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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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交税,把部分田租收入交给城镇地主,留下他们服务所得的报酬。③
分割继承
在如此众多的农村社区里,有权势的地主阶级,也就是统治的人物,很
少能完整地保持其土地超过一两代人,除非把土地转让给家族协会。这是因
为有分割继承的习惯,即把土地和家庭财产分给儿子,尽管也为年迈的父母
提供一些养老的保证。这一习惯实行于所有的家庭,不论大小及贫富,也不
论在北方还是在南方。④这种习惯使有巨大财富的不断繁衍的大家族最终让
位,产生出接替的新家族,虽是同姓,但亲属纽带较弱。一位日本学者分析
了华北农村有关分割继承的资料后说:
中国人的家,在经济、社会甚至精神上,基础都是很脆弱的——这样的基础似乎在逐渐瓦
解。它的根本原因,看来在于家庭不和的事例很多,以及生活条件恶化,正是这些原因通常引起
分家。然而……家庭不和和生活条件恶化,实际上被用来作为分家的机会……平分家产的动机十
分强烈,足以引起和制造兄弟、妯娌之间的争执,而后导致分家。①
如果农民和地主都坚信平分财产的原则,加上强调敬祖和孝顺的其他准则,
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显然,如引文所表明的那样,受到支持的权利,或
认为分割家庭财产是正当的规范,必然为许多家庭成员提供制造家庭分裂的
理由。这必然引起分家。但是即使分割继承为家庭内部纷争提供理由,那么
多纷争为什么会开始呢?虽然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学术上应有的注意,但基
于最近对台湾农村妇女的研究,已有几种可能的解释,其中之一指出纷争的
有力根源。一位作者玛杰里?沃尔夫证实,台湾的女子当进入夫家时,就为
建立她们自己的母系家庭感情需要所驱使。实质上这个母系家庭将是“她自
己的孩子和孙子”。年轻的新娘一旦感到她与所爱的、最依恋的人被分开后,
必须为在一个新的家庭中生存下去而斗争;这个家庭经常是由婆母支配甚至
控制的。沃尔夫进一步断言,“在很多情况下,到她这位年轻的新娘添加孙
辈时,这个母系家庭和这一户人家将几乎完全重合起来,接着将有另一个儿
媳与孤独作斗争,并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母系家庭。②
当年轻的新娘在一个由婆母支配的家庭里为建立自己的地位而斗争时,
她唯一的有效斗争手段就是依靠丈夫以建立她自己紧密结合的家庭。在有两
个或更多兄弟的家庭里,他们的妻子在这个大的父系家庭里,建立她们各自
母系家庭的努力必将导致兄弟之间的纷争。最终,总有一个或几个兄弟要坚
② 陈翰笙:《广东农村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满铁调查月报》,第 15 卷第 6 期(1935 年 6 月),第
175 页。
③ 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栈》,见第 5 章。
④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华中农村的社会状况》,第 17—21 页。
① 内田智雄:《中国农村之分家制度》,第 413—414 页。
② 马杰里?沃尔夫:《台湾乡村的妇女和家庭》,第 36 页。
持分土地和财产。
无论分家的理由是什么,这一普遍长期沿用的习俗,使得大块的甚至小
块的土地占有分解。有些事例足以表明,为什么向下的社会流动总是出现,
并且最终削弱了富人。1930 年,满洲绥化县一户富有的农家,把 1000 多垧
(667 公顷)的地产分给 11 个儿子。①七年以后,这 11 个家庭已经售出土地
45 垧。这就意味着从父母转到儿子手中的土地减少了 5%。在河北的徐水县,
一个有地 210 亩(15 公顷)的地主,1882 年把地分给三个儿子,儿子们又将
财产分给他们的后代。②到 1940 年,他们中间共有 15 个新家庭,种地 324
亩(大约 21 公顷),而在 60 年前,一户曾种地 210 亩(15 公顷)。
家及其收入
在拥有土地的上层人物之下,是规模不同和贫富不同的其他家庭,他们
的成员也生活在一起,分享一切。③家庭或者说‘家’,是中国农村任何地方
的最小、最紧密的社会单位。就此而言,在中国城镇也是如此。费孝通曾生
动地描绘:
在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组织的成员拥有一份共有的财产,共
有的预算,通过分工合作谋生。也就是在这个组织里,孩子们出生、长大,物质享受、知识、
社会地位都继承下来。④
家犹如一个合作单位而起作用。它的成员完成分配给他的任务,把收入交给
家长,平等分享处置报酬之权。主要的决定都在家长和别的成员讨论之后作
出。下面是对河北沙清村农民的访问记录,描绘出这样的家庭的功能。
“家庭的主要活动是什么?”
“种地。”
“家长、家长的妻子、长子、次子在劳动分工上是不是不同?”
“不是,他们共同劳动。”
“家长的责任是什么?”
“他管理家庭成员的劳动。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绣花。”
“是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进行田间劳动?”
“不,绝大部分仅由男子来干,但是如果人手不够,女人也来帮忙。”
“这时家长也参加劳动吗?”
“他像家里其他人一样劳动。”
“日常的劳动计划是怎样决定的?”
“家长把所有人找到一起,在吃早饭时讨论。”①每个家都由尊崇祖先和
①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大家族分家之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 20 卷第 12 期(1940 年 12 月),
第 66—95 页。
② 熊代幸雄:《华北农家之分家和土地之转移》,《农研报告长编》,第 167—266 页。
③ 牧野巽:《中国家族研究》,第 10—11 页。
④ 费孝通:《中国农民生活》,第 27 页。
①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习惯调查》第 1 卷,第 236 页。
祭祀仪式维系的无穷链条和在它之前的另一个家联系。②虽然当一个家系终止
时,这链条有时也会中断,但父母仍教育子女崇敬这个家的某些祖先,并教
导他们勤勉节约,尊重老人,履行先人未竟之责。他们也鼓励孩子们继承祖
先之遗绪,努力“扩大财富,光耀门楣,看风水寻墓地,修建更大的宗祠,
讲究礼仪的排场,以及采取许多其他措施,期以增加生者和死者的福祉与声
誉”。③当家长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儿辈时,儿辈们要用适当的仪式表示对家长
和祖宗的尊敬。积累财富,特别是不动产,能够确保举行这种仪式。它还能
够保证在儿辈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孩子们以后,他们也能受到他们的孩子们的
尊重。
于是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个合作单位——家,有着强烈的动机要积累财
富。毫不奇怪,一切务农的家庭都力图培养善于理家,艰苦劳动及节俭、勤
奋等美德。每个家和家长都渴望发财致富和人丁兴旺,尽管事实上只有很少
的农户能实现这个目标。所有农民都持有的这些价值观念,是农村社会赖以
建立的基础。仁井田陞不无调侃地着重谈到,不论大小和贫富的农村家庭莫
不如此:
总而言之,从远古中国就存在产生小家庭的条件……近年来,到中国,特别是到小家庭占
优势的地区旅行过的人,看到中国农村大多数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们曾设想存在的大家庭很
少。有一段时间,人们曾企图说明中国大家庭制的衰落。但是这样的理论忽略了小家庭的继续存
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质上都有同样的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说,今天小家庭是
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家庭制度,两千多年以来一直在衰
落。①
为了使这种合作单位获得收入,家多方面地运用它的资源,而务农仅仅是诸
多可能之一。
家获得收入的来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统一体的一端是地位低下
的打散工,这种工作脏而且烦,要离家,甚至要离村。其次是当小贩、伙计
和掮客,做这些事要有一点技术,地位高一些,也比较干净。他们的收入往
往并不比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为多,但是较高的社会地位还是有吸引力的。
统一体的中间是务农,不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统一
体的另一端是经营土地、放债、开店、做官,或是当军官。每个家长在分配
家庭的人力资源时,必须从这些不同的收入来源中作出选择。虽然某些工作
收益比别的工作多,但每项工作的社会代价——工作的远近、地位、清洁状
况、艰苦程度和风险——也必须仔细考虑。
到 20 世纪第二个 25 年,农民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选择职业时,似乎已有
了很清楚的顺序。最高是当官,甚至从军;其次是从事企业;而后是务农;
接下来是当劳工,从按月计算或逐日计算干农活到做家庭仆役。费孝通在报
告中提到,家长通常试图至少培养一个儿子成为官员或军官。①林耀华研究了
福建省的两个家庭,记述了黄东林要与他的姻兄弟合作开店,而不是在田里
② 许烺光:《在祖宗荫庇下:中国农村的亲属关系、人格和社会流动》,见第 9— 10 页。
③ 同上书,第 249 页。
① 仁井田陞:《中国之农村家族》,第 151 页。
① 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见第 4、5 章。
帮工。商店终于兴旺起来,他得以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②一些家庭积累了
相当多的土地后,开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贷和从事商业活动。③如果我们根据
农村家庭的财产来划分它们的等级,我们发现在较穷、较小家庭的收入中,
从低下的、风险大而报酬少的收入来源——它们全然与务农无关,或弥补他
们很低的农业收入——之所得,总是占有很高的比例。④拥有的土地多于维持
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们的资源较多地用于农业,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从事
商业活动,不是去耕种自己的土地。⑤
只是当个别的家庭能从其他家庭得到某种不足的资源时,它才能按照自
己的愿望去分配其资源。这就需要家庭之间的安排——通常是在亲戚关系的
基础上。我们已经看到怎样通过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协议——有关出租或佃入
土地,借贷农业资本,借出和贷入现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劳力等
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同意——达成的安排。在台湾的家庭之间的契约,经初
步考虑,与晚清和民国初年大陆家庭间的抵押和典当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
地的契约,看来十分相似。①家庭总是在废除旧的契约,又和不同的家庭订立
新的契约。总之,农村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是为获得不足资源所优先采
用的办法。
家的合作形式
农村家庭在村里谋生并不单靠契约,他们还互相合作。这类合作名称各
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则否。合作采取两种不同的形
式。②第一种只包括少数农户,他们在季节性需要最紧迫时,短期共用他们的
土地、劳力或农田资本。这种形式的合作出现在朋友和亲戚之间,时间短,
通过相互同意而终止;在乡间每个地方都有这种形式存在。第二种形式包括
一个村子——有时是几个村子——的许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
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
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
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
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农村治水的组织有两种类型。有些并入规模巨大的系统,由负责维护大
河堤坝的公职官员管理。第二种类型由一个或几个村级组织构成,只为自己
村社的农户服务。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有某些共同特征。参加者都是有土地的
农户;他们分配费用和利益的原则,是根据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量(土地少
的家庭贡献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们由一个包括有经验的农民治水人
②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主义的社会学研究》,第 25—35 页。
③ 费孝通和张之毅:《乡土中国:云南农村经济研究》,见第 27 章。
④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第 153—158 页;见本书第 5 章。
⑤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第 319—332、333—336、343—367 页。
① 陈张富美和马若孟:《习惯法与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清史问题》,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