11.42
10.63
9.17
13.17
15.54
8.38
7.16
5.71
2.76
3.17
2.63
2.30
1.75
──
100.00
有土地(亩)
2.64
7.23
12.25
17.42
24.33
38.01
58.59
82.61
120.21
171.97
240.95
378.40
671.87
1752.60
──
15.17



*包括的省份:察哈尔、绥远、山西、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
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32 页。

在 30 年代有多少土地出租?举例说,卜凯估计私人农场的土地有 28.7
%租给了佃农〔表 16(2)〕。如果农田的 6.7%为公有(公田、官田、学田、
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
为 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①人民共和国初年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
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 1952 年耕地面积的 42—44%。②比例
超过 35.5%,这也许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富农”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
地一样被没收了。
中国的地权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许多“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要好
一些。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
对 16 个省,不包括满洲,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关于 30 年代最好的数
据(见表 15)。这些数字中有某种向下的倾向,这是因为包括的资料仅仅是
关于实际住在所调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 年这次调查所涉及的
1,295,001 户自耕农,平均保有土地 15.17 亩(2.5 英亩)。但在被调查的



① 同上书,第 193—196 页。
② 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 87、89 页;利皮特:《中国的土地改革与经济发展》,第 95 页;肯
尼思?R。沃克:《中国的农业规划:社会主义化与私人部分,1956—1962 年》,第 5 页。



农户中,有 73%拥有土地 15 亩或 15 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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