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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菊与刀-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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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僧问:“吾视猛狮袭敌,不问其为兔为象,皆全力以赴,请问此力何物?”[汶网//。。]
  师答:“至诚之力是也”(字面意义是“不欺之力”)。至诚即不欺,亦即“献出一切”。禅语谓之“全体作用”,即不留一物,毫无矫饰,绝不虚费。如此生活者可称作金毛狮,乃刚勇、至诚、至纯之象征,神之人也。
  关于“诚”的特殊含义我已顺便提及。日文“マコト”(诚)与英语“sincerity”的含义并不相同,与sincerity相较,其内涵既远为广泛,又远为狭窄。西方人乍一接触,常觉得它的内涵比西方语言中的用法要少得多,因为日本人常说的某人没有诚意,其实只是指那个人与他意见不一致。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日本人说某人“诚实”,并不一定是指他真诚地根据他本人的爱憎、决断或怀疑而采取行动。美国人在表示赞许时常说“He was sincerely glad to see me”(他见到我心里真高兴)或“He was sincerely pleased”(他衷心满意),日本人则没有这种说法。他们有各种习惯性的、不赞成这种“坦诚”(sincerity)的语言。他们嘲笑地说:“看那只青蛙,口一张开就把肚子里的货色都亮出来了”,“就像是石榴,口一张开就知道它心里有什么”。“暴露感情”是一种羞耻,因为这样会“暴露”自己。与“sincerity”一词有关的这一系列含义,在美国是非常重视的,在日本则毫无地位。前文曾讲到,日本一位少年批评美国传教士“insincerity”时,他绝没有想过那位美国人对这个一文不名的穷孩子要到美国去的计划感到惊愕,是否是“真”的问题。日本政治家在近十年来经常批评美英两国没有诚意,他们也丝毫没有考虑,西方各国是否确实按照其真实感受而行动的。他们并不指责美英两国是伪善者,因为,伪善是轻微的责难。同样地,《军人敕谕》说:“诚乃诸项训诫之精神”,这句话的意思也不是说,“至德”在于一切其他德行的实践都是真心实意,言行一致,发自内心。确实,它并未教导人们必须真实,不论他自己的信念与别人如何不同。
  但是,“诚”在日本有其自身的积极含义,而且,由于日本人非常重视这一概念的伦理作用,西方人必须把握住日本人使用这个词时的含义。“诚”的基本含义在《四十七士物语》中有充分的示例。在那个故事中,“诚”是附加于“义理”之上的。“真诚的义理”与“单纯的义理”有所区别,前者是“足资永恒垂范的义理”。日本人至今仍说:“是诚使它保持下去。”根据文意来看,这句话中的“它”是指日本道德中的任何戒律或“日本精神”所要求的任何态度。
  战争期间,日本人隔离收容所(23)中对这个词的用法与《四十七士物语》的用法完全一致。它清楚表明,“诚”的逻辑可以延伸到什么程度,其含义又如何与美国的用法相反。亲日的“一世”(生在日本,移居美国者)对亲美的“二世”(生在美国的第二代日本移民)的一般批评,是说“二世”缺乏“诚”。“一世”说这话的意思是,“二世”没有那种保持“日本精神”(战时日本曾公开为“日本精神”下定义)的心理素质。“一世”这种指责的含义绝不是说他们的孩子的亲美态度是伪善的。恰恰相反,在“二世”志愿加入美国军队,发自真实热诚,支持其第二祖国时,“一世”却更加振振有词地指责“二世”“不真诚”。
  日本人使用“诚”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热诚地遵循日本道德律和“日本精神”所指示的人生道路。不管在特定词句中,“诚”这个词有多少特殊含义,一般均可理解为它是对公认的“日本精神”的某个侧面的颂扬,或者是对日本道德律所示指标的颂扬。只要我们承认“诚”这个词不具有美国人那种含义,那它在所有日本文献中都是值得注意的、极其有用的词。因为它大抵准确无误地等同于日本人实际强调的各种正面德行。“诚”这个词经常用来赞扬不追逐私利的人。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伦理非常厌恶谋利。利润(如果不是等级制的自然结果)就被断定是剥削的结果。从中渔利的中介人会成为人们嫌恶的高利贷者。这种人常被指责为“不诚实”的人。“诚”也经常被用来颂扬不感情用事。这反映了日本人的自我修养观念。一个称得上“诚实”的日本人绝不会接近那种伤害一个无意寻衅滋事者的风险。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信条,即不仅要对行为本身负责,而且还要对行为的后果负责。最后,只有“诚实”的人才能领导别人,有效地运用手腕,而不纠缠于心理冲突。这三点含义,以及其他更多的含义十分简明地表达了日本人伦理的同质性。这些含义也反映出,在日本,只有实践规定的准则才能收到实效,并不致陷入冲突。
  既然日本人的“诚”具有如此种种意义,可见尽管敕谕及大隈伯爵如此推崇,“诚”并未能简化日本人的道德体系。它既不是构成日本伦理的“基础”,也没有赋予它以“精神”。它好像适当加在任何数字上的指数,以扩大该数字的倍数。比如A的二次方(A2)可以是9的二次方,也可以是159或b或x的二次方。“诚”也是这样,它可以把日本道德律的任何一条提得更高。它似乎不是独立的道德,而是信徒对其教义的狂热。
  不管日本人怎样努力改进,日本的道德体系仍然处于多层次分散状态。道德的原则仍然是这个步骤和那个步骤相互保持平衡,各种行动本身都是善的。他们所建立的伦理体系宛如桥牌。优秀的选手是遵守规则并能在规则范围内获胜。他与低劣选手的区别,在于推理的训练,能够利用足够的知识根据竞赛规程判断其他选手的出牌意味着什么,从而打出自己的牌。用我们的话来说,他是按霍伊尔(24)规则比赛。每出一张牌都必须考虑到无数细微末节。比赛规则规定了一切可能出现的偶然性,记分办法也是预先确定的。美国人说的内心善意反而无关系。
  不论在哪种语言中,人们用来表达丧失或者获得自尊自重的词句,十分有助于了解他们的人生观。在日本,讲到“尊重自己”时常常是指他本人是一个审慎的选手;而不像英语那样是指诚意遵循为人处世的准则,不谄媚别人,不撒谎,不做伪证等。日本人说“自重”,意思是“自我慎重”,意思是“你应该仔细考虑事态中的一切因素,绝不可招致别人讥笑,或者减少成功的机会”。“尊重自己”,其含义所指的行为往往与美国所指的行为恰好相反。被雇佣者说“我必须自重”,其含义并不是指必须坚持自己的权利,而是绝不要对雇主讲不妥当的话,以免使自己难堪。“你应该自重”作为政治用语时也是一样,意思是“身负重任的人”必须谨慎,不能轻率地纵谈“危险思想”,那样就不“自重”了。而在美国,“自尊自重”则意味,危险思想,也要按自己的观点和良心来思考。
  “你应该自重”,这是父母经常挂在嘴上训诫其青年子女的话,指的是要懂礼貌,不要辜负别人的希望。例如,女孩子坐时不能乱动,双腿位置要摆正。男孩子则要锻炼身体,学会察言观色,“因为今天是决定未来的重要时刻”。父亲对孩子说:“你的行动不像一个自重的人”,这是责备孩子行为不庄重,而不是责备他缺乏勇气,不能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
  还不起欠债的农民对债主说:“我应该自重”,这话的意思并不是责备自己懒怠,或者责备对债权人卑躬屈膝,而是说他对应急之需本应该考虑周到。有社会地位的人说:“我的自尊心要求我这样”,这并不意味他必须按照正直、廉洁等原则办事,而是意味他在处理事情时必须充分考虑门第的地位,掂量掂量自己身份的重量。
  实业家谈到他的公司时说:“我们必须自重”,意思是说必须慎重再慎重,小心再小心。要复仇的人说“自重地复仇”,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把炭火堆在仇敌的头上”,(25)也不是打算遵守什么道德原则,而是说必须周密计划,考虑到一切因素,等于说“一定要完全彻底复仇”。在日语中,“自重再自重”,是最强烈的语气,意思是万分小心,无限谨慎,绝不可轻下结论。它还意味着,必须权衡各种方法和手段,用力不多不少,恰可达到目的。
  所有上述“自重”的含义都符合日本人的人生观,即认为人生应该是小心谨慎地按照“霍伊尔”规则行动的世界。由于他们对自重规定了如上的定义,因而不允许以用心良好为理由来为失败辩解。一举手、一投足都有其后果,人们采取行动时不能不考虑这些后果。施恩于人是好事,但必须估计到受恩的人是否会感到“背上恩债”,不可不慎。批评人是可以的,但必须准备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怨恨。当那位年轻画家指责美国传教士嘲笑他时,尽管说传教士是善意的,那也没有用。传教士没有考虑到他在棋盘上走那一步棋的后果,这在日本人看来就是修养不够。
  把谨慎与自重完全等同,这就包含着要悉心观察别人行动中的一切暗示,并且强烈地感到别人是在评论自己。他们说“一个人要自重,因为有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就用不着自重”等等,这些极端的说法表明,自重出于外部的强制,毫未考虑到正确行为的内省要求。像许多国家的俗话一样,这些说法未免夸张,因为,日本人对自己深重的罪孽有时也像清教徒一样,反应很强烈。尽管如此,上述极端的说法仍然指明了日本重视的是什么:与其说他们重视罪,毋宁说他们更重视耻。
  在人类学对各种文化的研究中,区别以耻为基调的文化和以罪为基调的文化是一项重要工作。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这种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不过,这种社会的人,例如在美国,在做了并非犯罪的不妥之事时,也会自疚而另有羞耻感。比如,有时因衣着不得体,或者言辞有误,都会感到懊恼。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文化中,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感到犯罪的行为,那里的人们则感到懊恼。这种懊恼可能非常强烈,以至不能像罪感那样,可以通过忏悔、赎罪而得到解脱。犯了罪的人可以通过坦白罪行而减轻内心重负。坦白这种手段已运用于世俗心理疗法,许多宗教团体也运用,虽然这两者在其他方面很少共同之处。我们知道,坦白可以解脱。但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地方,有错误的人即使当众认错,甚至向神父忏悔,也不会感到解脱。他反而会感到,只要不良行为没有暴露在社会上,就不必懊丧,坦白忏悔只能是自寻烦恼。因此,耻感文化中没有坦白忏悔的习惯,甚至对上帝忏悔的习惯也没有。他们有祈祷幸福的仪式,却没有祈祷赎罪的仪式。
  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应来做善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或者被公开讥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觉被讥笑,不管是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但是,羞耻感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感觉到有外人在场。罪恶感则不是这样。有的民族中,名誉的含义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这里,即使恶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有罪恶感,而且这种罪恶感会因坦白忏悔而确实得到解脱。
  早期移居美国的清教徒们曾努力把一切道德置于罪恶感的基础之上。所有精神病学者都知道,现代美国人是如何为良心所苦恼。但是在美国,羞耻感正在逐渐加重其分量,而罪恶感则已不如以前那么敏锐。美国人把这种现象解释为道德的松弛。这种解释虽然也包藏着很多真理,但这是因为我们没有指望羞耻感能对道德承担重任。我们也不把伴随耻辱而出现的强烈的个人恼恨纳入我们道德的基本体系。
  日本人正是把羞耻感纳入道德体系的。不遵守明确规定的各种善行标志,不能平衡各种义务或者不能预见到偶然性的失误,都是耻辱。他们说,知耻为德行之本。对耻辱敏感就会实践善行的一切准则。“知耻之人”这句话有时译成“有德之人”(Virtuous man),有时译成“重名誉之人”(Man of honour)。耻感在日本伦理中的权威地位与西方伦理中的“纯洁良心”、“笃信上帝”、“回避罪恶”的地位相等。由此得出的逻辑结论则是,人死之后就不会受惩罚。日本人——读过印度经典的僧侣除外——对那种前世功德、今生受报的轮回报应观念是很陌生的。除了少数皈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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