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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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将刑法第293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修改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第27条)
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第33条、第35条)
修改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第47条)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第6条、第11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2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第2条)
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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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第8条)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因此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修正案第22条、第41条、第37条)
2.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的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修改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第38条、第48条)
3.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改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修正案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46条、第49条)
4.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