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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开国大土改-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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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的当权地主;加以天灾人祸,国民党当权者的无限劫掠,农村经济破产达到空前的程度。
  在抗战前,中国土地关系的基本趋向之一,是地权日渐集中,但速度是比较缓慢的。抗战八年期间,由于法币的贬值,大批商业、官僚和金融资本都趋向于土地投机。在国民党统治区,土地的兼并就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湖南的情形虽不如四川凶猛,但当时即使处于湘北前线的各县,也都有过土地争购的浪潮。1940年以后,滨洞庭湖各县强行拦筑的堤垸(即围湖造田)即达48个。解放战争中的几年,国民党政府掠夺更紧,又连年灾荒,曾引起地价下跌,土地兼并一度迟缓。但农民被灾荒逼迫,抛售仅有的小量土地,因而也更造成地主垄断地权的机会,如湘南、湘中各地灾区,以“石谷石田”(即1石稻谷买1石田)强迫收买农民土地者,仍比比皆是。解放前夜,人心待变,土地买卖多趋停顿。
  抗战前,兼并土地者主要是土著的地主和少数军阀官僚分子。抗战开始后的12年来,换了一批新人物,他们是国民党的大小党棍、官僚、军阀和商业投机家,他们依靠政治权力巧取强夺,又能在投机市场上兴风作浪,以进行土地兼并。在乡村中,新兴地主当权派,多是几位一体的人物,即乡保长、党团分子、民意代表、圈子大爷,又兼投机商人,有的更兼土匪恶霸。这些人往往就成为农民起来后的斗争对象。一般不会兼营投机商业,不直接参与反动集团的中小地主,有许多也受地主当权派的压迫而日渐没落。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5)
同时,因为土地与粮食的投机比商业更少风险,也有许多城市的工商业者获得盈利时,不作扩大经营的打算,却抽出部分资金下乡买田,他们认为生意不如田地牢靠,而且也可藉此取得银行钱庄等放款、挪借的信任。这种工商业与土地的紧密关系,在1950年三四月减租退押运动中,曾全面暴露出来。
  在国民党政府日益加紧的苛重赋税下,整个地主阶级为了转嫁负担、保证收益,对农民的剥削当然就日益加紧。首先是无限制地抬高地租。租额增高五分之一、三分之一乃至二分之一不等;分租制者至少提高一成。押租也是普遍提高,或者追加押租,原来不收押租的也要交押。此外高利贷的剥削也更加普遍,谷贷、青苗、会谷……辗转盘剥,农民负债剧增,一般达农户总数的一半左右。地主更乘农民之危进行夺地。其他额外剥削,地方捐税转嫁,也比过去加重,农民代地主缴纳征实,更要负担全部运输上的消耗和花费。
  地主为了保证加租,租佃期限就日趋缩短,退佃成风。农民使用土地毫无保证,随时有被撤田的可能。租期短促,于是加剧了土地使用的高度分散。一方面,地主的土地分散出租给很多农民耕种,如邵阳靖合乡有一个地主有60亩田,佃户多至18人;有的地主在买田时就故意买得分散,以便多招佃户。另一方面一个小规模经营的农民(如作十二三亩),却有六七个东家。农民在押佃重重剥削下,自然无法安心生产,更谈不到发展生产。
  至于国民党政府的横征暴敛,特别是抓壮丁和地方勒索的残酷,更是众所周知。人祸带来天灾,天灾伴随人祸,12年间,国民党统治区灾荒的连续性与惨重程度,实为中国历史上所少有。灾荒、饥饿已成为农村常态。湖南更是连年水旱,农村元气耗尽,广大农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农村劳力与畜力大大减少,生产急剧衰落。据1946年国民政府统计,湖南荒地达耕地的40%。另据国民政府粮食部的统计,稻谷产量比常年产量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土地高度集中
  湖南农村第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土地的高度集中。
  中国南方的土地一般比北方集中,湖南在南方各省又较突出,比邻近的湖北、江西集中的程度都高。根据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在湘阴和丰乡4个保(代表滨湖区)、长沙黎托乡4个保、益阳1个保(代表丘陵区),邵阳震中乡3个保、益阳1个保(代表山区)的较可靠调查,农村各阶层人口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有如下表(百分比取约数,小数点以下数略去):
  阶 级
地 主
富 农
中 农
贫 农
雇 农
其 他
人口百分比
3
5
30
39
10
13
土地百分比
47
13
26
7


每人占地(亩)
19
5
2
0.2


公田百分比
8





  上表统计虽较可靠,但仍只能说明湖南土地关系的一个基本趋势。估计实际情况与此有若干差别,因地主、富农一般瞒田较多,如将土地最集中的滨湖区平均计入,则全省地主占有土地当更多。
  湖南农村中公田(官田、族田、寺田、学田等)特别多(一般估计至少在10%以上,表中8%肯定是低了的),实际上为地主阶级(和部分富农)所垄断,因此上表约占人口3%的地主,占有土地实达55%。据抗战中期华北各解放区的调查,华北一般山区,地主约占土地30%。湖北的调查材料(25个县39个村),地主占人口约3%强,占有土地40%左右。由此可知湖南土地集中的高度。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6)
湖南各县土地分配的情况是很不一致的。按全省范围来说,可以分作滨湖、丘陵、山地三种地区。滨湖区域土地最集中,如最典型的湘阴,全县地主只占户数2%左右,占有土地却达71%。湘阴和丰乡4个保,地主占人口3%,土地占60%以上,平均每人占地约80亩。滨湖各县都有所谓“洲土大王”,据国民党湖南省政府1946年“滨湖洲土视察团”进行的很不完全的查勘,“拥有1万至7万亩洲土垸田者,有陈浴笙、王一华、聂士达、汤冬生、陈肃涛、杨丹青、张经、杨传清等20余人”。其次是丘陵地区,据长沙黎托乡5个保、益阳1个保调查,地主占人口4%,占土地45%(公田在内),大体可作为丘陵区的代表。山区较为分散:湘西等地山区,地主一般占地30%-40%;据邵阳3个保调查,地主占人口4%,占土地40%(公田在内)。此外,在经济、交通发达的城市附近(如长沙、湘潭),土地比较集中。偏僻山区比较分散。经过土地革命的老苏区,土地也比较分散。
  现将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所调查的三种地区,各阶层人口与土地占有的百分比,制表如下(取约数),以供大家参考:
  地区
阶级
地主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其他

滨湖区
人口
3
4
34
42
9
8


土地
60
8
26
4

1
公田1
丘陵区
人口
4
7
28
36
5
20


土地
33
20
26
8

1
公田21
山  区
人口
3
5
23
44
16
9


土地
27
14
26
18

1
公田14
  同时还应该说明的是,地主占有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好地(这是全国一致的规律)。湖南的土地除一般好坏之外,尚有田、土之分(土只能种杂粮,且产量少,一般产值只能抵田的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地主是田多土少,而贫农则是田少土多。
  湖南的富农经济是不发达的。据前表,富农占人口约5%,占土地约13%,即富农占有土地的比重比人口的比重约高一倍半。富农占有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出租,如邵阳震中乡十六保,富农出租地占其所有地一半,当然这是较高的比例,不能作为代表。佃富农均占有一定的数目,上述丘陵区调查,佃富农约占富农人数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山区和滨湖区约占七分之一。佃富农占有的土地很少。富农经济不发达的最主要原因,是湖南租佃制度太发达,地主收租比自己经营划得来,收益可靠些。近年来由于粮食值钱,也有地主收回部分土地自己经营的,但不普遍,总数也有限。中农的人口比重与土地比重相当,这与过去华北和其他各地情形差不多。中农中佃中农人数很多,据上述调查,大约占中农总数三分之一左右。滨湖区佃中农数超过自耕中农数(附带注明:后表滨湖区中农人口高至34%,或是将若干上贫农错划成佃中农了),丘陵区约占自耕中农三分之一以上,山区约占五分之一。佃中农占有土地当然很少。因此一般自耕中农,每人不只占一个人土地。滨湖区中农平均每人占地在4亩以上,丘陵区、山区一般均不及2亩。
  总的来说,3%的人口,占了50%至60的土地;而60%以上人口,只有不到10%的土地。到过湖南农村的人,并不需要作多少调查,就会感到土地是如何集中,阶级划分是如何明显。开国大土改前,有些湖南的*人士说:“湖南没有什么富有阶级,只有大贫与小贫,只有中产阶级。”通过上述调查,那种说法自然是可笑的、荒谬的。

第二章 新区农村调查(17)

  贫雇农赤贫户多
  湖南农村第二个显著特点,是无地少地的贫农和雇农赤贫户特别多,毛泽东在大革命时就透彻地说到这种情形:“据长沙的调查:乡村人口中,贫农占 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的贫农中,又分赤贫、次贫二类。全然无业,即既无土地,又无资金,完全失去生活根据,不得不出外当兵,或出去做工,或打流当乞丐的,都是‘赤贫’,占七十分之二十。半无业,即略有土地,或略有资金,但吃的多,收的少,终年在劳碌愁苦中过生活的,如手工工人、佃农(富佃除外)、半自耕农等,都是‘次贫’,占七十分中之五十。”(《湖南农*动考察报告》)毛泽东当年调查湖南农村的这个特点到1949年前后仍旧存在。情形与大革命时长沙相较,有过之而无不及。
  根据前表,贫农人口为39%,雇农为10%。“其他”13%中,多为手工工人、小商贩、担脚的和根本无职业的赤贫户等,因此雇农和赤贫户在农村中实占人口20%左右。全省贫雇农赤贫户总数在60%以上,或达70%。因为在土地和人口最集中的地区,贫雇农赤贫户特别多,如滨湖垸田中佃农一般占90%以上,如将此平均算入,全省贫雇农赤贫总数就不止于前表的62%。广大的贫农占有土地是极少的,只有7%(华北调查是19%,湖北20%)。雇农赤贫“既无土地,又无资金”。
  造成贫雇农赤贫特别多的原因,自然是封建剥削厉害,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历年天灾人祸所致。抗战后,中农下降为贫雇农,贫农下降为赤贫者,显然日益增多。据国民党湖南省政府统计,自1937年至1945年,湖南壮丁被国民党政府征调者,约178万余人,其中虽有部分逃回,但总数还是惊人的。抗战后几年因灾荒不断,离村人口也日多;同时农村人口死亡率很大,这些农村减少的大量人口,自然主要都是贫雇农。因此前表贫雇农赤贫统计仍在60%以上,也可以说明中农下降为贫雇农的日益增长趋势。
  贫雇农既不能靠耕作糊口,便多另求生活,所谓作田只是“赚间屋住、留个窝窠”而已。他们补助生活的办法多从事副业生产,学习手艺(泥木匠等),打零工、长工、担脚、抬轿、作土种菜等。女人也尽量纺纱续麻挖野菜,以资补助。但因战争损毁、交通断绝等原因,副业及手工业都很难维持,因此贫雇农一般无法保持最低的生活,有的逃亡觅食,有的往城市求生,有的只能在饥饿疾病中走向死亡。
  封建剥削异常残酷
  湖南农村的第三个特点,是封建剥削异常残酷。开国大土改前,有些人说,湖南地主的剥削不如北方重,这是根本不对的。
  南方各省的租佃制度,历来比北方发达。据抗战前调查,佃农与半佃农合占全体农民的比例,北方10省为40%,南方12省占70%;湖南为77%。湖南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租佃关系上,地主掌握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出租的。这种租佃形式的剥削,表面似乎比华北某些劳役形式文明些,而实际上更厉害、更残酷。最突出的便是野蛮的押租制度,这在北方一般少见。湖南除了湘南及湘西少数地区外,押租制度普遍存在。
  押租是佃户对地主除地租外的一种额外负担。表面上,押租是佃农在租佃土地之前交给地主地租的保证金,本质上,却是佃农给地主卖身的保证金。没有这笔保证金,佃户就没有资格列入地主的农奴队伍。地主利用押金,更便于垄断土地、积累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来束缚农民。许多农民都是在交押金的时候背了债,长期甚至永远还不清。押金的数量,最普通的与一年租额相等,叫做“平批平租”(批即押金),但也还有所谓“重批轻租”、“轻批重租”等,这不过是地主因时制宜便于剥削的花样而已。农民如不能一次将押金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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