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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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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施粥厂原建于 1805 年,以救济饥荒。在整个 19 世纪中,施粥厂的董事
逐渐成为在地方行政中辅助知县的近乎常任的官吏。在他们之下轮换任职的
是村长。随着集镇网络的交错发展和市场地域的分化,地方行政区划也相应
改变。市场社区的政治功能从而正规化,而由地方名流充任准官吏性质的管
理人员。在这些富庶的商业化地区,地方名流的管理功能已渐超越非正式的
调解和特定的社区服务工作——而我们的“士绅社会”的概念常常就是与这
两点联系在一起的。②
城市化使古老简陋的城市服务过时;城市士绅和商人也发现他们自己正
在取得一种新的综合性的行政管理身分。19 世纪后期,士绅管理的善堂和商
业公会,正在负起一般城市服务的责任。这是利用传统的社会事业机构发挥
新的作用。到 19 世纪后期,也就是说,在现代型商会出现之前,地方官府授
权传统城市组织担负起市政的某些职能。此外,综合职能模式是由专门职能
模式发展来的,而不是相反;救火会担负慈善和民团工作;善堂担负民团、
救火、街道清扫和道路保养。当然,做所有这类工作,都是为了给商业和士
绅宅院创造一个有益的、安全的环境,深合老式的士绅服务的精神。这些社
团的准政府权力,包括征收商业税款。随着这类社会事业机构在 20 世纪头十
年的发展,它们的职权也扩大了。上海市政工程局议董在 1905 年创立,部分
地是受公共租界工部局的成功的启发。在官方直接赞助下,地方绅商受权选
举董事管理城市服务,如道路、电灯和警务。议董具有城市政府职能的更明



① 伊懋可;《集镇与水道:从 1480 年至 1910 年的上海县》,载史坚雅:《中华帝 国晚期的城市》,第
441—473 页。关于地方名流积极参与的兴起,见本书第  1 章《清代权力机构的失衡》与《名流积极精神的
兴起》两节。
② 《嘉定县续志》,卷  1,第  4 — 5 叶。



显的标志是,议董拥有征税和司法权能。①
由社会名流管理的新公共事业,其财政基础必须是在土地正税之外。清
政府已经尽其所能防止地方名流介入土地正税系统,虽然到了 19 世纪,某些
土地附加税已由士绅参与的机构征收。然而,一般地说,这类附加税是杂捐,
给地方名流提供了一条介入地方财政系统的合法渠道。和更有名的厘金一
样,这类杂捐可以很容易地扩展为新税源,官府很难监督。20 世纪第一个 10
年的“地方自治”活动,包括举办新式学校和警察,就是利用这类捐税。它
们的征收大多由地方名流管理,他们急切地不让县的办税人员插手这些新税
源。
产生于这类地方活动的一项制度变化,是官方明确规定“地方”征税范
围。在此以前,县政府仅有正税收入的合法“保留”部分,外加非正规的“例
定费”以补知县和下属官吏薪俸之不足。直到 1908 年才建立起地方计税基
准,划定县里名流可以用来作为地方政府新事业经费的税款。在 1908 年的县
治所在地、集镇和村镇的自治章程中,规定土地特别税和附加税为这类新单
位的合法税收。
1909 年,在新组建的度支部的一套大型出版物中,对国家、省和地方财
政范围有详细的规定。②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地方士绅已经多么深地卷入
征集与动用地方税款的工作。他们向地方商业与服务业征收各种杂税,并把
所收税款用在新组建的县警察部队和新式学校。社会名流参与新教育制度特
别重要,新教育制度迫切需要新税源。现代化的学校在数量上迅速地增加(例
如,在山东,从 1903 年的 140 所增至 1907 年的 3424 所),成为吸引社会名
流参与的新天地。地方取自商业的捐税大多避开县衙,“由士绅管理和不经
官吏之手”。①
地方名流的管理工作,伴随有大量的理论著作的出现。关注地方政府曾
经是 19 世纪 60 年代“中兴”的一个重要部分,当时中国面临随 19 世纪中期
叛乱而来的混乱与破坏。②省当局所作的努力,是采用加强传统的控制和宣教
机构以巩固地方税务和秩序的基础:整饬县政,振兴儒家教育,重建地方经
济。与此同时,有的人在寻求新的途径,认为只有找到一种新办法控制社会
名流的能量,帝国体制才能存在下去。争辩者(最有名的是冯桂芬)认为地
方名流多年来非正式的政治势力不是帝国控制的合适基础,需要进一步加强
县级及其以下的行政管理。清代末期的几十年,占主流地位的思想认为,中
国政治体制的复兴有赖于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新办法。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问题是,是否要通过吸收社会名流到地方自治机构中来,从而达到把他们的
力量用于国家的目的,或者,一个向下延伸到村级的更官僚化的控制系统,
是否更适合中国的政治传统。


① 伊懋可:《上海的行政,1905—1914 年》,载伊懋可和史坚雅编:《两种社会之 间的中国城市》,第
240—250 页。雪莉?S。加勒特:《商会与基督教青年 会》,载同书,第 218 页。今堀诚二:《北平市民的
自治机构》,第 23—24 页。
② 《财政说明书》,20 卷。刘善述:《自治财政论》,第 25 页。孔斐力:《中华民 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
《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 3 集(1978—1979 年),第 100—136 页。
① 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16》,第 458—459 页。 关于士绅卷入地方税收,
见孔斐力:《中华民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
② 见《剑桥中国史》第 10 卷,第 9 章,《长江下游的战后问题》,刘广京著。



19 世纪 90 年代末,由国际压力突然引起的危机,使解决这个问题有了
新的紧迫感。社会名流对外国压迫者的义愤(和暗地里对不能保卫国家的满
族人统治政权的不满),导致要求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戊戌维新运动包含
一股值得注意的地方积极精神的潮流,它预示着利用好地方名流的力量将是
建成强大国家的唯一途径。像黄遵宪这样的改良派人士,在呼吁以地方自治
作为强国基础之时,心目中显然以日本作为榜样。黄遵宪断言,官方的控制
只能导致依赖和被动,而这正与全然觉醒的民众的素质背道而驰。①
戊戌维新运动的失败以及义和团运动的灾难,加强了要求立宪的呼声;
人们认为立宪的一个重要部份就是要求在地方政治方面实行改革。康有为在
1902 年写道,地方自治对国家复兴来说是必须的。关键是动员民众的力量,
特别是动员地方名流的力量。只有在管理自己地方社区的策略方面长期研
究,才能使中国人适于在竞争的世界中生存。康有为在文章中吸收了顾炎武
在 17 世纪信奉的旧“封建”思想,地方人士对他们社会福利的关心远远超过
按照回避原则从别处调来的官吏。康有为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动员民
众的力量,完全是那些国家的地方自治长期实践的结果。经济发展和国家强
盛必然会跟随地方政治力量的动员而来。可通过立宪制度把这些力量用于国
家,地方主义决不会减损国家的凝聚力。相反,康有为认为两者是非常紧密
地联系在一起的。②
在立宪派中间,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是地方自治这一新思想的最主要的
推动者。他认为自治将主要有益于中国的民气。自治绝不是一种分配权力的
方案,而是一条加强内部纪律、充实整个国家的途径。虽然没有官吏从“外
部”统治他们,但是民众会最终为一系列的社会法则激励,朝向他们共同的
目标迈进;这个目标就是国家的团结和强盛。和康有为一样,梁启超相信自
治对个人性格并最终对群体起到改造作用。立宪派的主要对手章炳麟,作为
同盟会的发言人,带头抨击“封建”思想。中国数千年以前就脱离了封建时
代,它不同于西方国家——更不必说日本了。他认为,那种以为中国适合于
实行西方变体的代议制政府的观点是荒谬的;它只会在从政者中导致追求自
我利益和相互竞争,并在地方社会中导致无政府状态。(可能是作为革命的
后果)所需要的是一个肃清腐化、纪律严明的适应统一的民族国家各种需要
的官僚政体。①
晚清官方关于地方自治的观点,大部分是由袁世凯的活动和提议形成
的。袁世凯在 1902 年被任命为直隶总督后不久,即开始在天津建立现代化的
警察和教育制度。天津被列强视为它们通向京城的路线上的一个枢纽;在义
和团事件后,有效率的市政管理被认为是避免中外冲突一再爆发所必需的。
袁世凯的计划不仅包括现代的警察和学校,而且包括吸收和利用地方名流的


① 黄遵宪:《在南学会上的讲话》,载《湘报类纂》,第 307 页以下。对地方行政 的评论追溯到清初顾炎
武和黄宗羲的论著,在 19 世纪末,日本和中国学者都 研究这些论著。见乔舒亚?A。福格尔:《政治与汉
学:内藤湖南(1866—1934 年)个案》,第 182—190 页。
② 闵斗基:《清代封建论之近代变形》,见《中国近代史研究》,第 228—273 页。 孔斐力:《民国统治
下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动员问题》,载魏菲德和卡 罗林?格兰特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
第 272—276 页。
① 孔斐力:《晚清关于政体的种种见解》,《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 4 集 (1979—1980 年),第 10—16
页。



措施。这要通过在天津府属各县实行代议制去做到。新的警察局首先在天津
县示范,进行居民普查,作为制定选民名单的基础。天津县议事会在 1907
年选举产生,成为清政府建立名流代议机构的样板;清政府认为,这种代议
机构在对待地方自治权限范围的问题上,应恪守基本保守的观点。在采取这
一步骤走向以名流为基础的立宪制度的同时,袁世凯开始把新式警察系统扩
展至直隶的其他地区,从而把地方治安系统牢固地置于官府的控制下,加强
了知县的权力。②
义和团事件以后列强撤出,华北地区处于无政府状态,袁世凯以名流为
基础的民主制和官府控制结合起来的试验,可看成是他对所接管的这一混乱
局面作出的反应。在日本人的影响下,较为严厉的政府控制,将会在地方名
流的合作下建立起来。
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清廷自己对地方行政的看法上,1908 年颁布的法令授
权逐步设置地方谘议局作为全国立宪制度的基础。朝廷认为地方自治只是传
统的绅-官关系的延伸;在自治中,地方名流能够做那些县政府不能执行的工
作:主要是在教育、公共救济和公共工程等固有士绅管理领域内。在官府密
切监督下,自治团体在地方政府中起纯粹的补充作用。当然,这里没有我们
先前在维新派分子的著作中见到的动员民众的热切呼唤。①中国地方政府的改
革将在以后的 30 年中摇摆于这两种概念之间:追求动员和追求控制。

议事会和“新政”

政府支持的宪政,尽管有种种局限性,但对地方政治的冲击还是巨大的。
一旦清廷本身开始承担起有限的制度改革,建立合法的机构加以实施,地方
名流固有的积极精神便大规模地发扬出来,这正是国家机构压倒之势的威信
的标志。庚子义和团运动带来的羞辱震撼了全国,导致朝廷支持的措施出台,
从而开创了地方名流参政的许多渠道。其中首要的是 1901—1905 年的教育改
革,首先是授权创立一套仿照日本的新式学校体制,采用西式课程。当 1905
年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废除,新式学校成为社会流动的标准渠道的时候,随
之而来的是名流大量参与新体制的管理。地方政府经费与人员的不足,使得
新式学校系统主要成为地方名流的事业。1906 年根据敕令在各县设立“劝学
所”通常安排地方名流任董事,他们立即埋头于全县范围的基金筹集和管理
工作。正如教育是为了地方的文人学士,官方新委办的商业公所是为了商人
和厂主。和新的学校系统一样,商业公所是一种非官方负责的系统,名流活
动家可借以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①
然而,采取市议事会和县议事会形式的地方自治,是县名流进入政界的
最重要的渠道。它的机构的声望接近于官府,引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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