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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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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端升:《民国政制史》,第 553 页。



省民政厅权限之内,以加强省政府在地方行政方面的作用。县长负责提出所
在县专门职能局的局长人选,由省政府任命,从而拥有控制这些局的较大权
力。②
同时,发现县以下行政的原有模式不适于普遍采用。经南京政府修改的
山西“行政村”制,接近于旧保甲的用数字表示的聚合体原则:一个行政村
应有 100 户左右,把几个小自然村连结起来,由政府任命的首领管理。南京
政府现在发现它与自然聚落单位太不一致,遂颁令恢复更习用的民国初期的
“乡”、“镇”的名称。③这也是放弃单一的国家地方行政制度,同时承认南
京控制华东和华中以外的省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
就自治和行政改革而论,省长们越来越发现《县组织法》的宗旨不实用。
内政部主办的两次省民政官员会议,作出了旨在冲淡原来宗旨的决议。1931
年举行的第一次“内政会议”,决定放松对地方单位规模的严格的数字限制;
限制乡和镇的行政聚合体不超过 1000 户,在稠密居住区是不现实的,因为这
会造成地方控制网络过细,在经费或人员配备上都不能做到。而且,限制区
长只能由经过训练的地方政府人员担任也不现实,因为训练所需人员的设施
不足。最后,要求在 1929 年底以前全面实施《县组织法》,由于各省条件参
差不齐,也发现是不现实的。
第二次会议在 1932 年 12 月召开,这次会议进一步抨击了《县组织法》。
由于地方传统和社会条件千差万别,实行全国统一的制度已不再认为可行。
今后,无论县以下地方单位的规模,还是其组织原则和命名方法,都无须听
命于南京的内政部。更值得注意的是对自治作为地方组织的原则加以攻击。
县以下单位,从区开始向下,原为《县组织法》指定的纯自治体;而今地方
自治只是那些单位职能的一部分——它们也应是县官员领导的低级行政单
位。县本身如今主要是行政单位,作为自治单位只是次要的。在所有层次,
自治职能受到的约束更紧,例如,警察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事,而不是任何
自治体的代理。根据推荐的行事方式,县长对自治体的预算和活动有更大的
监督权,包括对自治议会通过的任何决议有实际的否决权。由各省民政厅长
提出的这些建议,目的在于监督和控制自治体,甚至要把它们变成县政的辅
助的分支机构。同时,这些建议等于承认南京政府以改组地方行政体制的标
准化形式,来贯彻其法令的权力非常有限。①
第二次民政会议建议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裁撤县政中的专门局,把它
们的职能归入县政府的相应科中。这种意见的意义超出了单纯简化的范围。
它具有通过加强县长对公共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力,使县政恢复更为习用的模
式的作用。然而,加强县长的权力本可以不那么依靠传统的办法,而更多地
依靠“CC 系”扩大它的影响,即通过把中央政治学校受过现代化训练的毕业
生安插到国民党控制的省份当县长。如果是这样,那么清代以来县长权力的
减弱真正是一个严重问题。例如,蒋介石在 1932 年抱怨增设专门局分去了县
长的很多权力;他说,实际上是省政府类似的厅拥有任命和监督县里局长的
权力。①


②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第 829—832 页。
③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第 830—831 页;赵如珩:《地方自治之理论与 实际》,第 350 页以下。
① 《内政部年鉴》,1936 年 B 篇,第 639—642 页。
① 程方:《中国县政概论》,第 39 页。



新政策下受损失的是省级的专门人员,以及民国初期以来即参加专门局
工作的地方名流。而今这两部分人都不能对县的财源有多大的控制。只是截
至 20 世纪 30 年代,地方名流介入县专门局有多深仍是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看起来他们的介入从民国初期就有所减弱,当时地方文人学士对诸如教育和
经济发展之类的专门局颇能控制。如果是这样,那么 20 世纪 30 年代成为政
府改革口号的裁局改科,就是使县政府恢复到更为司空见惯的官府模式的最
后一个步骤。削弱地方的这类参与,同国民党统治初期发生的实际放弃地方
自治的计划如出一辙。②
到 1937 年,这类政策大都已被采纳,它们十分切合当时蒋介石在南昌行
营指挥的“剿匪”(反共)战役的精神。我们在接触到作战文书档案以前,
只有依靠推理来判断这种官府化的努力来自何方。③但是,有迹象表明蒋介石
和他的亲密顾问支持这些政策。
例如,裁局的计划似乎于 1932—1933 年出自湖北,可能得到了蒋介石手
下张群的支持,作为减少行政开支运动的一部分。这项计划为鄂豫皖共产党
根据地“剿匪”方面采纳,成为县级的官方政策。1934 年 3 月,蒋介石在南
昌行营召开省主席会议,研究新的民政措施,作为其在江西及其他“剿匪省
份”军事围剿的补充。“裁局改科”的思想在蒋介石的秘书长杨永泰的报告
中,被宣布为普遍的政策。正式条例于 1934 年 12 月颁布,供所有剿匪省份
实施。不论这项改革是否达到了加强县长权力的目的,必须承认它所取代的
制度是浪费的和混乱的。让公文在县专门局与省会的对口厅之间往来,不经
过县长办公室,是削弱县政府,又是向地方政治注入另一种保护制度的做法。
30 年代中期另一个官僚政治的进展,是重新设立区为县以下的公安单
位。人们当能想起区原是从山西样板借用来的,最终应担负自治的权力。以
后只是暂时放弃区,赞同民国初期以来的三级自然单位制。但是,30 年代的
反共作战又使得区的地位突出起来。这项措施由鄂豫皖剿匪总部首倡(和裁
撤厅的措施一样),于 1932 年具体化,成为一种能够引入监督重建的保甲制
度的公安机构的方法。这项措施也在 1934 年南昌会议上得到蒋介石认可。问
题是只加强县一级政府是不够的。杨永泰抱怨说,区以下仍然是“土豪劣绅”
的世界。这些人大概更可能引起叛乱而不是平息叛乱。①无论如何,这样的地
方名流没有被看作是改革后的县政的有效工具。五个剿匪省份(河南、湖北、
安徽、江西及福建)如今(1934 年 12 月)奉令在每县设立三至六个区,区
长经县长推荐由省政府任命。借自山西制度的官僚政治的特征,是区长不能
在其家乡县内服务;回避的规定传统上是正规官僚政治的约束手段,如今用
来控制县下一级的人事安排。②
在县、省之间,加紧官府控制也留下了痕迹。虽然南京政府已裁撤民国
初期沿用清代的中间一级的道,但是,30 年代地方行政的特殊困难,导致若
干省政府重新实行这一级的监督。称为行政督察专员的官员,于 1932 年首先


② 钱端升:《民国政制史》,第 551 页以下。
③ 中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编:《各省高级行政人员奉召南昌 集会纪录》,1934 年 6 月。
关于县政府,见《工作检讨》,第 52—55 页。又见 程懋型:《剿匪地方行政制度》;钱端升:《民国政
制史》,第 556—557 页;陈 之迈:《中国政府》,第 3 卷,第 83—87 页。
① 《各省高级行政人员奉召南昌集会纪录》,《工作检讨》,第 56 页。
② 程懋型:《剿匪地方行政制度》,第 111—128 页。



在剿匪省份任命,但渐渐更广泛地设立此职。治安,特别是反共作战,是他
们的主要事务。这种新设的机构是由这样一些组织,如江西为反共而设立的
“党政分会”发展而来的。颁布这一制度最初并未通过中央政府的正常程序,
而是(和刚才讨论过的县级措施一样)通过剿匪总部。由于按照宪法纲要其
合法性可疑(宪法纲要正式规定省县两级制),行政督察专员在最后出现的
行政院指示中被看作“临时措施”。实际上,“道级”督察专员(往往由县
长兼任)的职务,必然引起源自南京政府和剿匪总部的民政与军事条例混淆
不清的混合状态。①这种监督层次的重叠,违背国民党理论上继承的精神,即
强调民众动员而非官僚政治的机器。给人深刻印象的地方行政中层单位的继
续存在,也表明在一个交通不便、行政手续繁琐的国家里,省 -县间的联系长
期不畅。
人们很可能想知道,国民党本身是否对促进地方政府与社会之间新关系
的发展作出过什么贡献。虽然孙逸仙设想国民党为“训政”的监督者,实际
上,县级国民党党部却发现它们几乎无法影响地方官府的所作所为。县党部
在经费上靠政府拨给,在威信上(和在接近省高级官员上)低于官僚政府,
充其量不过是使县长感到掣肘而已,几乎不大可能充当扩大民众参与地方政
府的核心。在这一点上,如在其它方面一样,这个官僚政治国家的影响力严
重依赖作为整体的政治制度。②
国民党政府在迁都重庆期间,企图调整官僚政治与参与之间的平衡,并
在此过程中使地方政府恢复活力。这就是蒋介石在 1939 年 6 月首次提出,并
被大肆吹捧的“新县制”。这个新制度设想的县政府有可靠的地方税基础,
并且有自治的机构,但是可惜,除在战时陪都重庆附近的地区外,它基本上
仍是一纸计划。县财政收入应包括土地税和某些杂税等的指定留成,全部由
县政府自行征收,而不是由省的或中央的代理机构征收。上级政府不再能迫
使县在地方筹款用于省或国家的项目。有了这个可靠的收税基础,县应该能
实施真正的地方自治制度,县议会也就能拥有一些可供调拨的经费。县议会
由镇和乡的代表组成,而镇乡代表不外乎从保甲单位产生,而今保甲则被宣
布为既是“自卫”,也是“自治”的单位。虽然在战时没有希望适当地检验
这个制度,但它却表明,蒋介石很清楚地方政府效能不断下降及其未能博得
民众的支持。①















① 钱端升:《民国政制史》,第 526 页以下。
② 蔡武雄:《江苏省的党政关系,1927—1932 年》,《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  1 集(1975—1976 年),
第 85—118 页。
① 钱端升:《民国政制史》,第 176 页以下。



乡村建设运动

在政府尽其所能利用 20 世纪的观念努力控制中国乡村的同时,一些中国
的知识分子也以不同方式从事乡村工作。1927 年风行一时的“农民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新东西,乡村进步是晚清维新派关心的一个焦点。
新的因素是某些城市知识分子强烈关注乡村发展。这些知识分子大多受过西
式教育,但对中国乡村生活却没有多少亲身体验。他们研究乡村问题的方法
包括一些政治实验,但是更为典型的是以乡村的教育工作为目标。在这个意
义上,“乡村建设”也具有自由主义的信念,即认为政治制度的变革若不是
建立在思想意识变革的基础上,就毫无意义。乡村建设派也往往认为,在农
民学会了解决他们可怕的经济问题以前,乡村生活的政治结构决不会是健全
的。
乡村建设和几个基本概念有联系。“建设”实际上看起来近似于我们的
“发展”概念,可以认为是传统中国政府的旧“公共工程”陈例的一种现代
化延伸。与此有关联的是“调查”和“实验”的概念;“调查”讲的是有关
城市知识分子通过实地观察,接触乡村情况的越来越流行的做法(《东方杂
志》1927 年 8 月号全部篇幅刊载这类乡村调查报告),“实验”包括教育及
农业推广工作的实地项目,其中有些蜚声于国内外;“示范”大概是对这些
项目的更为适合的说法,因为它们是打算用来作为全国仿效的样板的。
名流连续不断地关心乡村问题,可以在河北定县的历史中看到,定县是
这类最有名的示范点之一。在 1900 年以后的“新政”改革热情中,翟城镇的
一个望族力图通过教育,改造地方社会——谈不上是乡村名流的新活动,而
是受到爱国心和对通常的新儒家观点彻底怀疑的推动。翟城改革的创始人米
鉴三认为,孔孟之道由于过分强调自我修养,对实际管理强调不足而受到歪
曲。他重新阐述清代初期的某些批判,发现隐藏在朱熹的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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